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7航班運載條款

定義

1.1 釋義: 在此等條款及細則,這些特定用語用以下釋義:

  • 「航空公司代碼」(Airline Designator Code)  意指專為識別特定航空運載人的兩個字元或三個字母。
  • 「獲授權的代理」(Authorised Agent) 意指一個由運載人委派代表運載人售賣運載人服務的航空乘客交通和,若獲授權,售賣其他航空運載人的服務的乘客銷售代理。
  • 「行李」(Baggage) 意指你在旅程隨身攜帶的個人財產。除非特定指明,否則它包括你的寄艙行李和不寄艙行李;
  • 「行李收據」(Baggage Check) 意指一個由本公司印發給乘客的文件,證明已經收妥寄艙行李和與運載寄艙行李有關之事宜,包括行李辨認標籤。
  • 「行李辨認標籤」(Baggage Identification Tag) 意指一個由本公司印發,專為辨認寄艙行李之文件。
  • 「預訂」(Booking) 意指一個由你購買航班,而本公司根據此等條款及細則同意之預訂。
  • 「預訂代號」(Booking Reference) 意指本公司在確認你的每個預訂後給予你的參考號碼,用來辨認預訂。
  • 「已托運行李」(Checked Baggage) 意指本公司保管並提供行李辨認標籤之行李;它有時被稱為「已登記行李」。
  • 「登機期限」(Check-in Deadline) 意指由運載人指定之時間期限,你必須在此前完成登機手續和收妥登機證。
  • 「合約細則」(Conditions of Contract) 意指包含在和與行程一同派發之該等陳述,按照其本身之釋義和納入在本公司的辦事處和登機櫃台的條款及細則,以供參考。
  • 「轉機時間」(Connecting Time) 意指一班航機抵達時間與另一班轉接航班之出發時間之間的時間。亞航X保留一切因機場營運商向本公司實施機場管制和/或因應營運要求而修改轉接航班之間的轉機時間而不作預先通知的權利。
  • 「公約」(Conventions)意指下列適用之公約:
    • 1929年10月12日於華沙簽署之《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
    •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訂之《華沙公約》
    • 在海牙修訂之《華沙公約》和《蒙特利爾附加議定書1,2或4》(1975)
    • 瓜達拉哈拉公約(1961)
    • 《蒙特利爾公約》(1999)
    • 其他適用之議定書,公約或條例和任何現行法律
  • 「損害」(Damage) 意指由本公司所執行的航運或其他附帶服務導致的乘客傷亡、延誤、遺失、部分遺失或其他損害之結果。
  • 「電子票卷」(Electronic Coupon) 意指電子搭機票券或其他保存在本公司資料庫內的有價文件。
  • 「電子機票」(Electronic Ticket) 意指是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所發出的行程表、電子票券和登機文件。
  • 「搭機票券」(Flight Coupon) 意指註有「旅遊行經地點」的票券,視為機票的一部分,就電子機票來說,搭機票券也將註明您指定往返的地點。
  • 「FLY-THRU」意指其航班以同一個預訂號碼或乘客訂位紀錄購買,且轉機時間在本公司規定內。
  • 「旅客」(Guest)或「乘客」(Passenger),也稱為「您」(you)、「您的」(yours)「您自己」(yourself) ,意指除機艙服務人員外,其他徵得承運人同意而由飛機運輸或將由飛機運輸的所有人。
  • 「行程表」(Itinerary)「旅遊行程表」(Travel Itinerary) 意指由本公司發給乘客並註明乘客姓名、航班資訊、訂位代號、合約條款和通知的文件。
  • 「嬰孩」(Infant) 意指以出發日期計24個月以下之乘客。
  • 「航線」(Route) 意指從出發機場飛往目的機場的航班。
  • 「座位」(Seat) 意指本公司飛機上的座位。
  • 「票價」(Tariff) 意指本公司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公佈的收費或費用標準。
  • 「機票」(Ticket) 意指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發出之含有合約條款和通知的行程表、電子機票和電子票券。
  • 「條款」(Terms and Conditions) 意指本航運條款。
  • 「未登記行李」(Unchecked Baggage) 意指除了已托運行李外所有由乘客攜帶上飛機的東西。
  • 「我們」、「我們的」、「我們自已」「承運人」 意指馬來西亞亞航 (734161-K)。
  • 「您」(You)、「您的」(Your)「您自己」(Yourself) 意指除機艙服務人員外,其他由飛機運輸或將由飛機運輸的所有人。(也稱為「乘客」「旅客」)
  • 「網址」(Website) 意指由本公司提供乘客用來進行網上訂位及查閱本公司相關資訊的網站 www.airasia.com。

