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7 航班的运载条款及细节

定义

1.1 含义: 在此《条款与条件》中,相关特定的表达均具有以下含义:

  • "航空公司代码" 即指专为识别特定航空运输公司的两个字符或者三个字母的代码。
  • “授权代理商” 即指已经由运输公司指定代表该运输公司在其服务范围内销售航空乘客运输服务以及,在得到授权时,在其他航空运输公司的服务范围内销售航空乘客运输服务的客运销售代理商。
  • "行李" 即指您旅行时携带的个人财产。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其同时包括您的托运行李和未托运行李;
  • "行李托管证"即指我们签发给乘客的一份凭单,它可以作为托运行李收据并且与托运行李的运载有关,同时含有行李识别标签。
  • "行李识别标签"即指我们仅出于识别托运行李之目的而签发的一份凭单。
  • "预订" 即指您为了按照这些《条款与条件》购买我们所认可的某一航班时进行的预订。
  • "预订参考" 即指我们为了识别您所做出并且得到我们确认的每一项预订而提供给您的参考编号。
  • "托运行李" 即指我们代为保管并且已经签发行李识别标签的行李;有时也会称为“已登记行李”。
  • "办理乘机登记的截止时间" 即指运输公司规定的时间期限,届时您必须已经办完各种乘机登记手续并且收到自己的登机牌。
  • "合同条件" 即指包含在预定行程或者随同预定行程提供的那些声明,专门指出并且通过引用包含我们的办事处以及乘机登记柜台处所提供的这些《条款与条件》以及各种通知。
  • “中转时间”即指在 FLY-THRU 中转服务中,某一航班抵达到另一航班出发之间的时间。由于机场运营商强加给我们的机场限制和/或操作要求,因此亚航长途公司保留修订 FLY-THRU 中转航班之间中转时间的权利,恕不另行通知。
  • "公约" 即指以下适用情形:
    •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即《华沙公约》)
    •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
    • 在海牙根据《蒙特利尔第一号附加议定书》、《蒙特利尔第二号附加议定书》或者《蒙特利尔第四号附加议定书》修正的《华沙公约》(1975年)
    • 《瓜达拉哈拉补充公约》(1961年)
    • 《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
    • 任何其他适用的协议、公约或者法规以及任何赋权法例
  • "损害" 包括由于运输公司提供运载或者其他附带服务而造成或者与运输公司提供运载或者其他附带服务相关的死亡、受伤、延误、损失、部分损失或者其他任何性质的损害。
  • "电子优惠券" 即指在我们的计算机数据库中存储的电子乘机优惠券或其它有价凭证。
  • "电子机票" 即指由我们或者以我们的名义签发的预定行程、电子优惠券而且如果适用的话,可以作为一份登机证件。
  • "乘机优惠券" 即指中注明“可以通行”(“good for passage”)这一字样的部分机票或者电子机票、电子优惠券,并且注明您有权享受往返运载服务的特定地点。
  • "FLY-THRU 中转服务" 即指在同一预定行程中或者某一符合我们中转时间要求的单独PNR(旅客订座记录)中继续提供旅行的后续航班
  • "客人" 或者 "乘客" 即指除了机组成员之外,在我们同意的情况下通过飞机运载或者将会由飞机运载的任何人员(也会被称为“您”、“您的”以及“您自己”)。
  • "预定行程" 或者 "行程单" 即指我们签发给乘客的证件,其中包括该乘客的姓名、航班信息、预订编号、《合同条件》以及各种通知。
  • "婴儿" 即指在旅行开始当天年龄不到24个月的乘客。
  • "航线" 即指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
  • "座位" 即指我们飞机上的座位。
  • "价目表" 即指我们采用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公布的航费和费用。
  • "机票" 即指预定行程并且包括我们所签发或者代表我们所签发的电子机票和电子优惠券,而且其中包括《合同条件》以及各种通知。
  • "条款与条件" 即指这些《运载条款与条件》。
  • "未托运行李" 即指除托运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其中包括您带入飞机机舱的所有物品。
  • "我们", "我们的", "我们自己","我们" 以及 "运承方" 即指亚航长途公司(734161-K)。
  • "您", "您的", "您自己" 即指进行预订的任何人,即除了机组成员之外,将会被运载或者被运上飞机的人(同时也被定义为“乘客”或者“客人”)。
  • "网站" 即指我们出于乘客进行在线预订以及获取我们信息之目的而提供的 www.airasia.com 这一互联网网站。

1.2 标题: 这些《条款与条件》每一条的题目或者标题只是为了方便阅读,不可用于解释正文。

适用性

2.1 总则: 这些《条款与条件》适用于航空运输或者其他运输方式,其中包括由我们或者以我们的名义提供的乘客和行李地面运输,并且适用于我们针对这一运载和运输所承担的任何责任。

2.2 : 以《条款与条件》为准:除了这些《条款与条件》的规定之外,如果这些《条款与条件》与我们的《合同条件》或者要求我们处理特定主题时采用的任何其他法规存在出入,则应当以这些《条款与条件》为准。

2.3 语言: 这些《条款与条件》所采用的语言为英语,即使如此也可能会存在采用其他语言提供的这些《条款与条件》译本,除非根据与解释语言有关的任何适用的地方性法规,否则在对这些《条款与条件》进行解读时只能将英语作为唯一的语言使用。

机票/预定行程

3.1 合约初步证据: 对于乘客与我们之间的运载合约来说,预定行程即为初步证据。预定行程、这些《条款与条件》以及我们的《合同条件》(其中包括适用的价目表)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的运载合约。

