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7 航班的航運條款與規定

詮釋

1.1 詮釋: 在這些條款與規定中,這些特定詞語具有以下意思:

  • “航空公司名稱代碼” (“Airline Designator Code”)指用以識別制定航空公司的兩個字符或3個英文字母。
  • “授權代理” (“Authorised Agent”)指由航空公司委任的銷售代理,以代表航空公司處理航運乘客事務上出售的航空服務,以及,在授權後,處理其他航空公司出售的服務。
  • “行李”指在旅程中您隨身攜帶的私人財產。除非有特別說明,它包括您已登記(Checked)和未登記(Unchecked)的行李。
  • “行李票”指由我們發給乘客的已登記行李的收據,它與已登記行李的運送有關,包括行李鑑別標籤(Baggage Identification Tag)。
  • “行李鑑別標籤”指由我們專門為已登記行李的鑑定所發出的文件證明。
  • “預訂” (“Booking”)指您所購買的航班是在被我們接受後並符合這些航運條款所作出的預訂。
  • “預訂號碼” (“Booking Reference”)指由我們發給您的參考號碼以鑑別每一個被我們確定的由您做出的預訂。
  • “已登記行李”(Checked Baggage) 意指由本公司保管並提供行李識別標籤的行李;有時候也被稱為「已登記行李」(registered baggage)。
  • “登記期限”指在由我們指定的期限,在這期限內您必須辦完登機手續並取得您的登機證。
  • “合約條件”指那些在行程表中包含或陳述的語句,在此以參考形式編入,這些條款和通告可從我們的辦公室或登機櫃檯處獲取。
  • “轉機時間”是指搭乘FLY-THRU航班時,介於一班航班抵達和另一班航班出發之間的時間。AirAsia X 保留因為機場營運者以及/或者實際操作要求,規定我們必須遵守機場限制,因而修改FLY-THRU航班之間的轉機時間而不預先通知的權利。
  • “公約”指任何以下條款將適用:
    • 於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
    • 於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
    • 在海牙和1975年蒙特利爾第1號、第2號或第4號附加議定書修正的華沙公約
    • 瓜達拉哈拉補充公約( 1961年)
    • 蒙特利爾公約( 1999 )
    • 任何其他適用議定書,公約或法規的任何授權立法
  • “損害”(Damage)是指由本公司所執行的航運或其他附帶服務導致的乘客傷亡、延誤、遺失、部分遺失或其他損害之結果。
  • “電子卷”指電子乘機聯或其它保存在我們數據庫內的有價值的文件。
  • “電子機票”指是由我們或我們的代表所發出的旅行指南、電子贈券和登機文件。
  • “乘機聯”是機票的一部分,註明有“旅行經停地點”("good for passage"),就電子票來說,乘機聯也將註明您指定往返的地點。
  • "FLY-THRU" 是指同一張行程表或是同一個訂位號碼中,提供後續飛航行程的航班,且其航班的轉機時間符合我們的規定。
  • “旅客”或”乘客”、意指除機艙服務人員外,其他徵得承運人同意而由飛機運輸或將由飛機運輸的任何人(也稱為”您”、”您的” 或 “您自己 ”)。
  • “旅行指南”“旅行行程”指我們發給乘客的文件包括乘客姓名、航班信息、預訂號碼、合約條款和通告。
  • “嬰兒”指在旅行日期那天算起年齡小過24個月的乘客。
  • “航線”指從起始地機場飛往到目的地機場的航班。
  • “座位”指我們飛機內的座位。
  • “航費”指我們以電子版或紙面形式公佈的收費或費用標準。
  • “機票”指由我們或我們的代表發出的,包括含有合約條款和通告的旅行指南、電子機票和電子券。
  • “條款”指該航運條款。
  • “未登記行李”指除了已登記行李外的所有您攜帶進入飛機內的東西。
  • “我們”、“我們的”、“我們自己”以及“航運人”是指AirAsia X Berhad (734161-K)。
  • “您/您們”、“您的/您們的”、“您自己/您們自己”是指除了機上工作人員之外,任何已預訂機位,將由飛機承運或是搭乘飛機的個人。(也可定義為”乘客”或”旅客”)
  • “網址”指我們所提供的用於乘客網上預訂及查閱有關我們資訊的網站 www.airasia.com。

1.2 標題: 在這些條款與規定內每一個項目的題目或標題是給予方便而不是做為正文的解釋。

適用

2.1 總則: 本條款和條件適用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所執行的空中運輸或其他運輸作業,包括以陸路方式運輸乘客和行李等,以及本公司對航運與運輸的相關責任。

2.2 條款和條件優先權: 除非這些條款和條件中有所提及,在本公司遵守特定事件中的其他任何規章的任何條款,若與本條款及條件出現不一致的情況,以及本公司須遵守的合約條件或任何其他規章,這些條款和條件有優先權。

2.3 語言: 條款和條件是以英文撰寫,即使可能以其他語言翻譯這些條款和條件,須遵守與翻譯語言相關的任何當地適用法律,如有不符將以英文版本的條款和條件為準。

機票 / 旅行指南

3.1 合約初步證明文件: 行程表是乘客與本公司的主要航運合約證明文件。行程表、本條款和條件,以及本公司的合約條款 (包括相關票價) 皆視為本公司與乘客之間航運條款合約內容的一部分。