1.2 標題: 本條款和細則內每一條條款之標題僅供方便閱讀之用,不能作為解釋本文內容之用。

適用性

2.1 總則: 本條款和細則適用於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所執行的空中運輸或其他運輸作業,包括以陸路方式運輸乘客和行李等,以及本公司對航運與運輸之相關責任。

2.2 優先條款: 除了此處所列明之條款外,在任何情況下,此處所列出之條款若與本公司之合約條款或其他條例相違背時,將以此處之條款細則為準。

2.3 語言: 條款和細則是以英文撰寫,這裡的條款和細則僅為翻譯版本,除非受有關解釋語言之任何適用當地法律約束,否則如有不符,將以英文版本內容為準。

機票/行程表

3.1 合約初步證明文件: 行程表是乘客與本公司之主要航運合約證明文件。行程表、本條款和細則,以及本公司之合約條款 (包括相關票價) 皆視為本公司與乘客之間航運條款合約內容之一部分。

3.2 轉讓: 航運合約只有在符合這些條款和細則,以及本公司之合約條款規定下才可轉讓。

3.3 有效性: 行程表僅供表中所註明之人士使用,且僅能按表中註明之航班資訊搭機。

3.4 身分證明: 本公司只運載與行程表或電子機票上姓名相符的乘客。報到前請出示適當的身分證明文件以查驗身分。

航費

4.1 總則: 航費只適用於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之運輸費用。除非本公司另有指明,否則航費不包含機場至機場之間,以及機場至市區航站之間的地面交通服務。本公司是點對點營運的航空公司,不負責任何轉接航班的營運狀況。若因為你自己的疏失而錯過任何轉接航班,我們並無義務負相關責任。如果你已經購買我們的FLY-THRU服務,則須遵守此條款與細則中與FLY-THRU服務有關的條款。如果你購買的FLY-THRU服務之航班不只由一家航空公司所提供,則你必須遵守各航空公司的航運條款。

4.2 嬰兒: 第一班出發航班起飛時年齡介乎九 (9) 天到 二 (2) 歲 - 24個月) 以下之嬰兒收費請參閱以下 收費明細表。嬰兒可搭機,但必須由大人抱著。一名 (1) 大人只允許攜帶一名 (1) 嬰兒。幼兒座椅或嬰兒車不允許帶上飛機。每班航班嬰兒之數量視乎安全條例和就其本身而論,本公司有可能未能應允你攜帶嬰兒之要求。

4.3 機場稅和保險費: 除非本公司有特別指明,否則任何由政府、有關當局或機場管理局徵收之服務或設備使用費,如機場稅、手續費或附加保險費等都會內含在本公司的票價、行政費和其他費用中,且應由旅客自行支付。對於往來美國之航班,所有相關之機場稅、手續費和其他費用會包含在標價上。此等航運相關的機場稅、手續費和其他費用可能有所異動,甚至在訂位後異動。然而,您必須在出發前支付相關機場稅、手續費和其他費用。在往來美國之航班,確認預訂後,必須先徵得乘客同意,才可收取任何機場稅、手續費和其他費用。

請參閱本公司的 收費明細表取得機場稅、手續費和保險附加費用的相關資訊。

我們只退還機場稅。機場稅必須在出發日6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才能退還,於適用情況下,退款需加收退款手續費。

4.4 貨幣: 除非本公司有特別指明,否則票價和其他費用應以本公司公告票價所規定之貨幣來繳付。

4.5 準確性: 所有公告的票價、航班時刻表和航線在公告時皆為最正確的資訊。本公司得在未預先通知的情況下,保留更改任何票價和任何航班時刻表的權利。已完成之預訂不受影響。

4.6 適用票價: 適用票價是指由本公司或本公司代表透過電子方式或其他媒體公告的資訊。除非本公司有特別指明,否則票價不包括行政費、服務費和其他費用。

座位訂購

5.1 確認訂購: 在付清所有票價並於發出前取得訂位代號和/或行程表即完成了訂位。一旦完成訂位後,將不得取消訂購,或要求退還支付款項,除非:

  • 在往來美國之航班,可以在進行預訂24小時後取消,並獲得全數退款,惟出發日期必須最少在七日後。
  • 往來/ 途徑韓國之乘客希望獲得機票退款,退款要求需要以書面形式透過熱線中心,網頁和電郵提出,所述之退款金額須受下列準則約束:
    1. 若要求在出發日期超過91日前提出,會退回所繳付金額之100%;或
    2. 若要求在出發日期61日至90日前提出,會退回所繳付金額之90%;或
    3. 若要求在出發日期61日至90日前提出,會退回所繳付金額之80%;或
    4. 若要求在出發日期3日至30日前提出,會退回所繳付金額之70%;或