3.2 可转让性: 这一运载合约只有按照这些《条款与条件》和我们《合同条件》的规定才具有可转让性。

3.3 有效性: 预定行程只针对本文中指明的乘客以及规定的航班有效。

3.4 身份: 我们将只向预定行程或者电子机票中指定的乘客提供运载服务。您将需要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进行适当的身份确定。

航费

4.1 总则: 航费只适用于从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除非我们另有说明,否则航费不包含机场之间以及机场与城镇转运站点之间的地面交通服务。我们是一家严格进行点对点飞行的航空公司,所以不负责为您提供任何中转航班。如果您错过任何中转航班,我们对此将概不负责。如果您已经购买我们的FLY-THRU产品,则用于管辖本《条款与条件》中FLY-THRU中转服务的相关条款应当适用。如果您已经购买涉及到一家以上合作航空公司的FLY-THRU中转服务,那么您应当遵循每个相应航空公司的《承载条款与条件》。

4.2 In婴儿fants: 《费用明细表》中会提供出生九(9)天到两(2)岁(24个月)之间的婴儿费用(以首次境外航班的旅行之日为基础)。如果婴儿可以坐在成人的膝盖上,则即可出行。一(1)位成人只允许携带一(1)名婴儿。不允许将四轮婴儿车带上飞机。出于安全法规原因,每趟航班的婴儿数量有限,因此有可能无法满足您携带婴儿出行的要求。

4.3 政府税费、费用以及保险附加费用: 除非我们专门声明,否则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者机场运营商针对您使用我们任何服务或者设施而强制征收的任何航空旅行方面的政府税费、费用以及保险附加费用均未包含在我们的航费、行政管理费用和收费中,而且应当由您承担。对于往进美国的航班来说,所有此类税费、收费或者附加费都将包含在报价内。针对航空旅行强制征收的此类政府税、收费和保险附加费可能会不时做出变更并且甚至在您已经确认预订的日期之后也可能会强制征收。您仍然应当在出发之前在它们到期时承担此类政府税、收费或者是保险附加费。在往返美国的航班上,在您已经确认预订的日期之后增加任何到期的政府税、收费或者附加费之前需要获得乘客的同意。

请参阅我们的 《费用明细表》 ,了解税费、收费和保险附加费的相关金额。

我们只会退还机场税。只有在旅行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时才能退还机场税而且在适用的情况下,退款时会收取退款手续费。

4.4 货币: 除非我们专门说明,否则航费和收费均可以采用我们公布航费时规定的货币进行支付。

4.5 准确性: 所有的航费、价格、航班时刻表、公布的航线、预定的产品和服务在公布时均具有准确性,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这一点并不会影响已经完成的购买品。

4.6 适用航费: 适用航费即指由我们或者以我们的名义所公布的航费,无论是采用电子方式还是其他介质方式。除非我们专门说明,否则航费可能不包含行政管理费、服务费以及其他收费。

座位预订

5.1 预订确认: 全额支付航费并且我们向您签发预订编号和/或相关的预定行程之后,座位预订即得到确认。一旦确认,预订便无法取消而且除非以下情况,否则无法退款:

  • 对于往返美国的航班,如果是在出发前至少提前七天预订,则在预订之后24小时以内可以取消预订并且全额退款。
  • 如果旅行时从韩国出发/抵达韩国/经由韩国进行中转的乘客希望获取机票退款,则需要通过呼叫中心、网站或者电子邮件采用书面形式提出这一退款请求,同时该乘客有权获得的上述退款金额应当满足以下标准:
    • 如果在出发日期之前至少提前91天提出申请,则可以全额退还已支付的金额;或者
    • 如果在出发日期前提前61到90天提出申请,则可以退还已支付金额的90%;或者
    • 如果在出发日期前提前31到60天提出申请,则可以退还已支付金额的80%;或者
    • 如果在出发日期提前三(3)个小时到30天提出申请,则可以退还已支付金额的70%。

5.2 团体预订: 这些预订受到不时会做出变更之特定条款的管辖。请联系我们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5.3 Flight Change: 一旦已经签发预订编号,则航班变更需要满足以下条款:在预定航班的出发时间前四十八(48)小时,不允许变更航班。在预定航班出发时间前四十八(48)小时以上的航班变更费用会在 《费用明细表》中提供,遵循以下条件:

  • 如果可以提供更低的航费,则不会向乘客退还机票差价;
  • 如果预订的新航班从取消预订的航班航费等级更高,则乘客应当支付机票差价才能取消或者变更航班;
  • 直到我们向您签发一份新的预定行程和/或预订编号,航班变更才能成功确认;而且
  • 不允许进行航线变更。

5.4 促销航费: 与航班变更原则相关的第5.3条和与姓名变更相关的第5.5条并不适用于某些精选的促销航费。

5.5 姓名变更: 一旦已经签发预订编号,则您不可用另一位乘客的姓名取代已确认预订中所指定的乘客。

5.6 付款: 完成预订时必须全部付清航费。如果无论出于任何原因尚未足额支付航费,则我们保留在办理登机手续之前取消相关预订和/或不允许您登上飞机的权利。

5.7 个人信息: 您在此确认并且同意:出于进行运载预订以及为您提供预订确认、开发配套服务和设施、方便办理入境和进入手续、财务处理、记帐查帐、调查信用卡或者其他支付卡、安全性、行政管理和法律意图、信用卡签发、系统测试、维护开发、统计分析以及帮助我们与您日后进行任何来往之目的,您已经向我们提供了自己的个人信息。

出于这些目的,通过与我们签订运送契约的方式,您授权我们保留并且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并且可以将其传送给我们自己的办事处、授权代理商以及第三方商业伙伴、政府机构、其他运输公司或者上述服务的供应商。