3.2 轉讓: 航運的合約只有在符合這些條款和我們的合約條款下才可轉讓。

3.3 有效性: 旅行指南是只對其中寫明的乘客姓名與航班有效。

3.4 身份: 我們只運送在行程表或電子票上名字的乘客。您需要出示適當的身份證明文件來登機。

航費

4.1 一般條款: 機票票價僅適用於從出發點的機場承載至目的點的機場。除非我們有特別陳述,否則機票票價不含機場之間以及機場與市區終站之間交通服務。我們是嚴謹的點到點的載客機,我們不須因任何轉接班機對您負責。我們不須因您未能搭上任何轉接班機而對您負責。如果您有購買我們的FLY-THRU商品,請遵守這些條款與規定中管理FLY-THRU的相關條款。如果您已購買FLY-THRU包含一家以上參與的航空公司,您必須遵守每家航空公司承載的條款與條件。

4.2 嬰兒: 若有年齡介於九 (9) 天到二 (2) 歲 以下的嬰兒 (以旅行日期當天第一班出發航班為準) 同行,請參考 收費明細表。嬰兒可搭機,但必須坐在大人的膝上。一名 (1) 大人只允許攜帶一名 (1) 嬰兒。嬰兒車不允許帶上飛機。 由於安全規定,每班機可搭乘的嬰兒人數有限,可能我們無法滿足您的要求讓您帶著嬰兒同行。

4.3 政府稅、稅費和保險附加費: 任何由政府、有關執法單位或機場管理層就您所使用的我們提供的服務或設備而徵收的任何政府稅務、稅費或保險附加費等費用將會附加於我們的航費、行政費和其他費用之上, 應全部由您自行付還,除非我們特別指明。關於往返美國的航班,所有這些稅務、稅費或附加費將包含在報價內。這些航運相關的稅務、收費和其他費用會隨時改變,甚至在您訂購確認後也會改變。如在您出發前產生此類稅務、費用 和保險附加費,您也需自行承擔。往返美國的航班上,在您的預訂確認日期後產生額外的任何政府稅務、費用或附加費前需徵得乘客您的同意。

請參閱我們的收費明細表以獲取有關稅款、收費和保險附加費等款項金額。

我們只退還機場稅。機場稅必須在出發日6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才能退還,於適用情況下,退款需加收退款手續費。

4.4 貨幣: 航費和其他費用應以我們的公佈票價所規定的貨幣來繳付,除非我們有特別指明。

4.5 準確性: 所有公告的票價、航班時刻表和航線在公告時皆為最正確的資訊。本公司得在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保留更改任何票價和任何航班時刻表的權利。這並不影響完成購買。

4.6 可適用的航費: 可適用的航費是指那些由我們或我們的代表公佈的,無論是電子或通過其它媒體。費用可能不包括行政費、服務費和其它費用,除非我們特別指明。

座位預訂

5.1 確認訂購: 在付清所有票價並於發出前取得訂位代號以及/或者行程表即完成了訂位。一旦完成訂位後,將不得取消訂購,或要求退還支付款項,除非:

  • 預訂往返美國的航班,如果於出發前至少7天內取消預訂,可於取消預訂後24小時內退還全部款項。
  • 如果往返韓國或在還國搭乘FLY-THRU轉機航班的乘客想獲得機票退款,必須透過熱線中心、網頁或電子郵件以書面提交退款要求,基於以準則,乘客才有資格獲得該退款金額:
    1. 如果在出發日前91天以上提出退款要求,可退還100%已付金額;或者
    2. 如果在出發日前於61天與90天之間提出退款要求,可退還90%已付金額;或者
    3. 如果在出發日前於31天與60天之間提出退款要求,可退還80%已付金額;或者
    4. 如果在出發日前於三(3)小時與30天之間提出退款要求,可退還70%已付金額。

5.2 團購: 此條款被可隨時改變之特別條件所支配。請聯絡我們以便獲取更多詳情。

5.3 更換航班: 一旦訂位代號發出後,所有航班更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在航班起飛前四十八 (48) 小時內不得更改航班。在航班起飛前四十八 (48) 小時若需更改航班,將依 收費明細表中之收費辦理,並應遵守以下條件:

  • 如果新訂購航班的票價低於將要取消的航班,差額將不會退還給乘客;
  • 如果新訂購航班的票價高過取消航班,乘客必須補齊差額票價後方可取消或做更換;
  • 直到我們向您發出新的旅行指南或新的預訂號碼, 更換才會被確認;而且
  • 不允許更改航線。

5.4 促銷價格: 第 5.3 條之更換航班規定和第 5.5 條之更換名字規定不適用於某些以促銷價訂購的機位。

5.5 變更姓名: 在預訂號碼核發之後,你就無法將已確認預訂中的乘客姓名更換為另一個乘客姓名。

5.6 付款: 航費必須在訂購時全數付清。不論是什麼原因航費還沒被付清,我們保有權利在您辦理登機手續前取消有關訂購以及/或者不允許您登上飛機。

5.7 個人資料: 您承認並同意您已經把個人資料提供給我們,用於訂購航班,用於確認該訂購、用於向您提供及開發輔助服務和設備、方便處理移民和入境手續、清算帳目、開出帳 單和審計、檢查信用卡或其他付款卡、保安措施、管理的和合法的目的、信用卡發行、系統檢驗、維修保養和發展、統計分析、以及協助我們辦理往後與您的交易。

基於這些目的,在您簽署我們的航運契約時,您允許我們保留及日後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並傳輸到我們的辦公室、代理商和第三合作夥伴、政府機構、其它運送者或 以上提到的服務提供者。