5.2 團體訂位: 此條款受可隨時變更之特別條件支配。請聯絡本公司取得更多詳細資訊。

5.3 更換航班: 一旦訂位代號發出後,所有航班更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在航班起飛前四十八 (48) 小時內不得更改航班。在航班起飛前四十八 (48) 小時若需更改航班,將依收費明細表中之收費辦理,並應遵守以下條件:

  • 如果新訂購航班的票價低於將要取消的航班,差額將不會退還給乘客;
  • 如果新訂購航班的票價高於將要取消的航班,乘客必須支付差額後才可以取消或更換航班;
  • 直到本公司向您發出新的行程表或訂位號碼,更換才會被確認。
  • 不允許更改航線。

5.4 促銷價格: 第 5.3 條之更換航班規定和第 5.5 條之更換名字規定不適用於某些以促銷價訂購之機位。

5.5 變更姓名: 在預訂號碼核發之後,你就無法將已確認預訂中之乘客姓名更換為另一個乘客姓名。

5.6 付款: 票價必須在訂位時全數付清。當訂位確認後,不論任何原因未付清票價,在您報到之前本公司保留取消訂位和/或不允許您登機的權利。

5.7 個人資料: 您承認並同意提供給予本公司的個人資料可用於航班訂位和訂位確認、提供及發展輔助服務和設備、方便處理移民和入境手續、會計作業、請款和稽核、信用卡或其他付款卡查核、安全保護、管理和法律目的、信用卡發卡、系統檢驗、維修保養和發展、統計分析以及日後雙方交易之用。

基於此等目的,在您簽署本公司之航運合約時,您允許本公司保留日後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之權利,並同意提供資料給本公司其他辦公室、合作旅行社和其他事業夥伴、政府機構、其他航空公司或以上提到之服務提供者使用。

5.8 座位: 我們不保證能完全滿足您特殊的機上座位要求,您同意並接受本公司對飛機上空餘座位之安排或提供。辦理登機手續時我們會安排一個座位給您。基於運營、安檢、政府管制或健康的理由,本公司有權在任何時間重新安排座位 (包括登機之後)。乘客在登機後不可更改為較高價錢之機位。

5.8.1 預先保留座位 (ASR): 依座位實際供應狀況而定,你可以在航班預定出發時間之前,支付費用以預先指定座位(ASR)。請參考我們的收費明細表了解ASR的相關費用明細。當你在Quiet Zone購買ASR之後,我們保留在任何時間,甚至是登機後,基於在運營上、飛航安全或安全防禦上認為必要之理由,而指定或重新指定座位之權利。我們不保證可以重新指派任何特定的座位,不論是靠走道、靠窗、出口前排或其他類型之座位,包括位於Quiet Zone之座位。不過,我們將盡力滿足乘客所支付之座位指定費用的應有權利。乘客在登機後不可更改為較高價錢之機位。

5.8.2 如果您成功購買了 ASR,然而由於某些情況下,本公司有理由認為超出自己的控制範圍,或者出於經營或安全方面的考量,使航班時刻表被改變、取消、延期或者航班被合併時,本公司將酌情:

  • 在下一次航班中為您提供同樣的 ASR;或
  • 在下一次航班中為您提供等值的 ASR;或
  • 在下一次航班中為您任意安排座位,同時退還 ASR 之相關費用。

中提出的三種方式為適用之補救措施,本公司將不承擔進一步的責任。

5.9.1 機上商品: 在機上所提供的售賣商品、服務或廣告節目是視乎供應情況而定。在機上所售賣的商品或服務一經出售,恕不退還及不可轉讓。我們不接受在往來檀香山(美國),關西(日本),紐西蘭,黃金海岸(澳洲)和毛里求斯之航班起飛時間前48小時,或其他航班起飛時間前24小時作任何機上售賣商品或服務的預訂或更改。我們保留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修改/變更機上售賣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或替換其任何部件之權利。登機證列出您所預訂之機上產品或服務,必須在登機後出示予機艙服務員,以贖回您已預訂之機上售賣產品或服務。所有已預訂之機上售賣產品或服務在預訂時所報之價格和/或折扣價都是正確的。

5.9.2 餐點: 餐點選擇會不時變更。食物可能含有堅果,乳製品和/或麩質。我們不接受在往來檀香山(美國),關西(日本),紐西蘭,黃金海岸(澳洲)和毛里求斯之航班起飛時間前48小時,或其他航班起飛時間前24小時作任何餐點選擇的預訂或更改。我們保留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修改/變更預訂餐點之價格或基於供應和/或飛機合適性,以相近價值餐點替換其任何部件的權利。登機證列出您所預訂之機上產品或服務,必須在登機後出示予機艙服務員,以贖回您已預訂之餐點。所有已預訂之餐點在預訂時所報之價格和/或折扣價都是正確的。

