D7 航班的航運條款與規定

定義

1.1 含意: 在這些運輸條款及條件中,這些特殊表達用語含意如下:

  • 「航空指定者代碼」意指長度 2 字元或 3 字元,指示特殊空運業者的代碼。
  • 「授權代理人」意指運輸業者已指派須代表運輸業者提供客運銷售服務,及一經授權,提供其他空運業者服務者。
  • 「行李」意指旅程期間您的個人隨身財物。除非另行指明,否則一概包括您的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 「行李重量容許值」意指乘客享用本公司服務期間可隨身攜帶的托運與/或非托運行李量。
  • 「行李檢查文件」意指本公司核發乘客一份托運行李收據,其與托運行李有關並包括行李識別標籤。
  • 「行李識別標籤」意指本公司僅針對識別托運行李核發的文件。
  • 「登機證」意指應核發給乘客的文件,作為您已於登機櫃台報到的證據。
  • 「預訂機票」意指您購買某航班座位的預訂行為,應由本公司依據此等條款與條件受理。
  • 「訂票號碼」意指您預訂班機時,本公司確認過後,您用於識別每次預訂班機的參考號碼。
  • 「運輸業者」意指核發機票的航空運輸業者,及所有運送或承諾運送乘客與/或其行季,或履行或承諾履行其他任何與空運相關服務的航空運輸業者。
  • 「托運行李」意指本公司接管並已核發行李識別標籤的行李。
  • 「報到時間」意指運輸業者指明的時限,您須在此時限之前完成報到手續並收到登機證。
  • 「契約條件」意指行程聲明或隨行程交付的聲明,以此識別且併入運輸條款與條件為參照條件,註明可向本公司辦公室、報到櫃台和官方網站索取。
  • 「接續時間」意指一架班機抵達到另一架班機接續轉機之間的時間不應短於九十 (90) 分鐘且不長於六 (6) 小時。本公司保留因機場營運業者加諸的機場限制規定與/或營運要求修訂轉機班機之間的接續時間,恕不事前告知的權利。
  • 「損害」包括因運輸或運輸業者職責所在履行的其他服務引發或相關的傷亡、損失、部份損失或其他任何性質的損害。
  • 「國內運輸」意指起飛地與目的地均屬同一個國家,且該國境外並無停泊位置的行程。
  • 「電子優待券」意指電子機票優待券或本公司資料庫持有的其他有價文件
  • 「電子票證」意指本公司發行或代表本公司的業者發行的行程電子票證及適用的登機文件。
  • 「費率」、「費用」和 「手續費」意指電子與/或紙本公開本公司的費率、費用和手續費。而乘客運輸考量下的付款可為本公司定期提供的「定期費率」或一般價格較低,時間、用法和空間均已設限的「促銷費率」。
  • 「航班優待券」意指印註「適合客運」的機票部份,或電子票方面的電子優待券,上方指出您有權獲得運送地之間的特殊地點。
  • 「轉機」意指相同行程中,後續提供飛航服務的班機或符合本公司接續時間的單一 PNR。
  • 「乘客」意指除了機組人員以外,依本公司同意下被載運或將由飛航器載運的人 (也稱為「您」、「您的」和「您自己」)。
  • 「行程」意指本公司核發給乘客的文件,包括乘客姓名、班機資訊、訂票編號、契約條件與通知單。
  • 「幼童」意指起飛當天未滿 24 個月的乘客。
  • 「航線」意指自機場到目的地所在位置的機場。
  • 「機位」意指本公司飛航器艙內的座位。
  • 「機票」意指行程,包括本公司發行或代表本公司發行的電子票券和電子優待券,包括內含的契約條件和通知單。
  • 「條款與條件」意指這些運輸條款和條件。
  • 「未托運行李」,意指包括您購買放入飛航器座艙內,托運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
  • 「本公司」、「本公司的」、「本公司自身」、「本公司」和 「運輸業者」意指航空公司代碼出現在您的機票上或登機證上的公司代稱。
  • 「您」、「您的」、「您自己」意指將被載運,已事前訂票的任何乘客,或由飛航器載送,除機組人員以外的任何乘客。
  • 「網站」意指本公司為了乘客可以線上訂票及存取關於本公司的資訊而提供的網址

1.2 大寫用語: 這些條款與條件的個別條款標題或大寫用語僅供便利性,不得用於文字解讀用途。

適用性

2.1 通則: 這些運輸條款和條件適用本公司經營的所有航班,對您與您搭乘的航班均有法定賠償之責

2.2 運輸條款和條件變動: 除適用法律禁止以外,切記以安全性、乘客便利性、經濟條件和經營事務之便,本公司可隨時,且不時地變更這些運輸條款與條件、已公佈的費率、費用、手續法、航班表、航線、預訂產品和服務,恕不事前通知。

2.3 語言: 這些運輸條款和條件的語言以英語為主,其為解讀的唯一語言

2.4 主法。這些運輸條款和條件效力凌駕其他法律,除了適用法以外。

行程 / 航班表

3.1 契約主要證據: 行程表是乘客與本公司之間契約的主要證據。本公司將只提供訂票或班機行程表或由本公司或授權代理人核發的其他任何文件中的乘客運輸服務。班機行程表應始終保持為本公司名下財產。班機行程表所含契約的條件為本處若干規定的摘要。

3.2 效力和不可轉讓性質: 班機行程表僅對一位或多位署名乘客和指明的班機有效。班機行程表不得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3.3 身分識別: 本公司將僅提供班機行程表中署名的乘客。您將必須在報到時出示適當的身分證件。

費率

4.1 一般性原則: 費率僅適用出發地所在機場到目的地所在機場的運輸。費率排除機場間、機場與城鎮轉機中心或任何其他地方的地面交通運輸,除非本公司另行陳明。本公司毋須賠償乘客因其任何作為或忽略,無法搭上本公司轉機航班以外的任何接續航班造成的賠害。

4.1.1 如果您已經購買轉機航班的機票,您應根據行程表中提供的出發點到最終目的地順序,透過本公司決定的轉運點飛行。

4.2 政府規稅、規費和附加費: 本國政府、相關機關或機場當局針對服務或設施使用所課徵的任何政府稅、費用和附加費將加入本公司公佈的費率。
本公司招致的任何行政費用和手續費應由乘客負擔,除了適用法適用情形以外。所有包括費率的款項須於排定的離開時間前全額付訖。
此等政府規稅、規費和附加費可不時地變更,並可於您的預訂已獲得確認當天起課徵。無論如何您應於排定的離開時間前和到期時負擔此等手續費。
請參閱本公司費用表上的規稅、規費和附加費/手續費金額。

