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 航班的運載條款及細節

作為一家無煙航空公司,AirAsia禁止任何性質的吸烟行為,以及在所有班機上使用任何無煙烟草產品(包括電子烟)。此外,AirAsia班機上不允許食品或飲料外帶。

定義

1.1 釋意: 在這些條款和條件中,特別提出以下說明:

  • 行李」(Baggage) 意指在旅程中由乘客隨身攜帶的私人財產。除非有特別說明,否則包括乘客已托運 (Checked) 和未托運 (Unchecked) 的行李。
  • 「行李查驗收據」(Baggage Check)意指針對已托運行李由本公司發給乘客的收據,並包括行李識別標籤。
  • 「行李鑑別標籤」(Baggage identification Tag) 意指由本公司專門為識別已托運行李而發出的文件證明。
  • 「已托運行李」(Checked Baggage) 意指由本公司保管並提供行李識別標籤的行李;有時候也被稱為「已登記行李」(registered baggage)。
  • 「合約條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意指那些羅列在行程表中或一同提供的陳述語句,這些條款和通知可從本公司辦公室或登機櫃台取得。
  • 「轉機時間」是指搭乘FLY-THRU航班時,介於一班航班抵達和另一班航班出發之間的時間,其時間差距不少於90分鐘及超過6小時。我們保留因為機場營運者以及/或者實際操作要求,規定我們必須遵守機場限制,因而修改轉機時間而不預先通知的權利。
  • 「損害」(Damage)是指由本公司所執行的航運或其他附帶服務導致的乘客傷亡、延誤、遺失、部分遺失或其他損害之結果。
  • 「電子票卷」(Electronic Coupon) 意指電子搭機票券或其他保存在本公司資料庫內的有價文件。
  • 「電子機票」(Electronic Ticket)意指是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所發出的行程表、電子票券和登機文件。
  • 「搭機票券」(Flight Coupon) 意指註有「旅遊行經地點」的票券,視為機票的一部分,就電子機票來說,搭機票券也將註明您指定往返的地點。
  • 「FLY-THRU」是指航班轉接服務,其航班以同一個預訂號碼購買,且第一班航班的抵達時間和接續航班的出發時間差距在轉機時間的規定內。
  • 「旅客」(Guest)、「乘客」(Passenger)、「您」(you)、「您的」(yours) 或「您自己」(yourself) 意指除機艙服務人員外,其他徵得承運人同意而由飛機運輸或將由飛機運輸的所有人。
  • 「行程表」(Itinerary)或「旅遊行程表」(Travel Itinerary) 意指由本公司發給乘客並註明乘客姓名、航班資訊、訂位代號、合約條款和通知的文件。
  • 「航線」(Route) 意指從出發機場飛往目的機場的航班。
  • 「座位」(Seat) 意指本公司飛機上的座位。
  • 「票價」(Tariff)意指本公司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公佈的收費或費用標準。
  • 「機票」(Ticket)意指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發出之含有合約條款和通知的行程表、電子機票和電子票券。
  • 「條款」(Terms and Conditions)意指本航運條款。
  • 「未登記行李」(Unchecked Baggage)意指除了已托運行李外所有由乘客攜帶上飛機的東西。
  • 「我們」、「我們的」、「我們自己」、「AirAsia」和「承運人」指Thai AirAsia Co., Ltd (0105546113684)。
  • 「網址」(Website) 意指由本公司提供乘客用來進行網上訂位及查閱本公司相關資訊的網站 www.airasia.com。

1.2 標題: 本條款和條件內每一條條款的標題僅供方便閱讀之用,不作為解釋本文內容之用。

适用

2.1 總則: 本條款和條件適用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所執行的空中運輸或其他運輸作業,包括以陸路方式運輸乘客和行李等,以及本公司對航運與運輸的相關責任。

2.2 優先條款: 除了此處所明列的條款之外,在任何的情況下,此處所列出之條款若與本公司的合約條款或其他條款相違背時,將以此處之條款為優先條款。

2.3 語言: 條款和條件是以英文撰寫,這裡的條款和條件僅為翻譯版本,如有不符將以英文版本內容為準。

机票/訂購單/旅行指南

3.1 合約初步證明文件: 行程表是乘客與本公司的主要航運合約證明文件。行程表、本條款和條件,以及本公司的合約條款 (包括相關票價) 皆視為本公司與乘客之間航運條款合約內容的一部分。

3.2 轉讓: 航運合約只有在符合這些條款和條件,以及本公司的合約條款規定下才可轉讓。

3.3 有效性: 行程表僅供表中所註明的人士使用,且僅能按表中註明之航班資訊搭機。

3.4 身分證明: 本公司只載送與行程表或電子機票上姓名相符的乘客。報到前請出示適當的身分證明文件以查驗身分。

航費

4.1 一般條款: 航費只適用於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運輸費用。除非我們另有指明,否則航費不包含機場至機場之間,以及機場至市區航站之間的地面交通服務。我們是點對點營運的航空公司,不負責任何轉接航班的營運狀況。若因為你自己的疏失而錯過任何轉接航班,我們並無義務負相關責任。