5.8 选座: 我们无法保证在飞机上为您提供任何特定的座位,同时您同意接受任何有可能分配的座位或者其他航班上可以提供的任何座位。您将会在登机时分配到座位。即便是在静区,我们也会保留随时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其中包括登上飞机之后。出于运营、安全、政府、法规、健康或者安保之目的,这一点可能会非常必要。登机之后,不允许乘客自行移到价格更高的座位上。

5.8.1 预先保留座位(ASR): 根据可供性情况,在既定出发时间之前您可能需要针对预先保留座位(ASR)的服务支付费用。请参阅我们的 《费用明细表》 , 了解适用于预先保留座位(ASR)的相关费用。当购买的预先保留座位(ASR)位于静区时,即便是在登上飞机之后,我们也仍然保留随时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出于运营、安全或者安保之目的,这一点可能会非常必要。我们无法保证重新进行任何特定的座位安排,无论是靠走道、靠窗、靠出口还是其他类型的座位,其中包括在静区重新安排座位。然而我们将会付出合理的努力满足已付费的座位安排。登机之后,不允许乘客自行移到价格更高的座位上。

5.8.2 如果成功购买到预先保留座位(ASR)之后的任何时候,我们的时刻表由于我们合理认为超过自身控制能力范围的情况或者由于商业原因或者安全原因发生变更、取消、延误或者合并,我们将会自行选择以下任一方面:

  • 在下一趟可以提供的航班中按照相同的预先保留座位(ASR)运载您;或者
  • 在下一趟可以提供的航班中按照具有等值的预先保留座位(ASR)运载您;或者
  • 在下一趟可以提供的航班中按照具有等值的预先保留座位(ASR)运载您;或者

此处第5.8.2条概括的选项是可以唯一且排他性提供给您的补偿,而且我们在这方面不需要向您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5.9.1 机上销售产品: 机上销售产品、服务或者广告节目的提供均以可供性为准。一旦购买,机上销售产品或者服务均不可退款并且不可转让。对于往返檀香山(美国)、关西(日本)、新西兰、黄金海岸(澳大利亚)和毛里求斯的航班来说在预定出发时间前48小时以内,或者对于所有其他目的地来说在预定出发时间前24小时以内,我们不允许对机上销售产品或者服务进行任何预订或者变更。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我们保留针对机上销售产品或者服务修改/变更价格或者替代任何组成部分的权利。登机牌是您预订机上销售产品或者服务的购买证明而且为了兑换您的预订机上销售产品或者服务,必须在机上向机舱乘务人员出示。在预订时,您机上预订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全部价格和/或折扣均具有准确性。

5.9.2 膳食: 膳食选择应当以不时做出的变更为准。食物有可能会含有坚果、乳制品和/或谷蛋白。对于往返檀香山(美国)、关西(日本)、新西兰、黄金海岸(澳大利亚)和毛里求斯的航班来说在预定出发时间前48小时以内,或者对于所有其他目的地来说在预定出发时间前24小时以内,我们不允许对您的膳食选择进行任何预订或者变更。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我们保留根据可供性和/或航班适合性,修改/变更预订膳食的价格、采用某一具有类似价值的商品代替预订膳食中任何组成部分的权利。登机牌是您预订膳食的购买证明而且为了兑换您的预订膳食,必须在机上向机舱乘务人员出示。在预订时,您预订膳食的全部价格和/或折扣均具有准确性。

5.10 旅行保险: 由于我们对您承担的责任有限,所以建议您购买一份旅行保险,以便涵盖:

  • 旅行计划变更和旅行取消;
  • 行李和/或个人财物的损失、延误或者损害;以及
  • 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出发和抵达机场发生意外时伞降医救人员强制征收的费用。

乘机登记和其他运载要求

6.1.1 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和条件: 我们的乘机登记柜台会在预定航班出发时间之前开放三(3)小时。这些柜台会在预定航班出发时间前六十(60)分钟关闭。登机截止时间可能会因机场和特定的航班而异。您需要负责确保自己遵循预订时向您提供的这些截止时间详情。在任何情况下,在不影响这些负责管辖拒绝运送权的《条款与条件》其他规定通用性的情况下,我们保留不允许您登机的权利,此时不需要向您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不必向您退还任何已支付的航费:

  • 如果您试图在您预定航班出发时间前六十(60)分钟之内办理登机手续;
  • 如果您无法提供有效的身份或者无法向我们的员工证明自己的身份;
  • 如果您无法提供针对某一特定地点或者国家旅行所必要的有效文件(破损的旅行文件将无法作为有效文件得到认可)、许可证、签证、入境条件;
  • 如果您无法全额付清任何航费或者其他应付给我们的费用或者收费;
  • 如果您已经对我们的员工表现粗暴或者在我们的柜台处造成干扰或者已经对我们的员工进行身体或者语言上的施暴或者胁迫;
  • 如果政府或者其他主管部门禁止您办理乘机手续或者登机;
  • 如果按照我们的判断,由于醉酒您已不适合旅行;和/或
  • 如果按照我们的判断,从医学角度来说,在飞行过程中如果不提供特别医疗帮助的话您已不适合旅行,或者您高传染性的健康状况会对其他乘客的健康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直接威胁。
* 如果您是从吉隆坡国际机场2(KLIA2),则建议您在预定航班出发时间之前至少提前九十(90)分钟办完自己的乘机手续,否则可能会登机迟到并且错过您的航班。

6.1.2 自助乘机登记: 我们可以提供自助乘机登记设施。该设施需要遵循办理乘机登记后进行变更时的特定要求和限制条件,具体可以在我们网站的自助乘机登记项下查看。

6.1.2.1 柜台值机手续费: 乘客在机场柜台办理人工值机须支付柜台值机手续费。适用于指定机场的值机柜台(含国际及国内航班)。 有关价格的详细信息,请参阅我们的收费表