4.3 付款: 費率和所有包括第 4 條敘明的相關手續費務必於預訂完成時全額付訖。此款項如有未全額付訖之情事,本公司保留權利於報到與/或拒絕登機前取消預訂的班機。

4.4 機場稅和 GST: 本公司僅退還機場稅與其支付的貨物與服務稅 (GST)。若旅程之日起 6 個月內以書面請求退款,且按適用的處理費辦理,即可退款。

4.5 貨幣: 費率和手續費以本公司公佈的費率所訂貨幣支付,除非另行陳明。

4.6 精確性: 所有費率、價格、班機排程、公佈的航線、預訂產品和服務於公佈之際正確無誤,且依隨時及不時的變更為準,恕不事前通知。

機位預訂

5.1 確認預訂: 機位預訂於費率、規稅、費用、附加費與/或其他任何加諸的手續費全額付訖,且本公司核發預訂號碼或班機行程表後隨即確認。一經確認,預訂不得取消,已付款項無法退款,除了下列情形以外;

5.1.1 往返美國的航班(依適用情形而定): 倘若排定的起飛時間前至少七 (7) 天前預訂,則可於起飛前 24 小時內全額退款和取消。

5.1.2 往返大韓民國的航班(依適用情形): 退款請求須透過本公司的電子表單以書面進行。退款須按照下列規則辦理:

  • 如果在排定的起飛時間前 91 天請求退款,可全額退款;或
  • 如果在排定的起飛時間前 61 天到 90 天請求退款,可 90% 退款;或
  • 如果在排定的起飛時間前 31 天到 60 天請求退款,可 80% 退款;或
  • 如果在排定的起飛時間前三 (3) 小時到 30 天請求退款,可 70% 退款。

5.2 團體預訂: 依不時變更的特定條款辦理。請聯絡本公司的團體諮詢中心了解進一步細節。

5.3 航班變動: 預訂號碼一經核發,航班變更得按下列條款辦理:

5.3.1 印度亞洲航空國內航班: 排定的起飛時間前四 (4) 小時內不得變更。適用的航班變更費與費率差異將沿用於排定的起飛時間前四 (4) 小時以上進行的航班變更,一切按照下列條件辦理:

  • 如果有較低費率,費率差額一概不退款給乘客;
  • 如果新航班費率高於原預訂航班,費率和任何費用與手續費差額應由乘客於航班變更前支付;
  • 須待本公司核發您新航班行程表與/或預訂號碼後,方可確認變更。
  • 不允許進行航線變更。

5.3.2 往返美國的航班(依適用情況): 排定起飛的時間前二十四 (24) 小時內一律不准變更。適用的航班變更費與費率差額將沿用於排定的起飛時間前二十四 (24) 小時以上進行的航班變更,一切按照下列條件辦理:

  • 如果有較低費率,費率差額一概不退款給乘客;
  • 如果新航班費率高於原預訂航班,費率和任何費用與手續費差額應由乘客於航班變更前支付;
  • 須待本公司核發您新航班行程表與/或預訂號碼後,方可確認變更。
  • 不允許進行航線變更。

5.3.3 其他所有航班: 排定起飛的時間前四十八(48) 小時內一律不准變更。適用的航班變更費與費率差額將沿用於排定的起飛時間前四十八 (48) 小時以上進行的航班變更,一切按照下列條件辦理:

  • 如果有較低費率,費率差額一概不退款給乘客;
  • 如果新航班費率高於原預訂航班,費率和任何費用與手續費差額應由乘客於航班變更前支付;
  • 須待本公司核發您新航班行程表與/或預訂號碼後,方可確認變更。
  • 不允許進行航線變更。

5.4 促銷費率: 關於航班變更規則的第 5.3 條和名稱變更的第 5.5 條不適用特定選定的促銷費率。

5.5 名稱變更: 預訂號碼一經核發,乘客一律不准在確認的預訂中以另一位乘客或其姓名更換原署名乘客,多名乘客亦然。

5.6 個人資料: 乘客應承認且同意其個人資料交給本公司和本公司的集團企業係針對下列用途:

  • 運輸預訂並提供乘客該預訂的確認;
  • 提供與發展輔助性服務和設施;
  • 加速移民和入境程序;
  • 查明信用卡或其他付款卡的效力;及
  • 安全性、行政和法律目的。

依此等目的,凡與本公司簽訂本契約條件者,乘客即授權收件人保留與使用其個人資料及傳輸到本公司辦事處、本公司集團企業辦事處,及代理商、第三方商業夥伴、政府機關單位、其他運輸業者及上述目的地的服務業者,或起飛地、傳送地或轉運地。請參閱本公司隱私政策,以了解乘客個人資料處理的詳細條款。

5.7 座位: 本公司不保證提供機上任何特殊座位,且乘客同意接受可能配得的任何座位或機上另行空出的座位。乘客將於報到時配得座位。基於經營、安全、健康或安全性理由,本公司保留權利隨時重新分配座位,包括登機後。乘客一律不准於登機後,在未支付額外收費與/或未符合年齡標準情形下移往較高價的座位。

5.8.1 預選座位要求 (ASR): 依照座位空置情況,乘客可於排定起飛的時間前支付預選座位要求費。請參閱本公司的 ASR 費用表。ASR 一經購買,本公司保留權利隨時指派或重新指派座位,即使登機後亦然。此為顧及經營、安全或安全性理由之必要動作。本公司不保證會重新指派任何特定的座位,不論是靠走道、靠窗、緊急逃生口或其他類型的座位。惟本公司將盡一切合理力量尊重任何已全額付訖的座位指派。乘客一概不准登機後,在未支付額外收費情形下移往較高價的座位。