5.8 座位: 我們不保證能完全滿足您特殊的機上座位要求,您同意並接受本公司對飛機上空餘座位之安排或提供。辦理登機手續時我們會安排一個座位給您。基於運營、安檢、政府管制或健康的理由,本公司有權在任何時間重新安排座位 (包括登機之後)。基於營運、安全、政府管制或健康的理由重新分配座位。乘客於機上不能更換到較貴的機位。

5.8.1 預先保留座位(ASR): 依座位實際供應狀況而定,您可以在航班預定出發時間之前,支付費用以預先指定座位(ASR)。請參考我們的 收費明細表了解ASR的相關費用明細。當你購買包括Quiet Zone座位在內的ASR之後,我們保留在任何時間,甚至是登機後。基於營運、安全、政府管制或健康的理由重新分配座位。我們不保證可以重新指派任何特定的座位,不論是靠走道、靠窗、出口前排或其他類型的座位,包括重新指定Quiet Zone座位。不過,我們將盡力滿足乘客所支付之座位指定費用的應有權利。乘客於機上不能更換到較貴的機位。

5.8.2 假如在您成功購買預先保留座位之後,因為有我們合理認為超出我們控制範圍的情況發生、或是有商業上或安全上的考量,所以決定更改、終止、延遲或是合併班機的時間,則我們可以選擇提供下列方案之一:

  • 讓您搭乘下一班有空位的班機,提供您同樣的預先保留座位;或者
  • 讓您搭乘下一班有空位的班機,提供您同等價值的預先保留座位;或者
  • 讓您搭乘下一班有空位的班機,提供隨機指定的座位,而我們會退還您所支付的預先保留座位的費用。

在此第5.8.2條中提出的選擇是單獨也是唯一可以提供給您的補償方式,而我們也不需再對您負其他的責任。

5.9.1 機上商品: 飛機上的商品、服務或是促銷方案會視情況提供給旅客。您所購買的機上商品或服務,將無法退費或是轉讓。我們不接受從檀香山(美國)、關西(日本)、紐西蘭、黃金海岸(澳洲)和模里西斯預定航班起飛時間前48小時內任何預訂以及/或者變更機上商品或服務,亦不接受從任何其他目的地航班起飛時間前24小時內任何預訂或變更機上商品或服務。對於所有的機上商品或服務,我們保留修訂/變更價格或是更換 任何品項的權利,不需預先通知。登機證就是您事先預訂的機上商品或服務的購買證明,當您在飛機上時,必須出示登機證給空服人員以獲得機上商品或服務。所有事先預訂的機 上商品或服務的價格在您預訂時是有效的。

5.9.2 餐點: 餐點的選擇視實際提供情況會不時變更。食物可能含有堅果、 乳製品以及/或者麩質。我們不接受從檀香山(美國)、關西(日本)、紐西蘭、黃金海岸(澳洲)和模里西斯預定航班起飛時間前48小時內任何預訂或更改餐點選擇,亦不接受從任何其他目的地航班起飛時間前24小時內任何預訂或更改餐點選擇。我們保留修改/變更事先預訂餐點的價格的權利,並且有權利以實際情況可提供的食物以及/或者適合飛機上使用的同等價值的替代品更換任何品項,不需預先通知。登機證是您事先預訂餐點購買的證明,而且必須出示登機證給空服員以兌換您事先預訂的餐點。所有事先預訂餐點的價格以及/或者優惠折扣在您預訂時是有效的。

5.10 旅行保險: 由於本公司僅負擔有限責任,建議您自行購買旅遊保險以含括下列項目:

  • 行程安排改變以及行程取消;
  • 行李以及/或者個人物品遺失、延誤或損毀; 而且
  • 醫療費用,其中包含在出入境機場因緊急事件而動用醫護人員的花費。

登機和其他航運條件

6.1.1 報到、截止時間和條件: 我們辦理登機手續的櫃檯將於航班預定起飛時間前的三 (3) 小時開放辦理。報到櫃檯將於班機預定起飛前六十 (60) 分鐘關閉*. 。辦理報到手續的截止時間根據不同的機場和不同的航班規定會有所不同。請確保遵守本航空公司的截止時間規定;訂位時本公司會告知相關的報到資訊。在以下任何情況下,未損及有關拒運權力的這些條款和條件的其他總則規定下,本公司有權不允許您登機且本公司不必對於拒絕您登機之事負責,也不會退還任何已支付的費用:

  • 如果你嘗試在國際航班預定起飛前六十 (60) 分鐘以內報到;
  • 如果您沒有正確的身份證明或不能向我們的員工證明你自己;
  • 如果您沒有旅遊地點或國家所需的適當文件(恕不接受任何受損的旅行證件作為適當證件)、准許證、簽證或類似文件;
  • 如果您沒有完全付清任何的航費或其他費用;
  • 如果您對本公司員工施暴、在櫃台製造混亂或對本公司員工有身體上或言語上的侵犯或脅迫;
  • 如果政府或其它機構阻止您登機;
  • 如果我們認為您您有醉態而不適合飛行;以及/或者
  • 如果我們認為,您的健康狀況不適於飛行或您的身體狀態對其他乘客會或可能造成危險或威脅。
* 如果您是從(KLIA2)吉隆坡國際機場2出發,建議您最好在預訂航班出發時間前九十(90)分鐘內完成報到,以避免遲到抵達登機門錯過您的班機。

6.1.2 自助報到: 我們提供自助報到設施。使用這些設施有特殊要求,在報到之後如需更改必須遵守相關限制,旅客可前往我們網站上的自助報到頁面查詢。

6.1.2.1 櫃台報到手續費: 在特定機場的機場櫃台為所有的國內和國際航班辦理選擇性人工報到的乘客,每位皆需支付一筆櫃台報到手續費,應於機場櫃台支付。關於所有費率的詳細資訊,請參閱我們的 費用表