6.1.3 座位的不可供性: 除了往返美国的航班之外,即使您已经确认过自己的预订操作,还是有可能出现在您的航班上无法为您提供座位的情况。当航空公司出现超额预订时,这是一种普遍做法。如果您在某一超额预订的预定国际航班登机时遭到拒绝,并且此时您已经做出有效且得到确认的预订,同时您已经按照乘机登记的截止时间在办理乘机登记时亲自到场,则应当由我方选择以下任意解决方案:

  • 尽快安排我们另外空间可用的预定服务负责运载您并且无需支付附加费用,并且在必要时延长您预订的有效期;或者
  • 如果您选择改期旅行,则会在适用于日后旅行的积分帐户中保留您的航费价值,此时的条件是您必须在此后三(3)个月内重新预订。

登机时遭到非自愿性被拒的乘客可以按照任何适用的公约申请获得赔偿,或者如果不存在适用法律的话,则我们将做出可供选择的安排。

6.1.4 唯一补救措施: 除了采纳适用的公约之外,第6.1.3 (a)到(b)条款中所概括的选择都是可以为您提供的唯一且排他性的补救措施。

6.2 登机: 您应当在预定出发之前至少提前九十(90)分钟到达登机门。登机会在出发前二十(20)分钟结束。如果您迟于这一时间到达登机门,则您将无法获准通行。

6.3 未到乘客: 您必须按时出现在乘机登记柜台处并且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在不迟于我们规定时间的情况下到达登机门。无法按时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并且按照飞机出发时间登机时,无论出于任何原因,您已经支付的航费都将不会退还给您。

6.4 遵从: 您只需要负责遵循航班出发、抵达或者经停时所在国家的所有法律、法规、指令、命令和要求以及我们的《条款与条件》、通知以及我们针对这些所给出的指示。我们不会以任何方式向您承担与获得必要证件或者遵循此类法律、法规、指令、命令、通知、要求或者指示相关的责任,无论是通过口头、书面还是其他形式发出,或者针对由于您未能获得此类证件或者遵循此类法律、法规、指令、命令、通知、要求或者指示而对您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

6.5 旅行文件: 为了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说明情况,乘客们需要负责获得并且必须拥有和提供出境、入境或越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命令、指令或要求所需要提供的全部出入境、健康以及其他文件。出于安全、防止犯罪及执法目的,您的旅游文件将通过多个数据库进行验证,包括国际刑警数据库。您同时需要负责保证您的旅行文件中留有足够的页数,以便满足目的地的相关入境要求。我们保留拒绝运载未能遵循此类适用法律、法规、指令、命令或者要求之任何乘客,或者文件看起来未能遵循此类适用法律、法规、指令、命令或者要求之任何乘客的权利。

6.6 文件建议: 所有按照国际航线旅行的乘客均必须拥有有效期至少达到六(6)个的护照以及适用的有效签证。同时此类乘客还应当拥有返程票或者去程票。如果您已经购买了我们的FLY-THRU中转服务产品,则您需要负责确保自己可以满足最终目的地的入境要求。

6.7 入境遭拒: 每当由于您未获准入境某国,无论是中转国还是目的地国,我们按照任何政府或移民当局的命令需要将您遣返至您的出发地点或者其他地点时,您都会同意支付相关航费和/或处罚或罚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会退还航费。

6.8 乘客承担罚金、滞留费用、医疗费用等: 如果由于您未能遵循航班出发、抵达或者经停时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指令、命令或者其他旅行要求或者提供所需文件,或者在出发和抵达机场发生意外时提供包括伞降医救在内的任何医疗护理而要求我们支付或者垫付任何罚金或者罚款或者产生任何开支时,您应当按照要求向我们偿还所支付的任何金额或者所产生或者需要支付的开支。我们可以在我们的持有权项下,利用任何您未使用的航运费,或者任何应付给您的款项来支付这些款项或者开支。

6.9 安全检查: 您应当进行政府或者机场官员或者我们所规定的任何保安或健康检查。

6.10 机场安保人员从乘客身上取下的物品: 对于按照国际或者政府规定执行公务的机场安保人员从您或者您行李上取下的物品,无论任何此类物品是否随后由此类机场安保人员扣留或者销毁,还是由此类机场安保人员转交给我们,我们既不会负责也不会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拒绝与限制运载

7.1 拒绝运载权: 除了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之外,我们有可能会出于安全考虑拒绝运载您或者您的行李,或者如果我们合理地自行处理时确定:

  • 此类做法对于确保安全或者安保工作来说很有必要;
  • 此类做法对于遵循航班出发、抵达或者经停之任何州或国家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者命令来说很有必要;
  • 您的行为、状态、年龄或者精神或者精神状况或者您行李的物理状态符合以下规定:
    • 会对其他乘客或者我们的机组人员造成伤害恐惧;或者
    • 您有可能会对自己、其他人或者对财物造成危害或者危险;
  • 您已经在以往的航班上做出不端行为而且存在此类行为可能会再次发生的合理可能性;
  • 您没有遵守,或者有可能会无法遵守我们的指示;
  • 您已经拒绝进行安全检查;
  • 尚未支付适用的航费或者任何收费或者税费;
  • 您的航费付款存在欺诈性;
  • 您无法提供旅行适用的正确文件;
  • 已经通过欺诈或者不合法的手段完成我们座位的预订或者已经通过未经我们授权的人员购票;
  • 您支付航费所用的信用卡已经被通报为丢失或者被盗;
  • 预定行程或者预订或者电子机票系伪造品或者通过欺诈手段获得;
  • 预定行程已经被除我们或者我们授权代理商以外的任何人更改,或者已经被毁损(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保留扣留此类文件的权利);
  • 办理登机手续或者登机的人员无法证明自己即为名为预定行程中相关乘客的人员(我们保留在这种情况下保留此类预定行程的权利);和/或
  • 出于其他乘客的安全考虑,我们保留拒绝患有我们判断会造成直接威胁之传染性、蔓延性或者慢性疾病之乘客登机的权利;或者出于任何其他原因使我们认为将会影响其他乘客安全性之乘客登机的权利。