4.1.1 如果你已經購買我們的FLY-THRU服務,你必須依照我們所安排的順序,從出發地通過中轉站飛到最終目的地。如果你已經購買我們的FLY-THRU服務,則須遵守此條款與規定中與FLY-THRU服務有關的條款。如果你購買的FLY-THRU服務之航班不只由一家航空公司所提供,則你必須遵守各航空公司的航運條款。

4.2 嬰兒: 九(9)日至兩(2)歲(24個月)之間的嬰孩的費用在詳見收費表。(自第一次搭乘航班出境當日起算)。可坐立在成人腿上的嬰兒可搭乘航班。一(1)名成人只允許攜帶一(1)名嬰兒。飛機上不允許使用嬰兒車。

4.3 機場稅和保險費: 除非本公司有特別指明,否則任何由政府、有關當局或機場管理局徵收的服務或設備使用費,如機場稅、手續費或附加保險費等都會內含在本公司的票價、行政費和其他費用中,且應由旅客自行支付。這些航運相關的機場稅、手續費和其他費用可能有所異動,甚至在訂位後異動。然而,您必須在出發前支付相關機場稅、手續費和其他費用。
請參閱本公司的收費明細表取得機場稅、手續費和保險附加費用的相關資訊。我們只退還機場稅。

機場稅必須在出發日6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才能退還,於適用情況下,退款需加收退款手續費。

4.4 貨幣: 除非本公司有特別指明,否則票價和其他費用應以本公司公告票價所規定之貨幣來繳付。

4.5 準確性: 所有公告的票價、航班時刻表和航線在公告時皆為最正確的資訊。本公司得在未預先通知的情況下,保留更改任何票價和任何航班時刻表的權利。

4.6 適用票價: 適用票價是指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透過電子方式或其他媒體公告的資訊。除非本公司有特別指明,否則票價不包括行政費、服務費和其他費用。

座位訂購

5.1 確認訂購: : 在付清所有票價並於發出前取得訂位代號和/或行程表即完成了訂位。一旦完成訂位後,將不得取消訂購,或要求退還支付款項。

5.2 團體訂位: 此條款受可隨時變更之特別條件支配,請聯絡本公司取多更多詳細資訊。

5.3 更換航班: 一旦訂位代號發出後,所有航班更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在航班起飛前四十八 (48) 小時內不得更改航班。在航班起飛前四十八 (48) 小時若需更改航班,將依收費明細表, 中之收費辦理,並應遵守以下條件:

  • 如果新訂購航班的票價低於將要取消的航班,差額將不會退還給乘客;
  • 如果新訂購航班的票價高於將要取消的航班,乘客必須支付差額後才可以取消或更換航班;
  • 直到本公司向您發出新的行程表或新的訂位號碼,更換才會被確認。
  • 不允許更改航線。

5.4 促銷價格: 第 5.3 條之更換航班規定和第 5.5 條之更換名字規定不適用於某些以促銷價訂購的機位。

5.5 變更姓名: 在預訂號碼核發之後,你就無法將已確認預訂中的乘客姓名更換為另一個乘客姓名。

5.6 付款: 票價必須在訂位時全數付清。當訂位確認後,不論任何原因未付清票價,在您報到之前本公司得保有取消訂位和/或不允許您登機的權利。

5.7 個人資料: 您承認並同意提供給本公司的個人資料可用於航班訂位和訂位確認、提供及發展輔助服務和設備、方便處理移民和入境手續、會計作業、請款和稽核、信用卡或其他付款卡查核、安全保護、管理和法律目的、信用卡發卡、系統檢驗、維修保養和發展、統計分析以及日後雙方交易之用。基於這些目的,在您簽署本公司的航運契約時,您允許本公司保留日後使用您的個人資料的權利,並同意提供資料給本公司其他辦公室、合作旅行社和其他事業夥伴、政府機構、其他航空公司或以上提到之服務提供者使用。

5.8 座位: 我們不保證能完全滿足您特殊的機上座位要求,您同意並接受本公司對飛機上空餘座位之安排或提供。辦理登機手續時我們會安排一個座位給您。基於運營、安檢、政府管制或健康的理由,本公司有權在任何時間重新安排座位 (包括登機之後)。乘客在登機後不可更改為較高價錢的機位。

5.8.1 預先保留座位 (ASR): 依座位實際供應狀況而定,你可以在航班預定出發時間之前,支付費用以預先指定座位(ASR)。請參考我們的收費明細表了解ASR的相關費用明細。 當你購買ASR之後,我們保留在任何時間,甚至是登機後,基於在運作上、飛航安全或安全防禦上認為必要之理由,而指定或重新指定座位的權利。我們不保證可以重新指派任何特定的座位,不論是靠走道、靠窗、出口前排或其他類型的座位。不過,我們將盡力滿足乘客所支付之座位指定費用的應有權利。乘客在登機後不可更改為較高價錢的機位。