5.8.2 F航班變動:ASR: 若乘客已根據 5.8.1 條順利預訂座位後,已訂航班隨時延飛、取消或因任何緣故變更排程,本公司應選擇:

  • 安排乘客搭乘下一航班,座位不變;
  • 安排乘客以同額座位搭乘下一航班;或
  • 安排乘客以隨機指派的座位搭乘下一航班,屆時本公司將退還乘客該座位費用。

本條 5.8.2 條款概述選項僅針對唯一專有的補救措施,除非適用法律另行規定。

附加服務

6.1 機上商品: 機上所提供的商品、服務以及廣告節目視供應情況而定。 機上商品或是服務一經購買不可退款或是轉讓,我們不接受在預定航班起飛時間 24 小時內對機上商品或服務的任何預訂或更改。我們保留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更改價格或機上商品或服務的權利。登機證是您預訂機上商品或服務的證明,且必須向機組人員出示此證明已此來兌換您預訂的商品或服務。所有您預訂的機上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報價,皆在您訂購時已顯示無誤的金額。

6.2 餐點: 餐點的選擇上會不定時地更換。對於往返美國和大阪的航班,以及其餘預定起飛時間在 24 小時內的航班,我們不接受在預定起飛時間 48 小時內的任何餐點上的預訂或是更改。我們保留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修改/更改預訂餐點價格的權利,並且視供應情況和/或飛機適用性,將預訂餐點的任何部分替換為具有同等價值的內容。 登機證是您預訂餐點的證明,且必須向機組人員出示此證明。所有您預訂的餐點價格/報價,皆在您訂購時已顯示無誤的金額。 食物可能含有堅果、乳製品和/或麩質,亞航不提供無堅果餐食,機上所購買的餐點、零食以及其他乘客攜帶上機的食物皆可能含有堅果成分。

6.2.1 航班異常情況: 預訂餐點:如果乘客在按照條款 6.2 成功預訂餐點後,由於任何不可抗力問題導致預定航班延誤、取消或是航班時刻表發生變更,我們無法保證預訂餐點的供應狀況,我們將盡最大努力去兌現您所購買的商品。 我們保留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修改/更改預訂餐點價格的權利,並且視供應情況和/或飛機適用性,將預訂餐點的任何部分替換為具有同等價值的內容。

6.3 旅行保險: 由於本公司對您為有限責任,我們建議您購買旅行保險作為保障:

  • 旅行計畫更改和旅行取消
  • 行李和/或個人財產的遺失、延誤或是損壞
  • 醫療費用包含從機場起飛以及抵達機場時,發生緊急狀況護理人員所收取的費用

辦理報到手續和其他運輸要求

7.1.1 辦理報到截止時間: 我們的報到櫃台開放時間如下

  • 國內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兩 (2) 小時
  • 國際短程航班:預定起飛前三 (3) 小時
  • 國際長程航班:預定起飛前四 (4) 小時

我們的報到櫃台關閉時間如下

  • 國內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四十五 (45) 分鐘
  • 國際短程及長程航班:預計起飛時間前六十 (60) 分鐘
  • KLIA2:所有航班的預定起飛時間前六十 (60) 分鐘

國內航班及短程航班:AK, FD, QZ, Z2, I5, DJ 和 XT

國際航程航班:D7, XJ 和 XT

不同機場和特定航班的報到截止時間可能會有所不同。乘客有責任必須確保自己遵守報到截止時間。如您未能在上述時間辦理報到手續,您將會被拒絕辦理報到並且預訂無法退款

7.1.2 自助報到: 我們提供自助報到設備。報到後如有任何變更須遵守特定的條件要求以及限制,您可在我們的網站上查詢相關內容。

7.1.3 無效座位: 根據行業慣例,即使預訂已確認,乘客仍有可能無法獲得座位。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根據我們的選擇和/或按照適用的規定提供以下的選項:

  • 非自願航班變更:讓乘客搭乘下一個航班並且不收取額外費用或是延長預訂;或
  • 信用帳戶:在您的信用帳戶內為未來的旅程保留與預訂同等的價值,乘客必須要在三 (3) 個月內重新預訂旅程;或
  • 退款:將預訂的金額退款至原始付款方式。

7.2.1 登機 登機門會在預訂航班起飛前二十 (20) 分鐘關閉。如未能在此時間到達代表您將會被拒絕登機且無法退款。

7.2.2 按區登機: 登機順序按照區域。持有區域 1 登機證的乘客將有優先登機的權利。

7.3 法律遵守 您必須遵守所有往返或行經國家的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須知,以及本公司的所有條款、通知及指示。對於取得必要文件,以及遵守無論是以口頭或書面或其他方式告知的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須知,或因您不能提供相關文件或不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須知所導致的後果,本公司一律不負責。

7.4 旅行文件: 您有義務取得、持有並出示有關機構要求的所有出入境文件、健康聲明以及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須知,和往返或行經國家所需的其他文件。您也有義務確保您的旅行文件符合要求。如果您無法遵從適用的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須知,或者無法出示有效的文件,本公司保留拒絕承載的權利。為了進行安檢, 由於需要辦理出入境手續才能領取行李並為下一個航班辦理登機手續,過境某些機場的乘客可能需要簽證。 乘客有責任必須確保自身持有所需的簽證以辦理過境。

7.5 文件諮詢

國內航線: 所有國內航班均要求成人出示以下任一文件的原件。

  1. 馬來西亞身分證* (MyKad/MyKid/MyTentera/MyPR/MyKAS) 和其他由馬來西亞國民註冊局簽發的臨時文件
  2. 馬來西亞機構執法卡原件 (PDRM/SPRM/ATM)
  3. 出生證明原件 (由國民登記處簽發)
  4. 由馬來西亞外交部簽發的原件(外交/非外交/領事/國際組織)
  5. 護照原件
  6. 馬來西亞移民局簽發的學生證原件(外國人)- 連同護照原件
  7. 馬來西亞議會身分證明文件原件
  8. 警方報告原件 -(僅在 24 小時內有效)
對於飛往沙巴及砂拉越的國內航班,我們只接受從 (i) 至 (vii) 的選項。

前往沙巴或砂拉越的馬來西亞籍兒童:12 歲以下的兒童須出示出生證明,身份證或領養證明原件(領養證明須符合馬來西亞國民登記局規定)才能登機。12 歲及以上兒童須出示出生證明原件或是身分證才能登機。

此外,除了前往沙巴和砂拉越的馬來西亞兒童(旅行文件如上所敘述),其餘兒童皆須在登機前出示出生證明、護照或是身分證**。

國際航線: 所有乘客皆須出示有效的護照原件、有效簽證、已確認的續程/回程預訂,並且確保自己符合最終目的地所要求的入境條件。

7.6 拒絕入境: 無論任何時候在本公司收到政府或移民局之此乘客拒絕入境的命令,由於無法受理您入境或是過境而需將您送回到出發地點或其他地點時,您將須繳付相關票價與/或處罰或罰金。