7.2 无成人陪伴的儿童: 12周岁以下儿童在没有18周岁以上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不可单独搭乘航班。儿童乘客的座位需与陪同出行的成年人乘客的座位相邻。陪同出行的成年人乘客需为儿童乘客的安全担负全部责任,同时必须确保为自己及儿童乘客预订相邻的座位。

7.3 行动不便/健康状况不佳的乘客: 在预定航班出发日期之前至少48小时,那些要求获得特殊帮助的乘客以及那些具有包括有可能需要服药或者携带药物/注射器上机等在内之健康状况/疾病的乘客需要通过我们的在线网络聊天或者我们的呼叫中心联系我们,以便我们事先做好安排。

7.3.1 轮椅/行动装置: 我们的航班可以运输轮椅/行动辅助器具(包括电力驱动的轮椅/行动辅助器具),请参考下方条款8.5。请通过我们的官网了解有关运输轮椅/行动辅助器具的详细信息。在既定航班出发日期前至少提前4小时,要求提供轮椅服务的乘客需要在预订时或者通过Manage my booking(管理我的预订)预订相同的服务。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否则如果未能告知我们,则有可能会造成您在抵达机场时无法获得任何特殊帮助或者轮椅服务而且您有可能会被拒绝上机。

7.3.2 同伴随行: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则我们有可能要求行动不便/健康状况不佳的乘客与一位同伴一起出行:

  • 在适用的政府规定项下,这一点对于安全性来说非常必要;
  • 由于行动受限,所以该乘客无法自行撤离飞机;
  • 该乘客由于存在无法正确理解或者响应安全指示的精神障碍而失能;或者
  • 该乘客同时存在严重的听力和视觉障碍,而且该乘客无法与机舱乘务人员建立足以传达必要安全简介的沟通方式。

该同伴必须:

  • 从精神和健康的角度来说能够在机上为该乘客提供正确理解和响应机舱乘务人员相关安全指示以及在发生意外时帮助他们撤离飞机的能力;而且
  • 具有自我依赖能力。

7.3.3 选座: 我们将会按照适用的法律为提供特定要求的乘客安排座位。我们保留随时重新分配座位的权利,其中包括登上飞机之后。出于运营、安全、政府、法规、健康或者安保之目的,这一点可能会非常必要。

7.3.4 医学证明与《有限责任声明》: 除非另有说明,身体状况欠佳或身患疾病的乘客须提供一份出具日期距航班出发日期不超过10天的有效医疗证明*,以证明其身体状况适合飞行。

* 往返美国之航班上的乘客只需要针对以下医学状况/疾病提供一份有效的医学证明,该医学证明的出具时间应为出行日期前10日内。
  • 乘客的健康状况使我们合理怀疑该个人在飞行过程中不提供其他医疗帮助的条件下能够安全地搭乘航班;或者
  • 患有在航班机舱内可能会传染给其他乘客之传染病或者传染状况并且会造成直接威胁(这包括:水痘、麻疹、腮腺炎、风疹、肺结核和百日咳)的乘客,同时医学证明必须确定这种传染病或者传染状况在机舱环境中不会对其他乘客造成传感。

除非我们另有决定并且除了往返美国的航班之外,健康状况不佳/患有疾病的乘客需要在办理乘客登记手续时签署一份《有限责任声明》,证实他们适合出行。

7.3.5 服务型动物: 不允许运载服务型动物。

7.4 怀孕的乘客: 在预订座位时以及在乘机登记柜台处,怀孕的乘客有责任告知我们他们的孕程。我们运载怀孕的乘客时会遵循以下条件:

  • 孕期在27周(含)以内:除了在往返美国的航班上之外,乘客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必须签署《亚航长途公司有限责任声明》,以便免除亚航长途公司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 孕期在28周到34周(含):
    • 乘客须出示一份医生开具的适合飞行的医疗证明。
    • 医生开具的医疗证明须写明怀孕周数,医疗证明的出具日期距航班预定出发日期不得超过30天(包括出发航班和到达航班)。
    • 除了在往返美国的航班上之外,乘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必须签署《亚航长途公司有限责任声明》,以便免除亚航长途公司由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 怀孕35周及以上:亚航长途公司不允许运载。

7.5 出生8天和/或以下的婴儿: 我们保留拒绝运载出生八(8)天和/或以下的婴儿。我们可以行使绝对酌情权决定在执业医师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批准此类运载并且当该婴儿的父母签署《有限责任声明》时在我们的航班上运载此类婴儿。

行李

8.1 无法作为行李接受的物品或者无法接受进行行李内运载的物品: 我们保留拒绝运载以下此类行李或者在行李中发现之此类物品的权利:

  • 在手提箱或者其他合适容器中包装不当的物品,从而在正常看管和处理的情况下确保实现安全运载;
  • 有可能会危及飞机或者机上人员或者财物和/或在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危险货物条例》以及我们的《条款与条件》和《合同条件》项下被定义为危害货物的物品。
  • 航班出发、抵达或者经停之任何州或国家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者命令禁止运载的物品;
  • 我们合理认为出于其重量、形状、尺寸或者特性原因而不适合运载的物品;
  • 易碎或者易腐烂的物品;
  • 活体动物或者动物尸体;
  • 人类或者动物遗骸;
  • 新鲜或者冰冻海鲜或者其他肉类,此时的条件是只有当我们认为已经对它们进行过妥善包装后才有可能作为手提行李将此类物品带上飞机。严格来说,只有在相关的主管部门检查过内容物之后才允许对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和/或含有干货/易腐物品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如果乘客拒绝检查,则我们有权拒绝接纳行李;
  • 枪支弹药;
  • 炸药、易燃或者非可燃气体(例如:气溶胶涂料、丁烷气体、打火机补充物)、冷冻气体(例如:充满的水肺气瓶、液氮)、易燃液体(例如:涂料、稀释剂、溶剂)、易燃固体(例如:火柴、打火机)、有机过氧化物(例如:树脂)、毒物、传染性物质(例如:病毒、细菌)、放射性物质(例如:镭)、腐蚀性材料(例如:酸、碱、水银、温度计)、磁性物质、氧化物质(例如:漂白剂)、电子香烟。
  • 例如古董枪支、剑、刀以及类似物品,此时的条件是:我们行使绝对酌情权决定出于非常特殊的原因可以允许将此类物品作为托运行李。这些物品无论出于任何原因都不得带入飞机。

8.2 贵重和易碎货物: 强烈建议乘客不要将此类物品作为行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如果将它们作为行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除非相关公约做出规定,否则乘客同意自行承担运载此类物品的风险。此类物品包括金钱、珠宝、贵重金属、银器、电子设备、计算机、照相机、视频设备、可转让票据、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护照以及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所有权契约、人工制品、手稿以及类似物品。

8.3 搜查权: 出于安全和安保目的,我们有可能会要求对您本人或者您的行李进行搜查、X射线或者其他类型的扫描。为了确定您是否拥有或者您的行李是否含有任何不允许或者违禁物品,如果您不在的话,我们保留当您不在场时搜查您行李的权利。如果您拒绝服从此类搜查或者扫描,则我们会保留拒绝运送和/或您行李的权利,此时无需向您退还票价而且无需要向您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在搜查或者扫描时为您造成伤害和/或对您的行李造成损坏,除非确系我们的错误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否则对于相同情况下的此类伤害或者损坏我们概不负责。我们将对由于在抵达和出发机场进行海关或者安保检查时损坏的锁具负责。

8.4 托运行李: 在向我们交付需要托运的行李之后,我们应当负责保管并且针对每一件托运行李出具一个行李识别标签。托运行李上必须牢牢附带您的姓名或者其他个人身份信息。除非我们出于安全、安保或者运营原因判定需要通过备选航班进行携带,否则托运行李将会通过您搭乘的同一架飞机进行运送。如果通过后续的航班运送您的托运行李,则除非适用的法律要求您亲自出面办理清关手续,否则我们将会在该航班到达的合理时间内向您交付您的托运行李。

8.5 托运行李: 运送托运行李需要收取行李费,如果在预订时或者既定出发时间之前4小时购买此项服务则可以按照折扣价格收费,或者在机场登机柜台处按照全额价格收费。可首先为一件重量不超过20公斤的行李预订托运服务。若在机场值机柜台办理的托运行李的数量超出在预订时购买的托运行李的数量,按行李件数收取费用(每件最高20公斤)。请参阅我方的费用表获取全部价格的相关详细信息。这一费用不可退款并且不可转让,除非对于往返美国的航班来说,此时 (a) 您在第9.2(a)条款项下被改线安排到另一个航班,但是没有享受到已经购买到的超重行李服务,(b) 我们已经在第9.2(b)条款项下向您提供了积分,其中包括针对超重行李服务已经支付的价额,或者 (c) 我们已经在第9.2(c)或者(d)条款项下为您办理了退款。尽管可以免费携带摇篮车/儿童推车,但是对于婴儿并不存在免费行李限额。

如果乘客在飞行旅程中需要使用婴儿推车、手动轮椅、辅助移动装置*和助行架,那么可以免费携带这些物品。

除非按照相同的预定行程出行,否则乘客不可使用其他乘客没有使用过的托运行李重量。在相同预定行程中已经预订但却无法出行的乘客有可能无法将未使用的托运行李重量转让给相同预定行程中的其他乘客。出于健康和安全目的,承运方将不会接受超过32千克和/或超出高度为81厘米、宽度为119厘米以及深度为119厘米这一整体尺寸的单件物品。这一重量限值并不适用于移动设备*

按照 《费用明细表》 中列明的相关费用付费之后,可能通过飞机运送运行器械并且需要自行承担风险。因此,建议您为此类物品购买必要的保险。如果已经为超出我们自带行李尺寸而且重量低于75千克的乐器购买了座位并且已经支付过相应的航费,则可以将其带入机舱。不允许为行李购买额外的座位。

* 除却上述规定,若您的轮椅/行动辅助器具(包括电动轮椅)无法通过飞机货舱舱门(舱门尺寸:140厘米(长)x140厘米(宽)x100厘米(高)),或因包括当地职业健康规定、安全规定或/和监管规定等原因导致无法被运送上飞机,我们建议您提前安排将您的轮椅/行动辅助器具通过其它方式(如海运)单独运送至目的地。