5.8.2 如果您成功購買了 ASR,然而由於某些情況下,本公司有理由認為超出自己的控制範圍,或者出於經營或安全方面的考量,使航班時刻表被改變、取消、延期或者航班被合併時,本公司將酌情:

  • 在下一次航班中為您提供同樣的 ASR;或者
  • 在下一次航班中為您提供等值的 ASR;或者
  • 在下一次航班中為您任意安排座位,同時退還 ASR 的相關費用。

中提出的三種方式為適用之補救措施,本公司將不承擔進一步的責任。

5.9.1 機上商品: 在機上所提供的售賣商品、服務或廣告節目是視乎供應情況而定。在機上所售賣的商品或服務一經出售,恕不退還及不可轉讓。我們不接受在航班起飛時間前24小時作任何機上售賣商品或服務的預訂或更改。我們保留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修改/變更機上售賣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或替換其任何部件的權利。登機證列出您所預訂的機上產品或服務,必須在登機後出示予機艙服務員,以贖回您已預訂的機上售賣產品或服務。所有已預訂機上售賣產品或服務在預訂時所報的價格和/或折扣價都是正確的。

5.9.2 餐點: 餐點選擇或不時變更。食物可能含有堅果,乳製品和/或麩質。我們不接受航班起飛時間前24小時內作出的任何預訂或更改。預訂餐點的價格和折扣在您訂購時是有效的。AirAsia保留修訂/變更價格的權利,並且有權利以實際情況可提供的食物以及/或者適合飛機上使用的同等價值的替代品更換任何品項,並不作預先通知。

5.9.2.1 兌換預訂餐點: 以登機證作為預訂餐點的證明,必須向機上服務員展示以兌換餐點。我們並不保證一定能提供你所預訂餐點,但會用盡力安排。在延誤,取消和/或航班重新安排的情況下,AirAsia保留權利以實際情況可提供的食物以及/或者適合飛機上使用的同等價值的替代品更換任何品項,並不作預先通知。

5.10 旅行保險: 於旅行包含很多風險,而我們對您承擔的責任有限,因此建議您認真考慮購買一份旅行保險以防:

  • 行程安排改變以及行程取消
  • 行李和/或其他個人物品運送延誤、損壞或丟失
  • 醫療費用,其中包含在出入境機場因緊急事件而動用醫護人員的花費

5.10.1: 有關購買旅行保險條款的更多資訊,請在完成預訂確認後,參閱Tune Protect保單。

5.10.2: AirAsia不對旅行保險單中規定的任何資訊、產品或服務承擔責任。所有資訊、產品和服務均“按原樣”提供,沒有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或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適銷性、適用於特定用途、有效性和非侵權的保證。

報到和其他航運須知

6.1.1 報到、截止時間和條件: 我們辦理登機手續的櫃檯將於國際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的三 (3) 小時及國內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的兩 (2) 小時開放辦理。 國際航班櫃台於航班預定起飛前六十 (60) 分鐘關閉,而國內航班櫃台則於航班預定起飛前四十五 (45) 分鐘停止服務*。辦理報到手續的截止時間根據不同的機場和不同的航班規定會有所不同。請確保遵守本航空公司的截止時間規定;訂位時本公司會告知相關的報到資訊。在以下任何情況下,未損及有關拒運權力的其他條款總則規定下,本公司有權不允許您登機且本公司不必對於拒絕您登機之事負責,也不會退還任何已支付的費用:

  • 如果您未能在國際航班的預定起飛時間六十(60)分鐘前辦理登機手續,也無法在國內航班的預定起飛時間四十五(45)分鐘前辦理登機手續的*;
  • 如果您沒有正確的身分證或無法向服務人員證明自已身分時;
  • 如果您沒有旅遊地點或國家所需的適當文件(已损坏的旅行证件将不被接受为相关证件)、准許證或簽證;
  • 如果您未完全付清所有的票價或其他費用;
  • 如果您對本公司員工施暴、在櫃台製造混亂或對本公司員工有身體或語言的侵犯;
  • 如果政府或其他機構阻止您登機;
  • 如果我們認為您有飲酒過量或任何明顯的身體不適情形而不適合飛行;和/或
  • 如果本公司認為您的健康狀況不適於飛行,或您的身體狀況有可能造成其他乘客危險或威脅。
* klia2 的國際及國內航班櫃台均於航班預定起飛前六十 (60) 分鐘關閉。

6.1.2 自助報到: 我們提供自助報到設施。使用這些設施有特殊要求,在報到之後如需更改必須遵守相關限制,旅客可前往我們網站上的自助報到頁面查詢。

6.1.3 無座位: 即使您的訂購已被確認,您也可能面臨沒有座位的狀況。這是因為班機出現超額訂位,這樣的情形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如果無法提供座位,本公司有權作出以下處理:

6.1.3.1 國際航線

(1) 預定服務:

  • 只要有空位,我們就會最先安排定期航班中下一班飛機的座位給您,並且不收取額外費用,如有需要,我們還會延長您預訂的有效期限;或
  • 如果您選擇在另一時間搭乘,我們會把機票的價值保留在信用帳戶上,以便您未來旅行時使用,但您必須在三 (3) 個月內重新訂位。

(2) 包機服務:

我們應遵守運輸部針對相關包機航班服務2556(僅FD)的旅客權益保障的公告。.