7.7 旅客需自行負擔罰款、 拘留費用、醫療費用等項目: 如果因您不遵守往返或是行經國家的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是其他的旅行須知,包括無法遞交所需要的文件或在出入境機場因緊急事件而動用醫護人員,而使本公司必須支付或抵押任何罰金或懲處或導致任何費用成本,您必須支付我們已付的或已經造成或應付的所有費用,我們可能會以任何您未使用的費用支出或是本公司持有所屬於您的任何款項來折抵。

7.8 安檢及健康檢查: 您必須按任何政府和/或機場人員或本公司之規定進行安全檢查。 如果乘客拒絕按照規定進行安檢,除非適用法律或此運輸條款有所規定,否則我們將拒絕乘載乘客或是其行李,並且不做退款和不對乘客進行責任履行。 另外,乘客須接受政府和/或機場人員可能對其進行的任何健康檢查。

承載之拒絕與限制

8.1 拒絕承載的權利: 除非適用法規的要求,否則我們可能基於安全理由,或者在我們合理的判斷下,並根據以下所述的理由,拒絕乘載乘客或是其託運/非託運之行李:

  • 因安全和安檢原因而採取的必要措施;
  • 為遵守任何往返或行經之州省或國家之任何相關法律、規定或指示而採取的必要措施;
  • 您的行為、身分、年齡或身體或心靈的狀況和或是您的托運/非托運之行李為以下狀況:
    1. 可能對乘客或是我們的機組人員造成傷害
    2. 乘客或是託運/非託運之行李可能對您自身、其他乘客或是財產造成任何危險或風險;
  • 您曾在前一航班違反規定,並且有可能再度發生相同事情;
  • 您未遵守或是極有可能不遵守本公司的指示;
  • 您拒絕接受安檢;
  • 相關的票價、任何費用或稅款尚未繳清;
  • 您所支付的款項為詐欺;
  • 您的旅行文件不完整(損毀的文件將不被視為完整文件);
  • 您所訂購的座位是以詐欺或違法方式取得,或透過未經本公司授權的人購買;
  • 您用於繳付票款的信用卡被舉報為遺失或竊卡;
  • 行程表、訂購或電子機票是偽造或以詐欺方式取得;
  • 您的行程已被除了我們或是我們所授權的機構更改(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擁有保留此類文件的權利);和/或
  • 報到者或是登機者不能證明自已就是該行程表上顯示的名字的乘客(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利保留該行程表)。
  • 您對於我們的人員施加暴力或是威脅,或在我們的櫃台進行騷擾,或是根據我們的判斷,對我們的人員進行不論是身體或是口頭上的虐待。您不適合在酒精或是其他物質的影響下旅行;
  • 如果政府或是其他機構禁止您進行報到或是登機;

8.2 嬰兒

8.2.1 年齡為8天和/或以下的嬰兒: 我們保留不承載年齡為 8 天/或以下嬰兒的權利。若您獲得醫生書面批准,並且嬰兒的父母簽署了有限責任聲明,我們有絕對酌情權衡量是否進行承載。有關於嬰兒的費用,請參考費用表。
雖然嬰兒車/兒童車可免費承載,但嬰兒沒有行李限額的資格。

8.2.2 年齡為 9 天至 2 歲以下 - 24 個月以下的嬰兒(旅行日期為第一次出境): 與成人同佔用一個座椅,嬰兒獲准上機, 一名成年人僅限攜帶一名嬰兒。飛機上禁止攜帶嬰兒車。基於安全考量,各航班可乘載的嬰兒數量有限,因此我們有可能無法確保您攜帶嬰兒的可能性,有關於嬰兒的費用,請參考費用表。

8.3 無成人同行的兒童: 未滿 12 歲的兒童須有至少年滿 18 歲的人隨行,否則一律不接受承載。
父母必須在辦理報到時簽署有限責任聲明,12 歲以上 16 歲以下兒童方才可同意被承載。

8.4 懷孕乘客: 懷孕乘客有責任在預訂機位及在機場櫃檯辦理報到手續時告知我們您懷孕週數。我們承載懷孕乘客的相關規定如下:

  1. 懷孕 27 週以內(含 27 週):除了往返美國(依適用情況)的航班以外,乘客須於報到時簽署本公司有限責任聲明,以避免本公司因此事件所引起的任何相關責任。
  2. 懷孕 28 週至 34 週(含 34 週):
    • 乘客須呈交一份醫生核准證明。
    • 醫生證明內須註明確認懷孕週數,且視實際情況,證明開立日期須距離航班預定出發或回程日期三十 (30) 天內。
    • 除了往返美國(如適用)的航班外,乘客須於報到時簽署有限責任聲明,以避免本公司因此事件所引起的任何相關責任。
  3. 懷孕滿 35 週或以上:不得搭乘本公司任何航班。

8.5 半身不遂或是四肢癱瘓的乘客

8.5.1 亞洲航空: 基於安全考量,亞航應自行決定並考量到特殊協助要求,承載任意數量半身不遂和四肢癱瘓的乘客,然而,亞航單趟航班只能承載最多 2 名四肢癱瘓的乘客。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我們可能要求乘客有人同行。詳細內容請參閱第 8.5.6(結伴同行)。

8.5.2 行動設備: 我們的航班接受行動設備(包括電池充電式的行動設備),惟需遵守以下 8.5.5 條規定。乘客須於預訂航班起飛至少 48 小時前聯絡我們安排電池供電型行動設備的承載。未通知我們者可能導致我們拒絕承載行動設備。我們已提供更多與行動設備承載相關資訊,請上本公司網站. 也請參閱 9.5.2 條款。

8.5.3 藥物: 健康狀況堪慮/患病的乘客,包括可能需要機上服用或攜帶藥物/注射器的乘客,須於預訂航班起飛前至少 48 小時聯絡我們安排此類特殊協助需求。

8.5.4 健康狀況堪慮和疾病: 除非我們另有規定,健康狀況堪慮/患病的乘客須出示自旅行當日起十 (10) 天以內有效的醫療證明,且報到時簽署有限責任聲明。基於對其他乘客的安全考量,我們保留自行決定是否拒絕患有傳染病、具傳染性或罹患慢性疾病乘客登機的權利。