8.5.1 FLY-THRU:

  • 我们将采取一切合理的必要措施避免延误运载您本人以及您的行李。
  • 在出发点必须同时针对过多的行李和/或任何其他应付支付的相关费用付清款项。

8.6 非托运行李: 按照本条款中的行李携带规定,每位乘客(婴儿乘客除外)可以携带两件手提行李登机。

手提行李可以是以下任意两种行李的组合: 一(1)个行李箱、一(1)个手提电脑包、一(1)个手提包、一(1)个小包

行李箱须满足如下要求:
- 尺寸不可超过56厘米(高)X36厘米(宽)X23厘米(深)
- 可以放入客舱行李架中。

手提电脑包、手提包或小包须满足如下要求:
- 尺寸不可超过40厘米(高)X30厘米(宽)X10厘米(深)
- 可放入前方座椅下方。

两(2)件手提行李的总重量不得超过7公斤。

尺寸或重量超标或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手提行李将被拒绝登机。我们建议乘客依照条款8.5的规定,在机场 值机柜台将此类不符合手提行李规定的行李办理托运。若没有将此类行李办理托运,本公司有权在登机口 处将此类行李进行托运,且相关乘客需支付登机口行李托运费(请参阅收《费用明细表》。依据出发地相关适用 的法律法规,乘客或许可以于手提行李中携带液体登机,但液体的携带须符合以下规定:

  • 液体须装在容量最大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内。
  • 这些容量不超过100毫升的液体容器须能够统一放入一个可重复密封的透明塑料袋中,该塑料袋 的容积不可超过1公升。
    该塑料袋须单独通过机场安检设备。若您携带的液体物品不符合上述规定,那么届时您或许会被要 求将此液体物品处理掉。

根据现行当地法规,乘客不可将如盐、沙子、爽身粉等无机粉末类物品及/或不时禁止的其他粉末类物品携带登机。

目前美国、澳大利亚及新西兰政府禁止将350毫升/12盎司以上无机粉末类物品携带登机。粉末类物品或需接受额外安检,亦有可能被安检人员扣留。

8.7 飞机重量限制: 如果运输公司认为将有可能超过飞机重量限制时,运输公司将会遵循这些《条款与条件》中第8.4条款的相关规定以及任何适用的当地法律自行决定应当运载哪些物品。

8.8 行李领取与交付: 一旦可以提供时,您应当在目的地的相关地点立即领取自己的行李。如果您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领取,则需要将相关行李保存在我们的经营场所,我们有可能会收取存放费用。如果没有提供给您的时间过后一(1)个月内领取托运行李,则我们有可能会在不向您承担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将其处理掉。乘客会在交付托运行李时获得行李识别标签,只有其持有者才有权领取行李。如果领取行李的人无法提供用于识别行李的行李识别标签,则我们只会在其已经按照我们满意的程度确立了自己的相关权利时才会将行李交付给此类人员,而且如果我们提出要求的话,对于此类交付的结果而使我们有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者开支,此类人员应当提供足够的担保,以便使我们得到补偿。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人在交付时不进行投诉的条件下接受行李就足以证明这些行李已经以良好的状态并且按照我们之间签订的运载合约得到交付。

8.9 如果您误领行李: 如果您从行李传送装置上取下错误的旅行袋或者其他行李,则您需要负责立即自费将该旅行袋或者行李归还给您领取时所在机场之行李领取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机场经理。同时您还将负责承担我们将该旅行袋交付给真正所有者时将会产生的相关交付费用。

航班时刻表

9.1 航班时刻表: 我们将竭尽全力避免延误运载您本人以及您的行李。我们将努力坚持在出行当天公布有效的航班时刻表。然而,时间表、航班时刻表或者其他地方所显示的时间均会随时且不时发生变更。对于由于此类变更而使乘客产生的任何损失,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概不负责。

9.2 航班时刻表的取消与变更: 由于出现超出我们控制能力范围的情况或者出于安全或者商业性原因,有可能会在已经预订之后随时变更、取消、改道、推迟、重新安排某一预订和/或推迟任何航班。如果此类航班取消,则我们将会自行选择以下任意方面:

  • 尽快安排我们另外空间可用的预定服务负责运载您并且无需支付附加费用,并且在必要时延迟您预订的有效期;或者
  • 如果您选择改期出行的话,将您的航费价额保留在用于您日后出行的积分帐户内,此时的条件是您必须在此后九十(90)日内重新进行预订。
  • 如果我们无法在预定出发时间前48小时内将您运载至/自您的目的地则会提供退款。
  • 如果您由于在原定出发时间前后三(3)小时或者以上出现航班取消和/或重新安排航班时刻而选择不再继续您的旅程,则会将该价额退还到您的银行帐户或者信用卡或者借记卡内。为了避免产生疑问,如果在出发当天机场推迟、取消和/或重新安排您有可能会被拒绝登机的某一航班时,将不会退款。

9.2.1 FLY-THRU: 如果我们的航班的推迟或者取消/重新安排造成您错过自己已经确认预订的FLY-THRU中转航班,则您有权享受以下方面:

如果您的航班在出发点推迟: 在我们的中转时间内免费转到下一趟可以提供而且可以中转到最终目的地的航班。

如果您的FLY-THRU航班被推迟: 在我们的中转时间内免费转到下一趟可以提供的航班。

如果您的新航班无法满足我们的中转时间或者如果第二天无法安排下一趟可以提供的航班,则我们将不会提供以下方面:

  • 日间或者过夜住宿
  • 陆路交通
  • 存放您的托运行李。您需要在经停点领取自己的旅行袋并且针对新的中转航班重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9.3 唯一补救措施: 除了采纳适用的公约之外,并且除了往返美国旅行的乘客之外,第9.1条款以及第9.2. (a)、(b)和(c) 条款中所概括的选择都是可以为您提供的唯一且排他性的补救措施。