6.1.3.2 國內航線

我們應遵守運輸部針對使用泰國航空公司服務提供國內定期通航服務保障2010(B.E.2553(僅FD)的旅客權益保障的公告。

6.1.4 唯一補救措施: 第 6.1.3 條所提供的選擇 (a) 和 (b) 是唯一提供給您選擇的補救措施,本公司的責任僅限於此。

6.2.1 登機: 您應該至少在航班起飛三十(30)分鐘前到達登機閘口。機門於航班出發前二十(20)分鐘關閉。如果您遲過此時間到達登機閘口,您將會被拒絕登機。

6.2.2 透過 ASR 服務購買「熱選座位」的乘客在正常登機程序開始前將享有比其他人優先登機的權力。但是,一旦正常登機程序開始,即便購買了「熱選座位」的乘客也要排隊登機。

6.3 未如期登機: 您必須準時辦理登機手續,並在不遲於辦理登機時我們指定的時間到達登機閘口。如果未能準時辦妥登機手續及在航班出發前登機,不論任何原因,您所支付的航費將不獲退還。

6.4 法規遵循: 您必須遵守所有往返或行經國家的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須知,以及本公司的所有條款、通知及指示。對於取得必要文件,以及無論是以口頭或書面或其他方式告知之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須知之遵守,或因您不能提供必要文件或不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須知所引起的後果,本公司概不負責。

6.5 旅行文件: 您有責任獲得且必須擁有並應遵守有關出入境部門的要求及往返或經停國家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或其他要求所規定提供的健康和其他證件。您還應確保旅行證件頁面完整,以滿足目的地的入境要求。對於未遵守此類適用法律法規、命令、需求或要求的乘客或檔案不符合規定的,我們將保留拒絕承搭乘的權利。

6.6 諮詢文件

國內航線: 對於國內航線,成人必須在被允許登機前,向其國內航班出示其原始身份證*或護照**

國際航線: 所有乘坐國際航線的乘客必須持有有效護照,且有效期至少六(6)個月,並持有適用的有效簽證。這些乘客應持有返程機票。如果您購買了我們的FLY-THRU產品,您需確保滿符合最終目的地的入境要求。

* 身份證只在其核發國家內有效。
** 根據本條規定,原始護照符合有效身份證明。
*** 沒有身份證或護照的兒童旅客必須出示其原始出生證明。

6.7 拒絕入境: 無論任何時間在本公司收到政府或移民廳之拒絕入境命令,而需將您送回到出發地點或其他地點時,您同意繳付相關票價與/或處罰或罰金 (無論是行經或抵達目的地)。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將不會退還支付的費用。

6.8 乘客應繳罰款、拘留費用: 如果是因為您不能遵守往返或行經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其他旅行須知,而使本公司必須支付或抵押任何罰金或處罰或導致任何費用支出,您必須支付本公司已付的所有費用或已經導致或應付的所有費用支出。我們可能會以任何您未使用的航運費用,或屬於您但是由本公司持有的任何款項來抵扣這些付款或費用支出。

6.9 安檢: 您必須按任何政府或機場官員或本公司之規定進行安全檢查或健康檢查。

承運之拒絕與限制

7.1 拒絕承運的權利: 基於安全的理由,或者在我們合理的判斷下,本公司認定發生以下情形時,得拒絕承運您或您的行李:

  • 因安全和安檢原因而採取的措施;
  • 為遵守任何出發、到達或行經之州省或國家之任何相關法律、規定或指示而採取的措施;
  • 您的行為、身分、年齡或身體或心靈的狀況或您的行李
    1. 需要特殊處理或造成傷害、不舒服或造成其他乘客或航員對您反感或
    2. 對您本人或任何人或資產招致任何危險或風險;
  • 您曾在之前的航班違反規定,而該行為可能會再度發生;
  • 您未遵守或很可能無法遵守本公司的指示;
  • 您拒絕進行安全檢查;
  • 相關的票價或任何費用或稅款尚未繳清;
  • 您所支付的款項是詐欺行為;
  • 您的旅行證件不完整;
  • 您所訂購的座位是以詐欺或違法方式取得,或透過未經本公司授權的人購買的;
  • 您用於繳付票款的信用卡被舉報為遺失或竊卡;
  • 行程表、訂購或電子機票是偽造的或以詐欺而得的;
  • 行程表曾被除了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權旅行社更改過,或被毀壞 (在任何一個情況下本公司有權保留有關文件);和/或
  • 登機者不能證明自已就是行程表上出現之名字的乘客 (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保留該行程表)。
  • 預訂FLY-THRU服務,不需要遵守規定中條款4.1.1 。