8.5.4.1 往返美國的航班(依適用情形): 旅客只需出示自旅行之日起十 (10) 天以內的有效醫療證明且符合以下條件:

  • 乘客的健康狀況使人合理懷疑能否安渡整趟飛行,且航程期間毋需額外的醫療協助;或
  • 您患有可傳染性疾病或是病症(其包括:水痘、麻疹、腮腺炎、風疹、肺結核和百日咳),並且可能直接威脅到機艙內其他乘客,並且您的醫療證明必須能確保您的傳染病或症狀不會傳染機艙內的其他乘客。

8.5.5 輪椅: 需要輪椅服務的乘客須於預訂時或排定的起飛時間前至少 4 小時透過管理我的預訂進行預訂。未通知我們者可能導致抵達機場時無法得到任何特殊協助或是輪椅服務,並且除了適用法律要求以外,一律將被拒絕承載。基於健康安全起見,特殊要求的旅客須於機場報到辦理登機。

8.5.6 結伴同行: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我們可能會要求行動不便/身體狀況不佳的乘客結伴同行:

  • 適用法律下,安全是不可或缺的要素;
  • 因行動限制緣故,乘客無法自行從飛機上撤離;或
  • 乘客無法理解或適當回應安全指示。

8.5.7 座位: 按照相關法律,本公司會分配合理的座位給需要特別協助服務的乘客。基於經營、人身安全、健康或安檢理由,本公司保留隨時重新指派座位,包括登機後的權利。

8.5.8 服務型動物: 除了印度境內航班以外,本公司所有航班不接受服務型動物上機。客艙內服務型動物須按條件接受。旅客必須在預訂航班起飛至少48小時前聯絡我們安排服務型動物的承載。

8.6 乘客安全和口罩: 承運商致力於制定最安全的搭機政策,以確保時時刻刻為我們的乘客及其員工提供健康安全的環境。考慮到這一點,所有乘客都必須遵守出發與抵達國家的政府所發布的口罩相關安全指引。任何不遵守本要求的乘客將會被拒絕進入登機區和 / 或請下航班,而且在此等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少十二 (12) 個月內將不得搭乘該承運商之航班。

行李

9.1 不可作為托運行李或非托運行李的物品: 我們保留拒絕運輸此類行李或行李含有此類物品的權利,詳細如下:

  • 未正確裝入行李箱或其他合適容器內包裝,以確保在一般護理和處理下安全運輸的物品;
  • 可能危及飛機或機上人員或財產和/或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CAO)、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的違禁物品規定或我們的條款和條件和運輸條件以及依據當地民航機關的其他規定所定義的危險物品;
  • 任何國家或地區的適用法律、法規或命令禁止運輸的物品;
  • 含刺激性或致殘物質的物品,如狼牙棒、胡椒噴霧等;
  • 我們合理認為因重量、形狀、尺寸或特性而不適合運輸的物品。請注意,不允許運輸榴蓮、菠蘿蜜和任何其他有刺鼻氣味的水果;
  • 使用無焰加熱器,自行加熱餐食和飲料;
  • 易碎或易腐爛的物品;
  • 活體或死亡的動物;
  • 活體植物;
  • 人類或動物遺骸;
  • 新鮮或冷凍海鮮或其他肉類,前提是此類物品僅在我們確信已妥善包裝後,才可作為手提行李攜帶登機。嚴格來說,僅裝有乾燥/不易腐爛的泡沫聚苯乙烯和/或保冷箱才可在經過相關部門檢查內容後托運。如果旅客拒絕檢查,我們有權拒絕接受行李拖運;
  • 槍支和彈藥,除非在我們選定路線和特殊情況下;
  • 爆炸物、易燃或不易燃氣體(如氣溶膠塗料、丁烷氣、打火機補充包裝)冷藏氣體(如填充的水肺氣瓶、液氮)、易燃液體(如油漆、稀釋劑、溶劑) 易燃固體(如火柴、打火機)、有機過氧化物(如樹脂)、毒物、傳染性物質(如病毒、細菌)、放射性物質(如鐳)、腐蝕性物質(如酸、鹼、水銀、溫度計)、磁性物質、氧化性物質材料(如漂白劑)、電子煙;
  • 古董槍械、劍、刀和類似物品等武器,但出於非常特殊的原因,我們得在擁有完全酌情決定權時,將此類物品作為托運行李托運。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這些物品均不得帶上飛機。

9.2 貴重易碎物品: 強烈建議旅客不要托運此類物品。如果他們將其作為行李托運,旅客同意此類物品運輸將自行承擔風險。此類物品包括金錢、珠寶、貴金屬、銀器、電子裝置、電腦、相機、影片設備、流通票據、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護照和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所有權契約、文物、手稿等。

9.3 搜查權: 出於安全考量,我們可能會要求您同意搜查您的人身或您的行李、進行 X 光或其他類型的掃描。如果您不在現場,我們保留您不在現場時搜查您的行李的權利,以確定您是否擁有或您的行李是否包含任何不可接受或違禁物品。如果您拒絕遵守此類搜查或掃描,我們保留拒絕運輸您和您的行李的權利,且票價概不退還,並對您概不承擔任何其他責任。 如果搜索或掃描對您造成傷害或造成您的行李損壞,對此類傷害或損壞,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是由於我們的過失或疏忽造成。對於在抵達和出發機場因海關或安全檢查而損壞的鎖,我們概不負責。

9.4 托運行李的交付: 待托運行李交付給我們後,我們將進行保管並就每件托運行李,簽發行李識別標籤。托運行李必須牢固貼上您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身份資訊。托運行李將隨您使用同一架飛機運輸,除非我們出於安全、安保或營運原因,決定使用其他航班運輸。如果您的托運行李使用後續航班運輸,我們將與您聯絡安排,接收行李,就此,適用法律可能會要求您在場清關。