6.1.3 無座位: 往返美國的航班除外,即使您的訂購已被確認,您也可能面臨沒有座位的狀況。這是因為班機出現超額訂位,這樣的情形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如果定期國際航班出現超額訂購,使您無法登機,即使您擁有有效且確認的預訂,而且還在登機期限內辦理了登機手續,我們將以我們持有的特權,作出以下舉措:

  • 只要有空位,我們就會最先給您安排定期航班中的下一班飛機,並且不收取額外收費,如有需要,我們還會延長您預訂的有效期限;或
  • 如果您選擇在另一時間飛行,我們會把您機票的價值保留在信用賬戶上,以便您在將來旅行時使用,但您必須在三(3)個月內重新訂購。

旅客非自願性的被拒絕登機可以申請適用於符合任何公約的賠償方案,如果沒有適用法規的話,我們會提供替換性的安排。

6.1.4 唯一解決方案: 項目6.1.3所提供的選擇(a)到(b)是唯一提供給您選擇的解決方案,我們的責任也僅限於此。

6.2 登機: 你應該於預定出發時間至少九十(90)分鐘前抵達登機門。登機門會在出發前二十(20)分鐘關閉。如果你在此規定時間後抵達登機門,你將會被拒絕登機。

6.3 沒有登機: 您必須準時出現在報到櫃檯,並且在我們於報到時規定的登機時間前抵達登機門。如無法準時報到以及在飛機出發前登機,不論其理由為何,您已經支付的航費都將不予退還。

6.4 合規性: 您須遵從所有往返或途經國家的法律法規、命令、需求和要求,以及我們給出的所有條款、通告及指示。對於您如何獲取必須的文件,以及遵從無論是口頭上或書面 或以其它方式告知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需求、通告、要求或指示,或因您不能提供必須的文件或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命令、要求、需求、通告、要求或指示 所引起的後果,我們將不負任何責任。

6.5 旅行文件: 您有責任獲得和必須擁有並出示有關當局要求的所有出入境文件、健康證明以及法律法規、命令、需求和往返或途徑國家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基於安檢、預防犯罪和執法目的,您的旅遊文件將通過多種資料庫進行驗證,包括國際刑警數據庫。此外,您還有責任確定您的旅遊文件有足夠的頁數符合目的地的入境要求。我們保有權利拒絕承運任何乘客,如果該乘客無法遵從適用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和需要或者無法出示符合要求的整套文件。

6.6 旅行文件要求: 所有搭乘國際線的旅客都必須持有至少六(6)個月有效期的有效護照及適用的有效簽證。搭乘去程航班的旅客必須持有回程航班的機票。如果您已經購買我們的FLY-THRU商品,您有責任確保您符合您最終目的地的入境要求。

6.7 拒絕入境: 無論何時當我們得到政府或移民廳的命令,因為您不被允許入境,需要送您回到起點或其它地點時,您同意繳付相關航費與/或處罰或罰金,無論是通過或到達目的地。在這情況下我們將不會退還航費。

6.8 旅客需自行負擔罰款、 拘留費用、醫療費用等項目: 如果是因為您不能遵從往返或途徑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命令、要求和其它旅行需要,而使我們需要支付或抵押任何的罰金或處罰或導致任何費用支出,以及使用任何醫療照護的費用,其中包含在出入境機場因緊急事件而動用醫護人員的花費,您必須被要 求支付給我們已付的所有費用或已經導致的或應付的所有費用支出。我們可能會利用任何您未使用的航運費用,或屬於您的但是我們持有的任何款項來繳付這些付款 或費用支出。

6.9 安檢: 您應該進行任何由政府或機場官員或我們所指定的保安設施或健康檢查。

6.10 由機場安檢人員從乘客身上扣押的物品: 如果因為根據國際或政府規章,機場安檢人員從您或您的行李扣押物品,無論此物品是否在後來由機場安檢人員保留或銷毀,或將此物品遞交給我們,我們將不負責,也不具備任何法律責任。

航運之拒絕與限制

7.1 拒絕航運的權利: 基於安全的理由,我們可能拒絕航運您或您的行李,或者在我們合理的判定下,我們認定:

  • 因這個舉動是給予安全和保安原因;
  • 這個舉動是必要的以遵從任何起飛、飛去或經過的州或國家的任何相關法律、規則或指示;
  • 您的行為、身分、年齡或身體或心靈的狀況或您的行李:
    • 需要特殊處理或造成傷害、不舒服或造成其他乘客或航員對您反感;或
    • 對您本人或任何人或資產招致任何危險或風險;
  • 您曾在先前的班機上犯了不檢點的行為,而該行為可能會重複;
  • 您沒有遵守或很可能不能遵守我們的指示;
  • 您拒絕進行保安設施檢查;
  • 相關的航費或任何費用或稅務還未繳清;
  • 您的航費付款是欺詐的;
  • 您沒有完整的旅行證件;
  • 您所訂購的座位是以欺詐性或違法性獲取,或從未經我們授權之人所購買;
  • 您用於繳付航費的信用卡被舉報為遺失或竊卡;
  • 旅行指南或訂購或電子機票是偽造的或以欺詐性得來的;
  • 旅行指南曾被除了我們或我們授權之代理商更改過,或被毀壞(在任何一個情況下我們保有權利保留有關文件);
  • 登機者不能證明他就是名字出現在旅行指南上的乘客(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保有權利保留該旅行指南)以及/或者
  • 基於其他乘客的安全為由,我們自行斟酌後,對於患有傳染病、接觸性傳染的疾病或慢性病的登機乘客會構成直接威脅、或認為會影響其他乘客安全的任何其他理由,我們保留拒絕該乘客登機的權利!