机上行为

10.1 : 如果按照我们合理的意见,您在飞机上的行动会危及到飞机或者机上的任何乘客或者财物,或者妨碍或者阻碍机组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或者未能遵循机组人员的任何指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包含电子香烟在内的任何吸烟、酒精、手机使用或者,针对机组人员使用任何威胁、骂人或者侮辱性字眼或者行为会造成不适、不便、损害或者伤害其他乘客或者机组人员,我们有可能会采取自己认为必要的措施阻止此类行动的继续发生,其中包括限制措施。会在任何时候您都有可能会被责令下机而且后续的运送服务会遭到拒绝,同时有可能会因为在飞机上参与犯罪而遭到起诉

10.2 如果我们在行使自己合理的决定权时根据您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决定:出于让您下机之目的而改变飞机航线时,那么您应当承担作为改变航线的结果或者由于改变航线而产生的无论任何性质的全部费用。

10.3 : 出于安全原因,我们有可能会在飞机上禁止或者限制操作电子设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笔记本电脑、便携式录音机、便携式收音机、CD播放器、电子游戏机或者发送设备,其中包括无线电操纵的玩具和步话机。允许操作使用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

10.4 : 我们的航费并不包括免费赠送机上膳食和饮料。然而,您可以在预定出发时间提前24小时预订膳食或者在机上购买。为了尊重所有的文化和宗教信仰,我们不允许外来食品进入飞机。

在我们的任何航班上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吸烟,其中包括电子香烟。

易腐烂的物品是指如果保存在诸如存在温度和湿度变化等特定条件下将会坏掉的物品。例如:不允许在自带行李中携带包括做熟的米饭、面条和三明治等易腐烂的物品而且乘客必须将其处理掉。

允许将水果放在自带行李中带上飞机,此时的条件是:这些物品需要妥善进行包装、密封而且不得在飞机上食用。请注意:无论是在托运行李还是在自带行李中都不允许携带飞机座舱内普遍禁运的榴莲、波罗蜜以及任何其他散发刺激性气味的水果。

责任限制

11.1 华沙、蒙特利尔公约通告: 如果乘客的旅程涉及到某一最终目的地或者在除了出发国之外的某个国家停留,则《华沙公约》或者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有可能会适用,而且《华沙公约》或者1999年的《蒙特利尔公约》可以管辖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会限制运输公司所承担的死亡或者人身伤害以及与行李丢失或者受损相关的责任。

11.2 行李赔偿责任限制通告: 除非已经提前声明具有更高的价值并且已经支付过附加费用,否则行李丢失、延误或者破损赔偿有限,这些行李包括行李的任何突出部分,例如:轮子、支脚、皮带、拉杆/伸缩手柄、挂钩、边盖、拉链、口袋或其他附带物。国内旅行的赔偿责任以及国际旅行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应的法律会有所不同。

11.3 当《华沙公约》不适用时: 如果您的运载不符合《华沙公约》的责任规定,则以下规定应当适用:

  • 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任何因您的疏忽而造成或者促成的损害,我们应当承担的损害责任将会被降低。
  • 除非由于我们的重大过失造成托运或者未托运行李受损而且此类行李属于我们的控制或者保管能力范围,否则我们对于此类受损概不负责。
  • 除了发生有意或者任意造成损害并且知道有可能会造成损害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之外,否则我们对于托运行李和未托运行李出现的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应当限于《价目表》中给出的此类金额。如果行李识别标签上没有记录行李的重量,则假定该托运行李的总重并没有超出适用于相关运送级别的免费携带行李定额。如果对于托运行李,按照超重行李补充保险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申请较高的金额,则我们的责任应当限于此类较高的申请金额。
  • 对于因为我们遵守适用法律或者政府规定和法规或者由于您未能遵守相同方面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我们概不负责。
  • 除非在这些《条款与条件》中另有其他具体的规定,否则我们应当只按照适用的法律针对已经证明的损失和费用向您承担可收回的补偿损失。
  • 对于您行李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我们概不负责。您应当负责承担由于自己行李而对他人或者财物所造成的任何损害,其中包括我们的财物。
  • 对于因为您健康状况或者由于此类状况恶化而造成的任何疾病或者失能,其中包括死亡,我们概不负责。
  • 包括这些《条款与条件》在内的运载合约和除外条款或者责任限制,均按照它们适用于我们的相同程度适用于我们的授权代理商、工作人员、雇员和代表。如果有的话,从我们以及从此类授权代理商、工作人员、雇员和代表处可收回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我们自己的赔偿责任金额。
  • 除非我们明确做出声明,否则这些《条款与条件》的规定都不会放弃我们在《华沙公约》或者任何其他适用公约或者适用法律项下的任何例外情形或者限制条件。

索赔通知

12.1 索赔通知: 除非您另行证明,否则行李识别标签的持有人在交付时不进行投诉的条件下接受行李就足以证明这些行李已经以良好的状态并且按照《运送契约》得到交付。如果您希望针对托运行李受到的损害提出投诉或者控诉,则您必须尽快告知我们您已经发现的相关损害,而且最迟需要在收到行李起七(7)个日历日之内告知。如果您希望针对托运行李的延误提出投诉或者控诉,则您必须自已经自行放置行李之日起二十一(21)个日历日之内通知我们。每份此类通知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在上述时间内发布或者送交给我们。

12.2 诉讼时限: 如果自抵达相关目的地当日,或者自飞机当时预定抵达的日期,或者停止运载当日起两(2)年内没有针对我们提出诉讼,则任何损害诉讼权均应当失效。计算限制时段的方法应当按照受理相关案件之法院的法律决定。

修改与弃权

13.1 我们的代理商、雇员以及代理均无权更改、修改或者放弃这些《条款与条件》中的任何规定。

Last update: 28 August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