9.5 托運行李: 托運行李需要支付行李費,如果在預定或表訂起飛前 4 小時內以較高的價格購買,或在機場報到櫃檯以全額費用購買,我們將按折扣價收取。搭乘 AirAsiaX 的 Premium Flatbed 客艙飛行的旅客將可免費獲得 40 公斤托運行李額度。搭乘所有國內和國際航班的旅客可按適用價格,分別購買 15 公斤和 20 公斤的額度。往來美國的旅客最多可購買 2 件,每件 20 公斤的額度,如果在預訂時或表訂起飛時間前 4 小時或在機場報到櫃檯以全額費用購買,我們將按折扣價收取。任何旅客托運超過 2 件和/或每件重量超過 20 公斤,將在出發當日,於機場報到櫃檯收取超重行李費。如需所有費率的詳細資訊,請參閱我們的費用表。超額費用不可退款且不可轉讓。

任何以超過預訂費率托運行李的旅客,將在出發當日,於機場報到櫃檯按公斤收費。如需所有費率的詳細資訊,請參閱我們的費用表。在所有情況下,該費用均不可退款、不可轉讓,除非:(a) 您根據第 10.2(a) 條被改搭另一航班,但未獲得購買的超額行李服務;(b) 我們已根據第 10.2(b) 條提供信用額度,其中包括舊超額行李服務支付的價格; 或 (c) 我們已根據第 10.2(c) 條提供退款。

9.5.2 嬰兒手推車/嬰兒車、手動輪椅、助行器和助行架: 免費運輸,前提是旅客飛行期間會使用這些物品,並依據這些運輸條款和條件的規定,據以通知我們。

代步工具和輪椅允許的最大重量為 85 公斤。

如果代步工具(包括電池供電的輪椅)無法通過我們的飛機貨艙門(尺寸:140 公分(長)x 140 公分(寬)x 100 公分),建議旅客提前安排,或因任何其他當地職業健康、安全和/或監管原因而無法攜帶上機時,事先進行安排,利用貨運/貨櫃分別運輸。

9.5.3 未使用的托運行李: 旅客不得使用其他旅客未使用的托運行李額度,除非搭乘同一行程。預定同一行程但未旅行的旅客,不得將其未使用的托運行李重量額度轉讓給同一行程的其他乘客。出於健康和安全原因,承運人將不接受任何超過 32 公斤且組合尺寸超過 81 公分高、119 公分寬和 119 公分深的單件物品。此重量限制不適用於行動設備。

9.5.4 運動器材: 可以在支付費用表中規定的費用後,利用飛機貨艙運輸,風險由您自行承擔。因此,建議您為此類物品購買必要的保險。如果已經購買座位並支付相應的票價,任何超過我們隨身行李尺寸且重量在 75 公斤以內的樂器,則可以隨身攜帶上機。為此類目的購買額外座位時,沒有行李限額。

9.5.5 FLY-THRU: 必須在出發地為兩個航段支付超重行李和/或任何其他相關應付費用。

9.6 非托運行李: 旅客(嬰兒除外)可攜帶兩 (2) 件非托運行李登機。非托運行李可以是以下任意兩 (2) 項組合:隨身行李或筆記型電腦包或手提包或小包。兩件非托運行李的總重量不得超過 7 公斤。隨身行李的尺寸分別不得超過 56 公分 X 36 公分 X 23 公分和 30 公分 X 40 公分 X 10 公分。
隨身行李必須放在您前方的座位下或機艙內的封閉式儲物箱。

任何重量或尺寸太大或具有攻擊性的隨身行李均不得攜帶上機,建議旅客根據第 9.5 條於機場報到櫃檯辦理此類物品的托運,否則,我們將保留登機時,將此類「行李」作為托運行李托運的權利,且需在登機門支付登機門行李費(請參閱我們的費用表)。

9.6.1 兒童可轉換機上床: 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在機上使用可轉換為兒童機上床的旅行用品:

  • 機上可轉換床僅可在靠窗座位使用。
  • 必須可容納於座位間距間(28 英寸和 29 英寸;分別相當於 71.12 公分和 73.66 厘分)。如果超過座椅間距,則不允許使用,必須安全存放在頭頂行李箱或前排座椅下方。
  • 使用時 :
    1. 可轉換機上床必須可容納於座位(間距和寬度)且必須正確固定
    2. 不允許 (2) 歲以下的兒童/嬰兒使用這些機上床
    3. 兒童必須臉朝前就座,並且可將安全帶繫在胳膊下
    4. 不得在緊急出口排使用
    5. 不得妨礙前排座椅傾斜
    6. 必須符合我們針對件數、重量和尺寸的隨身行李政策
    7. 必須安全存放在頭頂行李箱或前排座椅下方 — 滑行、起飛和著陸時以及在 PIC 指示時
    8. 不允許使用吊床/充氣床墊類型

9.6.2 液體、噴霧劑和凝膠: 根據現行適用的當地法律法規,旅客得在手提行李攜帶液體登機,但必須符合以下限制條件:

  1. 液體裝在容積最大為 100ml 的容器中;
  2. 所有符合最大容量為 100ml 的液體容器都可以穩固裝入透明、可重新密封的 1 公升塑膠袋中。

應在安全檢查時單獨出示塑膠袋。您可能需要處理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液體。

9.6.3 機場安全檢查人員從旅客處取走的物品: 機場安全檢查人員根據國際或政府規定,從您或您的行李取走的物品,無論是否有任何此類物品,無論此等物品後續是否被此機場安全檢查人員保留或消毀或經由此機場安全檢查人員轉交我們,我們概不承擔任何責任或任何賠償責任。

9.7 飛機重量限制: 如果因其他方式超過飛機重量限制,我們將根據本運輸條款和條件第 9 條的規定以及任何適用法律,自行決定運輸的物品。

9.8 行李的領取和交付: 抵達目的地可以領取行李時,您應盡快領取行李。如果您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領取行李且行李需由我們保管,我們可能會收取保管費。如果在可領取托運行李後的一 (1) 個月內未領取,我們可能會進行處理,且無需對您承擔任何責任。僅在托運行李時交付給旅客的行李識別標籤的持有者才有權交付行李。如果領取行李的旅客無法出示識別行李的行李識別標籤,我們將僅在此人已確定其權利且我方感到滿意的情況下,將行李交付給該旅客,且如果我們要求,該旅客應提供足夠的擔保,以補償我們因此類交付而可能衍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交付時,行李識別標籤持有人未提出任何投訴且接受行李,乃行李交付時狀況良好且符合雙方的運輸合約的初步證據。