7.2 無成人同行的兒童: 未滿 12 歲的兒童必須有年滿 18 歲的人陪同搭機,否則不接受搭乘。

7.3 行動不便或有其他醫療狀況的旅客:: A為了安全起見,亞航的每架飛機最多只能承載四名行動不便的旅客,其中兩名將預留給完全無法自由活動的乘客。特定情況下我們會要求旅客有人隨行。(請參閱第 7.3.1 條結伴同行)。

根據下列8.5條,我們的航班允許輪椅/流動裝置(包括電動輪椅或流動裝置)。我們已在網站提供更多有關怎樣運送您的輪椅/流動裝置的資訊。

有特殊要求而需要特別協助,以及處於醫療狀況或生病的旅客 (包括需要在飛機上執行或實施藥物治療/注射的旅客),都必須在航班預定起飛前至少 48 小時,透過 即時網上交談本公司客服中心 與我們聯絡,以便我們預先安排,提供你所需的特別協助。如果沒有預先通知我們,則當你抵達機場時將無法獲得相關的服務,而你也會被拒絕搭機。為了健康和安全的理由,有特殊要求的旅客必須在機場辦理報到手續。

7.3.1 結伴同行: 基於安全的考量或當您無法下機、無法理解安全指示時,本公司可能要求您與一名同伴一起搭機。

7.3.2 座位安排: 按照相關法律,本公司會分配合理的座位給需要特別協助服務的乘客。基於運營、安全、政府法規、健康或安檢的理由,本公司有權隨時重新分配座位,包括在乘客登機就座後。.

7.4 懷孕乘客: 懷孕乘客有責任在預訂機位及在機場櫃檯辦理報到手續時,告知我們懷孕週數。我們搭載懷孕乘客的相關規定如下:

  • 懷孕27週以內 (含27週): 乘客必須在報到時簽署泰國亞航有限責任聲明,以免除泰國亞航因乘客懷孕而引起的任何相關責任。
  • 懷孕28週至34週 (含34週):
    1. 旅客必須在報到時呈交一份合格的醫生診斷證明書。
    2. 醫生診斷證明書須確認懷孕週數,而該證明書的發出日期,視實際情況而定,不得超過航班預定出發或回程日期的三十 (30) 天。
    3. 乘客必須在報到時簽署泰國亞航 有限責任聲明,以免除泰國亞航 因乘客懷孕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 懷孕35個星期或以上: 不得搭乘泰國亞航。

7.5 年齡為8天或小於8天的嬰兒: 我們保留不讓年齡在8天或小於8天的嬰兒搭機的權利。在獲得醫護人員以書信確切核准搭機時,且當嬰兒的家長簽署了有限責任聲明書後,本公司在慎重下的考量之下有可能允允該嬰兒登機。

行李

8.1 不接受的行李物品或無法承運之行李: 本公司有權不承運以下行李或行李中含有的物品:

  • 為確保安全承運及一般管理和處理作業順利進行,本公司得拒接未妥善包裝的行李箱或其他類似的包裝提帶;
  • 可能會危害飛機或機上乘客或財產安全的物品,及/或根據國際民航組織 (ICAO) 的「危險物品規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本公司的條款及細節以及合約細節定義為危險物品之項目。
  • 所有違反出發、抵達或行經國家/地區相關法律、規定或指示之物品;
  • 本公司認為物品之重量、形狀、大小或性質不適合航運的東西;
  • 易碎或易腐壞的物品;
  • 活或死亡的動物;
  • 人類或動物的屍體;
  • 新鮮或冷凍海鮮或其他禁止的肉品,這些東西可以以手提行李方式帶上飛機,只要我們認為這些東西已被適當地包好。在經過機場有關單位檢查行李物品後,該物品被允許攜上飛機時,只要將該物品謹慎地包好放置在能容納乾燥食物/不易腐爛的聚苯乙烯泡沫塑膠箱和/或冷凍箱中。如果乘客拒絕有關單位的檢查,我們有權拒絕承載該行李;
  • 火器和彈藥;
  • 炸藥、易燃或不易燃氣體 (如煙霧漆、丁烷氣、打火機填充油)、冷凝氣 (如水中氧氣瓶、液態氮)、易燃液體 (如油漆、溶劑、稀釋劑)、易燃固體 (如火柴、打火機)、有機過氧化物 (如樹脂)、毒藥、易傳染的物質 (如病毒、細菌)、放射性物質 (如鐳)、腐蝕性物質 (如酸、鹼、水銀、溫度計)、磁鐵物質、氧化物質 (如漂白劑)。
  • 武器如古董槍炮、劍、刀和類似物品,在本公司謹慎考量下,某些物品因特殊理由可能允許托運。但不管任何理由,這些物品都不能帶上飛機。