7.2 無成人同行的兒童: 未滿 12 歲的兒童必須有年滿 18 歲的人陪同搭機,否則不接受搭乘。這些兒童必須坐在陪同搭機的成人隔壁。陪同搭機的成人須對與他/她一同搭乘的兒童的安全負責。這包括預訂座位以確定兒童與陪同搭機的成人坐在一起。

7.3 行動不便或有其他醫療狀況的乘客: 有特殊要求而需要特別協助的旅客,以及處於醫療狀況或生病的旅客 (包括需要在飛機上執行或實施藥物治療/注射的旅客),請務必在預定班機起飛日期前 48 小時內,透過本公司的 線上客服 交談或本公司 熱線中心與我們聯絡,以便我們預先安排,提供您所需的特別協助。

7.3.1 輪椅或行動輔助裝置: 我們接受輪椅/行動輔助器具 (包括 有電池的電動輪椅/行動輔助器具) 上機, 受下面第8.5條所約束。我們的網站上有提供如何將您的輪椅/行動輔助器具運送的更多資訊。

需要輪椅服務的旅客,必須於購票時進行事先預訂,或於預定班機起飛至少 4 小時前透過管理我的預訂事先預訂。如果沒有預先通知,當您抵達機場時,可能無法獲得任何特殊協助或輪椅服務,您也可能會無法登機,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7.3.2 結伴旅行: 如果有以下情況,我們會要求有人陪同行動不便或有醫療情況的乘客旅行:

  • 根據適用的政府規定安全是基本要素;
  • 由於行動輔助裝置的限制,乘客無法自行緊急疏散;
  • 如果對於安全來說極為重要,或者您在飛機上不能自理,或者您不能理解安全說明
  • 乘客有嚴重的聽障和視障,無法與解說安全須知的空服人員做某種程度的溝通。

隨行同伴必須:

  • b身體上或思想上能夠在機上提供乘客協助適當地理解並回應空服人員的安全指示,並且在發生緊急事件時協助他們緊急疏散: 並且
  • 很獨立。

7.3.3 就座: 我們會根據適用法律盡力幫助有特殊需要的旅客就座。 我們保留隨時重新分配座位的權利(包括登上飛機後)。基於營運、安全、政府管制或健康的理由重新分配座位。

7.3.4 醫生證明與有線免責聲明: 除非我們另有決定,否則有醫療狀況/疾病的乘客必須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確認乘客不超過出發日期的前十 (10)天適合飛行。

* 搭機往返美國的乘客,僅要求如有以下醫療狀況或疾病‧,須於出發日期前10天內提供有效的醫生證明:
  • 合理懷疑有醫療狀況的乘客可以自行安全地搭機,並且在飛行途中不需要額外的醫療協助: 或者
  • 患有傳染病或狀況的乘客在飛行途中可能在機艙內傳染其他乘客,具有直接威脅(這包括: 水痘、麻疹、流行性腮腺炎、風疹、结核病和百日咳),醫生證明必須確定傳染病或狀況在機艙的環境中不會傳染給情他乘客。

除非我們另有決定以及往返美國的航班除外,患有傳染疾病或情況的乘客必須在報到時簽署有限免責聲明,確定適合搭機旅行。

7.3.5 服務性動物: 我們不接受承載服務性動物。

7.4 懷孕乘客: 懷孕乘客有責任在預訂機位及在機場櫃檯辦理報到手續時,告知我們懷孕週數。我們搭載懷孕乘客的相關規定如下:

  • 懷孕27週以內 (含27週): 往返美國的航班除外,乘客必須在報到時簽署AirAsia公司有限免責聲明,以免除AirAsia 因乘客懷孕而引起的任何相關責任。
  • 懷孕28週與34週之間 (含34週):
    • 旅客必須呈交一份醫生核准的醫生證明書。
    • 必須出示醫生的醫療證明說明懷孕週期,而且該證明的出發日期必須與出境或入境航班(視情況而定)之出發日期相距不得超過三十(30)天。
    • 往返美國的航班除外,乘客必須在報到時簽署AirAsia公司有限免責聲明,以免除AirAsia 因乘客懷孕而引起的任何相關責任。
  • 懷孕35個星期或以上: 不得搭乘AirAsia X。

7.5 年齡為8天或小於8天的嬰兒: 我們保留不讓年齡在八(8)天或小於8天的嬰兒搭機的權利。當得到醫藥人員以書信確切地批准該航運,且當該嬰兒的家長簽署了有限免責聲明書,在我們絕對的慎重下,我們有可能航運該嬰兒。

行李

8.1 不合格的行李物品或行李內的東西: 我們保留權利不航運以下行李或行李中含有的東西:

  • 沒有進行良好包裝好的行李箱或其它相配的容器,以確保飛機能通過普通的管理與操作而得到安全的航運;
  • 可能危及飛機或機上乘客或財產安全的物品,及/或根據國際民航組織 (ICAO)、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 的「危險物品規則」、本公司條款與條件以及合約條款定義為危險物品之項目。
  • 所航運的東西違反起飛、飛去或經過的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則或指示;
  • 我們認為不適合航運的東西原因是他的重量、形狀、大小或性質;
  • 易碎或易腐壞的物品;
  • 活的或死亡的動物;
  • 人類或動物的屍體;
  • 新鮮或冷凍海鮮或其它禁止的肉類,這些東西可以手提行李方式帶上飛機,只要我們認為這些東西已被適當地包裹好。在經過機場有關單位檢查行李內的物件後,該物品被允許登記進入機艙,只要該物品是謹慎地包裹在能容納乾燥食物/不易腐爛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箱和/或冷卻箱子。如果乘客拒絕有關單位的檢查,我們擁有拒絕運載該行李的權利;
  • 火器和彈藥;
  • 炸藥、易燃或不易燃氣體(如煙霧漆、丁烴氣、打火機加油器)、冷藏氣、(如圓筒狀水中呼吸器、氮液體)、易燃液體(如油漆、溶劑、鎮靜劑)、易燃固 體(如火柴、打火機)、有機過氧化物(如脂)、毒藥、易傳染的物質(如病毒、細菌)、放射性物質(如鐳)、腐蝕性物質(如酸、鹼、水銀、溫度計)、磁鐵物 質、氧化物質(如漂白劑)。
  • 武器如:骨董槍枝、劍,小刀和類似物品,經我們慎重審核後以非常特殊的理由得以托運這些物品。這些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攜帶進入飛機內。

8.2 貴重和易碎的貨物: 乘客被謹慎地勸告不能將這些貨物登記入艙為托運行李。如果它們被登記為托運行李,乘客將同意接受航運這些貨物為自己的責任,公約規定除外。這些貨物包括錢、珠寶、貴重金 屬、銀品、電子設備、電腦、相機、攝影器材、可轉讓證券、債券或其它貴重品、護照和其它辨識文件、契約、史前物、手稿和其它類似的物品。

8.3 搜查權利: 為了安全和安檢之理由,我們可以要求您進行檢查,以 X 光或其他方式掃描您個人或您的行李。本公司有權在您不在場時搜查您的行李,此目的是為了確保您或您的行李未持有或裝有任何不合格物品或違禁品。如果您拒絕搜查或掃描,本公司有權拒絕讓您搭機以及/或者載運您的行李而不退還航費,且不必對您負任何的責任。如果搜查或掃描造成您的損傷以及/或者讓您的行李損壞,除非損傷或損壞是因為我們的錯誤或疏忽而引起,否則我們不須為此損傷或損害負責。對於出入境機場海關或安全檢查造成行李箱鎖受損,本公司一概不付賠償責任。

8.4 托運行李: 交由我們托運的行李,我們將會保管並發出行李識別標籤給每一件托運的行李。托運的行李必須確實貼上您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識別證明。托運行李將會與您所搭乘的同一班飛機運送,除非我們為了安全、安檢或營運理由,而決定以另一班飛機運送您的行李。如果您的行李是在下一班飛機運送,除非相關法律需要您在海關親自檢查行李,否則我們將會在此班機抵達後的適當時間內將行李寄送給您。

8.5 托運行李: 運送托運行李會加收行李費,在預訂時同時購買托運行李額度或最晚在班機預定起飛前4小時購買都可以享有折扣,如在機場報到櫃檯購買,則不提供任何折扣優惠。首先,必須購買一件托運行李 (最多 20公斤)。任何乘客的托運行李在預訂時超過購買的金額,將根據每件為基礎(每件最多20公斤),在機場報到櫃檯收取費用。請參閱本公司的 收費明細表。托運行李的費用不予退還並不得轉讓。往返美國的班機除外,(a) 根據第 9.2(a)條規定您改搭另一班班機,而該班機不接受已購買的超重行李服務, (b) 根據第9.2(b)條規定我們有提供您一個額度 ,該額度包括超重行李服務已付的價格,或者(c) 根據第 9.2(c)條或 (d)條規定我們有提供您退款金額。

如果嬰兒車、手動輪椅、行動輔助裝置*和助行器等這些物品是乘客旅行期間使用的物品,可以免費攜帶。雖然嬰兒推車或嬰兒車可以免費攜帶,然而嬰兒不能攜帶行李。

除非飛行相同的行程,否則乘客不得使用其他乘客沒有使用過的托運行李。預訂相同行程的乘客不得於搭機時將他們沒有使用過的托運行李重量轉讓給相同行程的其他乘客。基於健康與安全理由,飛機不接受任何個人物品超過32公斤且超過81公分高、119公分寬和119公分深的綜合尺寸。該重量限制不適合行動裝置設備*

運動器材可以攜帶上機,但須根據收費明細表支付費用,並且自行承擔責任。因此,建議您為該物品購買必要之保險。如果有替超過我們手提行李尺寸的樂器購買一個座位並且支付適當費用,體重在75公斤內,可以攜帶進入機艙。不得替行李購買額外的座位。

* 儘管有上述一些情況,如果您的行動輔助器具/設備(有電池的電動輪椅)無法進入我們飛機的裝貨門(尺寸:140公分(長)x140公分(寬)x100公分(高),或者由於任何其他當地職業健康、安全以及/或者規範等理由,仍然建議您,事先安排分別運送/貨運您的行動輔助裝置/設備。

8.5.1 FLY-THRU:

  • 我們將會採取所有合理且必要的措施,避免造成你或是你的行李在旅行過程中的延誤。
  • 兩個航段的超重行李以及/或者任何其他應付的相關費用,都必須在出發地支付。