9.9 如果您領取錯誤行李: 如果您從行李輸送帶領取錯誤行李或其他行李,您有責任立即自費,將行李袋或行李退還給您領取行李的機場行李認領員或機場經理。您同時須負責運送費用,而我們將承擔將行李運送給合法所有者的費用。

時刻表,取消

10.1 時刻表: 我們將盡最大努力避免延誤運送您本人和您的行李。我們 將努力遵守發布的旅行日期之有效時間表。然而,時間表 時刻表或他處顯示的時間可能會隨時及不定時 變更。如果航班被取消或是自排定起飛時間起延誤達 三十 (30) 分鐘以上,而影響到航班狀態,則我們 將在得知此等變化後盡快通知您航班狀態的變化。 對於旅客因此等變化而衍生的任何損失,我們概不 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

10.2 取消、變更時刻表:預訂後,可能隨時因我們無法控制的情況或因安全或商務原因,變更、取消、改道、延誤、改期和/或延遲任何航班。在此等情況下,我們得全權決定,提供您以下任一選項或我們可能在當時公布或因適用法律規定而提供的其他選項:

  1. 儘早為您安排我方仍有空位的預定航班服務,無需額外付費,並在必要時延長您的預訂有效期;或
  2. 如果您選擇改期旅行,則在您未來旅行的貸記帳戶,保留您的票價價值,前提是您必須在我們與您簽訂的合同條件規定的時間內重新訂位。貸記帳戶的有效性,從貸記被記入您持有或將持有的帳戶之日開始。
  3. 如果您因在原定出發時間前後三 (3) 小時或更長時間時發生航班取消、延誤和/或改期而選擇不繼續旅行,則將您的票價金額退還至您的銀行帳戶或信用卡或簽帳卡。為避免疑義,如果出發當日,班機延誤、取消和/或在機場改期,且您可能未被接受搭乘該航班,則不予退款。

10.2.1 FLY-THRU: 如果我們的航班延誤或取消/改期導致您錯過已確認預訂的 FLY-THRU 航班,您有權享受以下權利:

如果您的航班於出發地發生延誤: 即在我們的轉機時間內免費轉乘前往最終目的地的下一個可用航班。

如果您的後續航班延誤,即在我們的轉機時間內免費轉乘下一個可用的航班。

如果您的新航班不符合我們的轉機時間或隔日才有下一個可用航班,我們將不提供以下服務:

  • 白天或過夜住宿
  • 機場內部移動
  • 寄放您的托運行李。您需要在中轉點領取您的行李,並為後續航班重新辦理報到手續。

10.3 唯一補救措施: 除非適用法律適用,以及往來美國的旅客除外,第 10.2 條中列出的選項是您可使用的唯一和排他性補救措施,我們概不承擔進一步的責任。

退款

若我們需要根據這些條款和條件退款或按照個別適用法律退款,則本條應適用。我們應僅辦理機場稅、加值稅或依附於機場稅上的勞務稅退款。若於行程日起六個月內書面要求者,方可退款,退款金額須含適用的退款處理費。

11.1 通則: 乘客若因 11.3 或 11.4 條規定緣由無法使用其票券或部份票券,我們應依此未用票券或部份票券已付貨幣,根據本條與我們的內部規定辦理退款。乘客若非因 11.3 或 11.4 條規定緣由無法使用其票券或部份票券,包括但不限於乘客主動退款等緣由,我們不應向乘客辦理此未用票券或部份票券中,乘客已實付的任何資費和手續費退款事宜,除了按 11.5 條規定以外。

11.2 享有退款權利人士: 當我們依據這些條款和條件和內部規定辦理退款時,我們應退款給下列符何任一種條件的人士:

  • 票券上署名或記錄為普通票乘客的人士或
  • 足以向我們證明其享有退款權利後,購買票券之人士。

11.3 非自願性退款: 「非自願性退款」係指當乘客因我們取消某班機,導致其無法使用票券提供的載運服務、無法根據既定行程操作某班機,超出我們控制之外、因 10.2 條規定的任何緣故無法停於乘客目的地據點或因 5.8.1 條規定的任何緣故無法依乘客預訂提供原訂機位,或拒絕依 8.1(a)、(b)、(c)、(d)、(e)、(f)、(n) 和 (o) 條任何一項載運或移除乘客所辦理的任何退款,其退款金額應為:

  • 倘若旅程任何一部份未能如願成行,退款金額為已付資費;或,
  • 倘若已有部份旅程成行,以下列最高者為準:
    1. 金額等於資費扣除用來計算原費率的相同優惠費率(若有)及適用行程終點起(或終點未指定時,須重新恢復的輸運點)至票券指明或記錄的目的地點之間,未輸運行程的收費;或
    2. 已付資費與已完成載運資費之間的差額。

11.4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的退款: 若我們取消某班機、慮及此類事件引發情況,因而無法根據航班行程操作某班機且延續超出合理時間、因 10.2 條規定的任何情況無法停於乘客目的地,我們應自行選擇依據 10.2(c) 條辦理退款,退款金額應為:

  • 倘若旅程任一部份均未能成行,已付資費辦理退款;或
  • 倘若已有部份旅程成行,以下列最高者為準:
    1. 金額等於資費扣除用來計算原費率的相同優惠費率(若有)及適用行程終點起(或終點未指定時,須重新恢復的輸運點)至票券指明或記錄的目的地點之間,未輸運行程的收費;或
    2. 已付資費與已完成載運資費之間的差額。

11.5 非自願性退款和不可抗力等以外因素之退款 : 除非依適用法律等要求,否則我們僅以 11.3 或 11.4 條未指明的緣由,辦理政府、相關機關或 4.2 條規定的機場業者所課徵的航空行程稅或加諸其上的收費退款事宜。此等政府課稅或收費之退款僅以行程日當天起六 (6) 個月內書面要求者辦理,退款需含適用的處理費。

11.6 拒絕退款權利: 不論第 11 條前述規定為何,遭逢下列情況時,我們可拒絕受理本票券退款事宜:

  1. 依 11.3 或 11.4 條規定辦理退款要求者,此類要求係於超過票券指示或記錄之啟程日後三十 (30) 日申辦。
  2. 若乘客未經向我們發出事前通知下,不登原訂班機搭乘,11.5 條即予適用;
  3. 關於乘客向我們或國家政府官員出示票券,作為該乘客啟程之意向證據者,此名乘客未能適足證明本人獲准留待原國或將由其他客機載運業者或輸運服務啟航;或
  4. 乘客載運一事遭拒或乘客本人依據 8.1 (g)、(h)、(i)、(j)、(k)、(l) 和 (m) 規定遭到移除