8.2 貴重和易碎物品: 本公司慎重敬告乘客請勿將這些物品以行李托運。如果這些物品以行李托運,乘客將自行負擔托運之責任。這些物品包括金錢、珠寶、貴重金屬、銀製品、電子設備、電腦、相機、攝影器材、可轉讓證券、債券或其他貴重物品、護照和其他識別文件、契約、文物、手稿和其他類似物品。

8.3 搜查權利: 為了安全和安檢之理由,本公司或許需要對您進行檢查、或需以 X 光或其他掃描方式對您個人或行李進行掃描。本公司有權在您不在場時搜查您的行李,此目的是為了確保您或您的行李未持有或裝有任何不合格物品或違禁品。如果您拒絕搜查或掃描,本公司有權拒絕讓您搭機和載運您的行李,且不會退還票款給您,並不必對您負任何的責任。除非是由於本公司的錯誤或疏忽所造成,否則在搜查或掃描時造成您或您的行李損傷,本公司將不必對這些傷害或損傷負責。

8.4 已托運行李 (托運行李): 交由本公司托運的行李,本公司將會保管並發出行李識別標籤給每一個托運的行李。托運的行李必須確實貼上您的名字或其他個人識別證明。托運的行李將會與您所搭乘的同一架飛機運送,除非為了安全、安檢或運營理由,本公司得以另一架飛機運送。如果您的行李是在下一班飛機運送,除非相關法律需要您在海關檢查行李時到場,否則本公司將會在此班機抵達後的適當時間內寄送給您。

8.5 托運行李費用: 托運行李需支付行李費用,如果在預訂時或在預定出發時間之前 4 小時內購買,則按折扣費率收取,或在機場報到櫃檯以全價購買。任何旅客托運行李超過預訂時購買的金額,將在機場報到櫃檯按每公斤收費。如欲查詢價錢,請參考我們的 費用表。此附加費不設退款而且不可轉移。

* 行動輔助器具與輪椅的重量上限為 85 公斤。

雖然嬰兒車/兒童車可獲得免費運送,但嬰兒沒有免費行李重量。

乘客不得使用其他乘客未使用的免費托運行李重量,除非此乘客是同一行程表中的乘客。如果乘客未登機,不可以將其未使用的行李限額轉讓同一行程安排中的其他乘客。基於健康和安全的考量,承運人將不能託運任何超過 32 公斤及/或尺寸長度超過 81 公分、寬度超過 119公分、高度超過 119 公分的個人行李。移動設備則不在此限*。 只要按照收費資訊支付相關費用,運動器材就可以隨飛機托運,但是您必須自己承擔運輸風險。按費用表相關標準支付費用後,運動器材可攜帶上機,並由您自行承擔風險,若我們的員工或我們的代表對此類設備造成任何損害,應受到“國際航空運輸法”2558的責任限制。 因此,建議您為其購買必要的保險。如果樂器 (重量低於 75 公斤) 超過我們隨身行李的尺寸規定,就必須為其購買一張機票並支付相應的費用,才可以攜上飛機。額外購買的機票沒有免費的行李限額。

* 儘管如此,建議您預早安排使用貨運/貨櫃,以免您的流動裝置/儀器(包括電動輪椅)不能進入我們的機艙門口(尺寸:140cm(長) x 140cm(闊) x 100cm(高)),或基於任何其他當地職業健康、安全和/或監管原因我們的機艙未能乘載。

8.5.1 FLY-THRU:

  • 我們將會採取所有合理且必要的措施,避免造成你或是你的行李在旅行過程中的延誤。
  • 兩個航段的超重行李以及/或者任何其他應付的相關費用,都必須在出發地支付。

8.6 免託運行李: 允許旅客(嬰兒除外)攜帶兩(2)件非托運行李上機,符合本條款定義的運輸條件。

未經檢查的行李可能是以下兩件行李(2)中的任何組合: 一(1)件機艙行李或一(1)個筆記型電腦包或一(1)個手提包或一(1)只小包。

一(1)件機艙行李:
- 切勿超過56cm(高)×36cm(寬)×23cm(深)的尺寸。
- 必須貼合在飛機機艙的頂部儲物箱內。

一(1)個筆記型電腦包或一個(1)手提包或一只小包:
- 切勿超過40cm(高)×30cm(寬)×10cm(深)的尺寸。
- 務必放在你前方的座位底下。

兩(2)件行李總重量不得超過7kg。

不得攜帶超重或超大隨身行李或違禁物品登機。根據第 8.5 條規定,乘客應於機場值機櫃檯為超重或超大行李辦理託運手續。否則,我們有權在登機時要求對此類行李補辦託運手續,並於登機口收取行李登機費(詳見收費表 )。