8.6 未登記行李(非登記入艙的行李): 根據本條款定義的航運規定,每位乘客(嬰兒除外) 可攜帶兩(2)件未登記行李或行李箱登機。

未登記行李可以是下列任兩(2)種物品的組合: 行李尺寸不能超過56公分 x 36公分 x 23公分: 一(1)個登機箱或一(1)個電腦包或一(1)個手提包或一(1)個小包包。

一(1)個登機箱:
- 尺寸不能超過56公分(高) x 36公分(寬) x 23公分(深)。
- 必須能夠放置在機艙內頭上的行李艙中。

一(1)個電腦包或一(1)個手提包或一(1)個小包包:
- 尺寸不能超過40公分(高) x 30公分(寬) x 10公分(深)。
- 必須能夠放置在您前方座位底下。

兩(2)行李總重量不得超過7公斤。

本公司有權判定任何超重、尺寸過大的行李或具有侵犯性的物品,將不得攜上飛機;我們建議旅客依照條 款 8.5 規定,在報到時於機場報到櫃檯為此類行李辦理托運,如不符合規定,本公司有權在登機時將這些 「行李」視為托運行李處理,且這類托運行李必須於登機門處繳納登機托運行李之費用 (請參閱收費明細表 )。

遵照現行適用的當地法律與規定,如果乘客符合以下限制,可以將液體放入手提行李攜帶上機:

  • 液體須置於最大容量為100毫升的容器中。
  • 所有滿足最大容量為100毫升的液體容器應當能夠自如地放入一個透明的、可重新密封的一升 塑料袋中。
    該塑膠袋須與手提行李分開接受安全檢查。如該液體不符合上述規定,將予以丟棄。

遵照現行適用的當地法律與規定,乘客不可將任何非有機粉末如:鹽、沙、爽身粉以及/或者不時禁止的其他粉末等攜帶登機。

目前美國、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當局已限制攜帶上機的任何非有機粉末須低於350 ml/12 oz。這些內容物必須接受額外的安檢以及/或者遭保安人員予以留下。

8.7 飛行器重量限制: 若承運人認為飛行器重量限製或座位容量可能被超出,承運人須自行判斷後決定,並確保其遵守本條款第8.4條及任何適用的本地法律,從而使乘客或貨物能夠得以運輸。

8.8 行李領取與運送: 在行李到達目的地並被推出供領取時,您必須馬上領取您的行李。如果您沒有在適當的時間內領取行李,該行李將存放在我們的地方,而我們將會徵收儲存費。如果 登記行李在一(1)個月內沒有被領取,我們會處理掉並不會負任何責任。在登記行李時,行李鑑別標籤會分發給該乘客,而只有持有標籤的乘客有權接受所交付予 他的登記行李。如果乘客無法出示該行李的行李鑑別標籤,我們將會遞送行李給該人,只有他向我們證明他有這個權力,並且如果我們要求的話,該人需要供給適當 的保證金作為賠償由該運送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當行李鑑別標籤的持有人在領取行李時未作出投訴就當作是初步的證據顯示該行李已在良好情況下及符 合我們彼此之間的航運契約下被領取。

8.9 如果錯拿了別人的行李:: 如果您從行李傳送帶上錯拿了別人的包或行李,您有責任立即將其退還給行李領取處負責人或您錯拿了行李的機場的經理,所產生費用由您支付。你也必須負責我們將行李遞送給合法擁有人所產生的相關運送費用。

航程表和取消事宜

9.1 航程表: 我們將會採取所有合理且必要的措施,避免造成你或是你的行李在旅行過程中的延誤。我們將會盡力遵守公佈的行程時間表。雖然如此,在時間表、行程或其它地方所展示的時間會在任何時候或隨時改變。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對於由此改變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我們不負責任。

9.2 取消、變更時刻表: 已在預訂後的任何時間進行變更、取消、更改航點、延期,在我們無法控制的情況下,或基於安全或商業理由,任何航班可能會發生重新安排時間和╱或延誤。萬一該航班取消,我們將自行做出以下決定:

  • 讓您優先得到我們另一項預定的服務,無需支付額外費用即可擁有座位,並在必要時,延長你預訂的有效期限;或
  • 若您選擇在其他時間出行,將你的費用價格保留在信用帳戶以供將來出行之用,條件是您必須自即日起九十(90)天內重新預訂。
  • 如果我們無法在預定起飛時間48小時內承載您往返您的目的地,我們會退款。
  • 若您因在原定出發時間前或後三(3)個小時(含)以上取消和╱或重新安排航班而選擇不繼續行程,將價格退還至您的銀行帳戶或信用卡或轉帳卡。為避免產生疑慮,若在班機預定出發當天於機場宣布延遲、取消及/或重新安排行程時將不予退款。

9.2.1 FLY-THRU: 如果因為我們的航班延誤或取消/時間重新安排,導致您錯過已持有確認預訂的FLY-THRU航班,則您有權要求:

如果你的航班在出發地延誤: 在我們規定的轉機時間內,免費提供下一班轉接到最後目的地的有空位航班。

如果您的FLY-THRU航班延誤了: 免費更換到下一班在我們轉機時間規定內的有空位航班。

如果新的航班不符合轉機時間的規定,或是要等到隔天才能提供轉機服務,則我們不會提供以下服務:

  • 日間或夜間的住宿安排服務
  • 從機場前往住宿地點的接駁服務
  • 存放你的扥運行李。你必須在轉接站領取你的行李,然後再重新報到新的FLY-THRU航班。