11.7 退款模式: 倘若我們辦理退款,應依該乘客或已支付預訂費用者的原付款模式辦理。我們可能需要身分證明與付款。退款將按票券已付貨幣辦理,且依據原購票券所在國家適用規定與/或須支付退款所在國家適用規定辦理。

11.8關於已透過旅行社或其他第三方之票券/行程表/預訂退款求償方面,乘客務必向旅行社/第三方業者申辦退款事宜。

海外班機機上行為

12.1 若我們合理認為您的機上行為危及任何機上乘客或財物,或阻礙或阻撓機組人員執行勤務,或無法遵守機組人員的指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形式的抽煙,包括電子煙、飲用酒精或使用手機,或對機組人員或乘客使用任何威脅、虐待或侮辱性字眼,或行為造成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不適、不便、損害或傷害,我們可能採取認為須預防包括限制性作為繼續的措施。您恐因機上犯禁舉措列入禁運名單、被任何據點拒絕載運和遭到起訴。

12.2 若我們以其合理審酌權決定您的行為舉止為使班機航線偏移,以便將您摒除在外,您應賠償我們因偏移情事招致的任何性質成本。

12.3 基於安全起見,我們將禁止或限制機上電子設備的操作,包括但不限於手機、筆記型電腦、可攜式錄音裝置、可攜式收音機、CD 播放器、電子遊戲或傳輸裝置,包括無線電訊號控制的玩具和音控玩偶。機上准許操作助聽器與心律調節器。

12.4 我們的資費不包括補充的機上餐食與點心費。惟您可於排定啟程前 24 小時預訂送餐服務或機上直接購買。常飛客和豪華平躺座位資費包括預訂時告知的機上餐食點心費。為了表達我們對所有文化和宗教理念的尊重,我們不鼓勵攜帶外食上機。

12.5 我們任何航班不准任何形式的抽煙行為,包括電子煙

賠償責任上限

13.1 華沙、蒙特利公約通知: 假使乘客行程涉及最終目地或停靠地屬於非啟程國,可適用 1999 年華沙公約或蒙特利公約,此等公約主掌絕大部份限制載運業者針對個人傷亡和行李損失或損害個案的賠償責任上限。

13.2 行李賠償責任上限通知: 行李損失、延誤或損害的責任限額包括行李的任何突出部份,例如輪子、綁帶、把手/拉桿、掛鉤、敞開的掀蓋口、拉鍊、口袋或其他掛附物品,除非事先宣告更高價值且已事先支付附加收費。國內行程與國際行李的賠償責任限額依個別法律變化。

13.3 鑒於華沙公路或蒙特利公約不適用情況: 鑒於您的行李不在華沙公約或蒙特利公路的賠償規則範圍內,應適用下列規則:

  1. 我們對損害的任何賠償將以適用法律規定,因您個人疏失造成或構成的損害程度酌予扣減。
  2. 我們將不賠償登記或未登記行李的損害,除非此損害起因於我們的疏失,且此行李在我們的控制或保管範圍內。
  3. 除了意圖導致損害的作為或忽略,或輕率且已知該損害可能造成我們對已登記行和未登記行李的賠償責任限額應止於費用表所示金額以外。若行李重量未登錄於行李識別標籤上,遂假定已登記行李的總重量未超過相關載運類別允許的適用行李費。若已登記行李已依照超額價值設施書面宣告,我們的賠償責任應僅限於此類較高宣告價值。
  4. 我們將不賠償因遵守適用法律或政府規則與規定,或您無法遵守情況下引發的任何損害。
  5. 除了這些條款和條件中的其他指定規定以外,我們僅應賠償您按照適用法證明可承擔的補償損失與損害成本。
  6. 我們不賠償因您的行李造成的任何損害。您應負責因您的行李對他人或財物,包括我們的財物,造成的任何損害。
  7. 我們對於未獲准納入已登記和未登記行李的物品或品項損害,包括不限於易碎物或易腐爛品項、價值特殊品項例如金錢、珠寶、貴金屬、電腦、個人電子裝置、可押匯文件、證券或其他價值文件、商業文件、護照和其他身分識別文件、所有權契據或樣品等,不擔負任何賠償責任。
  8. 我們不負責任何疾病或失能,包括死亡、歸因於您的身體狀況或惡化情況。
  9. 載運條件包括這些條款和條件和例外情況,或賠償責任限制,適用我們授權的代理商、職工、員工和代表,適用程度等同適用我們本身。來自我們、此等授權代理商、職工、員工和代表的可承擔總金額不應超過我們自身賠償責任的金額(若有)。
  10. 這些條款和條件或載運條件並未放棄我們依華沙公約或其任何適用公約或適用法律的例外賠償情況或賠償責任限制,除非我們另行明文規定。

求償與法律行動的時間限制

14.1 求償通知單: 行李識別標籤持有人於交運時接受行李且未提出申訴者,足以證明行李交運情況良好且根據載運契約行事,除非您可另行證明。若您希望提出已登記行李的損害求償或採取法律行動,請務必於收到行李且發現損害時,最晚於收到日起七 (7) 日內儘速通知我們。如果您冀望針對已登記行李延誤送達一事提出求償或採取法律行動,請務必於行李已交到您手中處置之日起二十一 (21) 日內通知我們。此類每項通知務必書面為之,且於上述期限內郵寄給我們或親自遞交到我們手上。

14.2 法律行動限制: 若抵達目的地後或班機原訂抵達日,或載運服務停止日二 (2) 年內,未向我們提出法律行動者,您對損害的任何權利應即予消失。計算限制期間的方法應依個案聽證會舉辦地所屬法院的法律為主。

修改與棄權和可分割性

15.1我們的代理商、員工或代表並無取得授權更動、修改或放棄任何此處條款和條件中的規定。

15.2 這些條款和條件已成為載運條件的一部份。若其任何規定或條款部份或契約條件部份經認定無效、違法或無法強制執行,不應影響契約條件中任何其他規定的強制執行面。

Customer Service

16.1For an instant response 24hours a day and urgent assistance, please Chat with AskBo. For Passengers in Mainland China who cannot reach AskBo successfully, you can call +862066618855.

最後更新:2024 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