跟據現時本地法例規定,以下情況下,乘客可將液體放入手提行李並攜帶上機:

  • 液體必須使用不超過 100 毫升的容器封裝
  • 所有不超過100 毫升的液體容器必須單獨使用透明、可重複封裝的1公升塑膠袋封裝。乘客應在安檢處單獨出示塑膠袋。如超出上述容積要求,乘客可能需要自行棄置液體。

跟據現時本地法例規定,乘客不可將任何非有機粉末攜帶上機如:鹽、沙、爽身粉以及/或其他已被禁的粉末。

目前美國、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當局規定任何攜帶上機的非有機粉末必須低於350 ml/12 oz。並且必須接受額外的保安檢查以及/或需接受保安人員查問。

8.7 行李領取與運送: 您在行李到達目的地且可供領取時,您應該馬上領取您的行李。如果您沒有在適當的時間內領取行李,該行李將存放在我們的地方,而我們將會收取保管費。如果托運行李在一(1)個月內沒有被領取,我們會處理掉而不需負任何責任。在托運行李時,行李鑑別標籤會提供給該乘客,而只有出示此鑑別標籤的乘客有權接受所交付予他的托運行李。假如乘客要求認領行李,但是卻無法出示行李鑑別標籤,則該乘客需證明他有此權力,我們才會將行李交給他。而如果我們要求的話,該乘客需提供適當的保證金以補償因為提供行李給該乘客而導致我們有任何損失、損害或花費。如行李收據的持有人在領取行李時未作出投訴,則視為是初步的證據證明該行李已在良好情況下及符合我們彼此之間的航運契約下被領取。

時刻表和取消事宜

9.1 時刻表: 本公司會盡最大努力避免耽誤您的時間或您的行李。本公司將會盡力遵守公佈的行程時刻表。即便如此,在行程表、時刻表或其他地方所公佈的時間會在任何時候或隨時改變。

9.2 取消、更改行程:在訂位後任何時候基於我們因安全考慮或商業理由而無法控制的航班改變、取消、航線轉變、延期、班次重定及/或延誤的可能。在此類航班取消的情況下,我們將:

9.2.1 國際航線:

(1) 預定服務

  • 盡早安排您在無需支付任何附加費乘坐我們其他有空餘座位的班次及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延長您訂位的有效期;或
  • 如您選擇更改行程,在信用賬戶裡保留您機票的價值以供您未來 90 天內訂位使用。
  • 如果您因航班在預定出發時間之前或之後三小時以上宣布取消及/或重新安排行程而選擇不繼續行程的話,我們將把票款退還到您的銀行帳戶或信用卡或轉賬卡裡。為免產生疑慮,若在班機預定出發當天於機場宣布延遲、取消及/或重新安排行程,此類情況下乘客將不能獲得退款。

(2) 包機服務: 我們應遵守運輸部針對相關包機航班服務2556(僅FD)的旅客權益保障的公告。.

9.2.2 國內航線: 我們應遵守運輸部針對使用泰國航空公司服務提供國內定期通航服務保障2010(B.E.2553(僅FD)的旅客權益保障的公告。

9.2.3 FLY-THRU: 如果因為我們的航班延誤或取消/時間重新安排,導致你錯過已持有確認預訂的FLY-THRU航班,則你有權要求:

如果你的航班在出發地延誤: 在我們規定的轉機時間內,免費提供下一班轉接到最後目的地的有空位航班。.

如果你的轉接航班延誤: 免費更換到下一班在我們轉機時間規定內的有空位航班。

如果新的航班不符合轉機時間的規定,或是要等到隔天才能提供轉機服務,則我們不會提供以下服務:

  • 日間或夜間的住宿安排服務
  • 從機場前往住宿地點的接駁服務
  • 保管你的行李。你必須在轉機站領取你的行李,然後再重新托運到新的接續航班。

9.3 唯一補救措施: 如果發生第 9.2 條所提到的狀況,第 9.2.1 和 9.2.2 和 9.2.3 是唯一提供給您選擇的補救措施,本公司的責任也僅限於此。

机上的行為

10.1 如果我們有理由認為您在飛機上的行為危害飛機或任何乘客或機上的財產,或干擾或防礙空中服務人員的工作,或不遵從空中服務人員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制於吸煙包括電子煙、酒精飲用、使用手提電話、或對空中服務人員使用任何具有威脅、惡言或侮辱性語言或其行為對其他乘客造成不舒服、不方便、損失或傷害,當我們認為必要時,我們會使用有關措施來終止該行為,包括約束措施。您可能在任何地點被迫登陸和及後被拒絕運載,以及我們同時可能會對您在機艙內的冒犯行為提出起訴。