9.3 唯一解決方案: 遵守的適用公約除外,以及搭機往返美國的乘客除外,第9.1條和第9.2條所提供的選擇(a)、(b)和(c)是唯一提供給您選擇的解決方案。

機上的行為

10.1 : 如果根據我們合理的判斷,您在飛機上的行為會危害飛機或任何乘客或機上的財產,或干擾或防礙空服人員的工作,或不遵從空服人員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以任何方式抽菸包括電子菸、喝酒、使用手機,或對空服人員使用任何具有威脅性、辱罵或侮辱性的字眼或其行為對其他乘客造成不舒服、不方便、損失或傷害,在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我們會採取有關措施來防止這類行為,包括約束措施。您可能在任何地點被迫下機和拒絕搭機,且本公司可能會對您在機艙內的冒犯行為提出告訴。

10.2 如果是因為您的行為後果,且在我們合理的判斷下,我們可能決定轉移航線以便於讓你下飛機,那麼您將要對所有因轉移航線蒙受的費用負責任。

10.3 : 基於安全的原因,我們可能禁止或限制在機上使用電子儀器,包括但不限於,手機、桌上型電腦、手提記錄器、手提收音機、CD播放器、電子遊戲機或傳送設備,包括遙控玩具和發報類電子用品。助聽器和心臟起搏器之操作是允許的。

10.4 : 我們的費用不含機上免費餐點和飲料。 然而,你可以在預定出發時間前 24 小時事先預訂餐點或在機上購買。為了尊重所有的文化和宗教信仰,我們不允許將外食帶進飛機內。我們所有的航班禁止吸煙和任何形式的香煙包括電子香煙。

巧克力、餅乾和薯片等非易腐食品可置於隨身行李內,但不得在機上食用。

易腐食品,即若保存在一定條件下(例如溫度和濕度的變化)將會腐壞的食品。例如米飯、麵條和三明治等易腐食品不可置於隨身行李內,且必須由乘客自行處置。

水果可置於隨身行李內,條件是應予以適當包裝、密封,且不得在機上食用。請注意,榴槤、波羅蜜及其他任何含刺鼻氣味的水果通常嚴禁置於機艙內,不可托運或置於隨身行李內。

有限責任

11.1 華沙、蒙特利爾公約警告: 如果乘客行程的最終目的地或停留地不是在起飛的國家,則華沙公約、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及其他適用的公約或相關的當地法律將會生效。 在大部分的情況下,華沙公約、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或其他適用公約會規定和限制航運人對旅客死亡或身體傷害以及有關行李遺失或損壞所需承擔的責任。

11.2 行李有限責任通告: 針對行李遺失、延誤或損毀 (包含輪子、腳架、皮帶、拖拉/伸縮手把、掛勾、寬鬆的垂掛物、拉鍊、口袋等行李突出之部分,或其他附加物品),本公司僅擔負有限之賠償責任。已事先申報價值並預付額外費用之貴重物品,則不在此限。國內航線和國際航線的責任會根據具體法律而不同。

11.3 華沙常規無效: 當您的航運不受華沙公約的責任規定時,以下的規則將適用:

  • 按照相關法律,任何因您的疏忽造成或促成的損害,我們應當承擔的損害責任將會被降低。
  • 我們將不會對托運或非托運行李的損壞負擔責任,除非該損壞肇因於我們的疏失,且該行李處於我們的控制與保管之下。
  • 除了因有意的舉動或疏忽所造成的損害,或明知會造成損失而沒有謹慎從事,對於登記行李的損害我們的責任僅限於收列於 收費明細表內的數額。如果行李鑑別標籤沒有記載到行李的重量,將會假設登記行李的總重量不超過您該航班的免費行李重量。對於登記行李,如果其較高價值通過估價機構進行了書面形式的申報,我們的責任僅限於其申報的價值。
  • 任何因我們遵從相關法律或政府規章制度或因您違反了該類法律法規而蒙受的損害,我們將不會對其負責。
  • 除了在這些條款之外有其他具體規定,依照相關法律,我們只對被證實的損失與費用給予您補償性賠償金。
  • 我們對於由您的行李招致的任何損害不負責任。您應該對任何由您的行李對其它人或財產包括我們的財產所造成的損害負責。
  • 對由歸因於您體格狀況或病情惡化所引起的任何疾病、或殘疾,包括死亡,我們不負責任。
  • 該航運契約,包括這些條款及豁免或有限責任,適用於我們授權之代理人、工人、員工和代表,在相同的程度上,也適用於我們。對於可向我們和授權代理人、傭人、員工和代表,獲取賠償的總額,如有的話,不應超出我們的責任所允許的數目。
  • 在華沙公約或任何相關的公約或相關法律之下,這合約條款裡沒有任何條款可以免除我們的任何責任或責任限制,除非我們有特別指明。

索賠和投訴的時間限制

12.1 索賠通知: 除非您能提出其他證明,否則當行李識別標籤的持有人在領取行李時未作出投訴,則足以證明該行李已在良好情況下被遞送且符合航運契約。如果您欲對托運行李的損害提出索賠或訴訟,您必須在發現該損害的當下或最晚在收到行李的七 (7) 天內通知我們。如果您想對於托運之行李延誤提出索賠或訴訟,您必須在行李托運的二十一(21)天內通知我們。所有這類的投訴皆必須在上述規定之時間內以書面方式郵寄或遞送給我們。

12.2 訴訟時效: 如果在您到達目的地、或航班抵達、或該航運停止的兩(2)年內沒提出訴訟,所有損害賠償權利應當被作廢。有效時間限制的計算法應根據審案地區的法院之相關法律為準。

修正和免除

13.1 我們的代理、員工或代表無人有權利更改、修正或免除該條款的任何規定。

Last update: 28 August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