10.2 如果是因為您的行為後果,且在本公司合理的判斷下,本公司必須轉移航線以便於讓您下機,那麼您將必須對所有因轉移航線蒙受的損失費用負責。

10.3 基於安全的考量,我們可能禁止或限制在機上使用電子儀器,包括但不限於手機、筆記型電腦、可攜式記錄器、可攜式收音機、音樂播放機、電子遊戲機或傳送設備 (包括遙控玩具和遙控傳聲器)。助聽器和心律調節器之使用則在允許範圍。

10.4 我們的票價不包括免費的機上餐飲。但是,您可以在航班的預定出發時間 24 小時前預訂餐飲或在機上購買。為尊重所有的文化及宗教我們不允許外帶的食物上飛機。我們的所有航班禁止任何形式的吸煙,包括電子香煙。

不易腐壞的食品如朱古力、餅乾及薯片可以帶上飛機但不能在機上食用。

易腐品指的是在某些儲存情況下例如溫度及濕度有改變時容易腐壞的東西。易腐品例如有熟飯、麵及三文治不能攜帶上機,乘客必須扔棄。

可以攜帶包裹及密封好的水果上機但不能在機上食用。請注意榴蓮、菠蘿蜜及任何帶有刺鼻氣味的普遍機上被禁水果不能托運或攜帶上機。

有限責任

11.1 華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通知: 如果乘客行程的最終目的地或停留不是在起飛的國家,那么《華沙公約》或《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將會生效;《華沙公約》或《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在大多數的情形下,將規定和限制航運人對死亡或身体傷害,以及有關行李的遺失或損坏應承擔的責任。 在某種程度上,國際航空運輸法案B.E.2558適用於任何乘客,我們將遵守在泰國因此類行為發生的任何索賠的責任限制。

11.2 行李有限責任通告: 行李損失、延遲或損坏的責任是有限的,除非有預先申報較高的价值并預付額外費用。國內航線和國際航線的責任制會應相關法律而不同。

11.3 如果華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和泰國法律不適用: 如果您的運輸不受「華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和泰國法律的責任規則的約束,則以下規則適用:

  • 按照相關法律,任何因您的疏忽部分造成或促成的損害,我們應當承擔的損害責任將會被降低;
  • 我們不會對登記或未登記行李的損害負責,除非這損害是我們的疏忽而造成,且這行李是在我們控制的或監視的能力范圍內。
  • 除了意圖造成的舉動或疏忽造成的損害或輕率地和有意識地知道將會造成損失,對于登記行李的損害我們的責任僅限于收列于 收費明細表內的數額。如果行李鑒別標簽沒有記載到行李的重量,將會假設登記行李的總重量不超過您該航班的免費行李重量。如果登記行李,其高价值有在依照估价設施下以書面形式申報,我們的責任僅限于該申報的高价值。
  • 我們將不會對,任何由我們遵從相關法律或政府規章制度或您違反遵從所蒙受的損害,負責任。
  • 除了其它在條款的特別規定,依照相關法律,我們只對被證實的損失与費用給予您所追討的補償性賠償金。
  • 我們對于由您的行李招致的任何損害不負責任。您應該負責于任何由您的行李對其它人或財產,包括我們的財產, 所造成的損害。
  • 我們對于登記与未登記行李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易碎的或易腐坏的產品、有特別价值的產品、如錢、珠寶、珍貴金屬、電腦、個人電設備、通行文件、債券、或其他的有价值的、商業文件、護照和其他的識別鑒定文件、證書或樣品,不負責任。
  • 我們對由歸因于您体格狀況或病情惡化所引起的任何疾病、或殘疾,包括死亡,不負責任。
  • 這航運契約,包括這些條款及豁免或有限責任,适用于我們授權之代理人、工人、員工和代表,在相同的程度上,也适用于我們。對于可向我們和授權代理人、佣人、員工和代表,獲取賠償的總數,如有的話,不應超出我們責任允許的數目。
  • 在《華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或任何相關的公約或相關法律之下,這合約條款里沒有任何條款可以免除我們的任何責任或責任限制,除非我們有特別指明。

索賠和投訴的時間限制

12.1 索賠通知: 除非您能提出其他證明,否則當行李識別標籤的持有人在領取行李時未作出投訴,則足以證明該行李已在良好情況下並在符合航運契約的條件下被領取。如果您欲對托運行李的損害提出索賠或訴訟,當您發現該損害時,必須在收到行李的七 (7) 天內盡快通知本公司。如果您對於托運之行李延誤提出索賠或訴訟,您必須在行李托運的二十一 (21) 天內通知我們。所有這類的投訴必須在以上規定的時間內以書寫方式寄予或交予本公司。

12.2 訴訟時效: 如果在您到達目的地、或航班抵達、或該航運停止的兩 (2) 年內未提出訴訟,所有損害賠償權利應當作廢。有效時間限制的計算法應根據管轄地區之法院的相關法律為準。

修正和免除

13.1 本公司的代理旅行社、員工或代表無人有權利更改、修正或免除本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規定。

Last update: 18 September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