5.10 旅遊保險: 由於本公司對你所負之責任有限,本公司建議你購買旅遊保險承保:

  • 旅程計劃更改和旅程取消:
  • 行李和/或個人物品之遺失,延遲或損壞;和
  • 所包含之醫療費用包括在出境和入境大堂之緊急情況的急救費用。

報到和其他航運須知

6.1.1 : 報到、截止時間和條件我們辦理登機手續的櫃檯將於預定起飛時間前的三 (3) 小時開放辦理。櫃台於航班預定起飛*前六十 (60) 分鐘關閉。不同機場和特定航班的報到截止時間可能有異。請確保遵守本航空公司的截止時間規定;訂位時本公司會告知相關的報到資訊。在以下任何情況下,未損及有關拒運權力的其他條款總則規定下,本公司有權不允許您登機且本公司不必對於拒絕您登機之事負責,也不會退還任何已支付的費用:

  • 如果你嘗試在航班預定起飛前六十 (60) 分鐘內辦理登機手續;
  • 如果您沒有正確的身分證或無法向服務人員證明自已身分時;
  • 如果您沒有旅遊地點或國家所需的適當文件(恕不接受任何受損的旅行證件作為適當證件)、准許證或簽證;
  • 如果您未完全付清所有的票價或其他費用;
  • 如果您對本公司員工施暴、在櫃台製造混亂或對本公司員工有身體或語言的侵犯;
  • 如果政府或其他機構阻止您登機;
  • 如果我們認為您有飲酒過量或任何明顯的身體不適情形而不適合飛行;和/或
  • 如果本公司認為您的健康狀況在沒有額外醫療照顧下不適於飛行,或您的身體狀況有可能造成其他乘客危險或威脅。
* 如果你由由吉隆坡2號國際機場 (KLIA2)起飛,本公司建議你最少於預定航班起飛前九十(90)分鐘完成報到,否則可能延遲到達登機閘口和錯過航班。

6.1.2 自助報到: 我們提供自助報到設施。使用這些設施有特殊要求,在報到之後如需更改必須遵守相關限制,旅客可前往我們網站上的自助報到頁面查詢。

6.1.2.1 櫃檯辦理登機費用: 如需要在櫃檯辦理登機,每位選擇辦理手動登機程序的旅客均需要在 為國際及本地航班提供機場登機櫃檯服務的指定機場櫃檯繳付附加費用。 如欲查詢價錢,請參考我們的價目表

6.1.3 無座位: 除了往來美國之航班,即使您的訂購已被確認,您也可能面臨沒有座位的狀況。這是因為班機出現超額訂位,這樣的情形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如果您持有一張有效機票和已經確認的訂購,並在報到截止時間前報到,卻被拒絕登機,本公司有權作出以下處理:

  • 只要有空位,我們就會最先安排定期航班中下一班飛機的座位給您,並且不收取額外費用,如有需要,我們還會延長您預訂的有效期限;或
  • 如果您選擇在另一時間搭乘,我們會把機票的價值保留在信用帳戶上,以便您未來旅行時使用,但您必須在三 (3) 個月內重新訂位。

乘客在不情願的情況下拒絕登機或可根據任何適用協定提出索償,如沒有適用法規,我們會另作安排。

6.1.4 唯一補救措施: 除非相關公約列明,否則第 6.1.3 條所提供的選擇 (a) 和 (b) 是唯一提供給您選擇的補救措施,本公司的責任僅限於此。

6.2 登機: 您應該至少在航班起飛九十(90)分鐘前到達登機閘口。機門於航班出發前二十(20)分鐘關閉。如果您遲過此時間到達登機閘口,您將會被拒絕登機。

6.3 未如期登機: 您必須準時辦理登機手續,並在不遲於辦理登機時我們指定的時間到達登機閘口。如果未能準時辦妥登機手續及在航班出發前登機,不論任何原因,您所支付的航費將不獲退還。

6.4 法規遵循: 您必須遵守所有往返或行經國家的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須知,以及本公司的所有條款、通知及指示。對於取得必要文件,以及無論是以口頭或書面或其他方式告知之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須知之遵守,或因您不能提供必要文件或不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須知所引起的後果,本公司概不負責。

6.5 旅遊文件: 您有義務取得、持有並出示有關當局要求的所有出入境文件、健康證明以及法律、規定、命令、要求或須知,和往返或行經國家所需的其他文件。您也必須確定您的旅遊文件有足夠頁面,以滿足目的地之入境要求。基於安檢、預防犯罪及執法目的,您的旅遊文件將通過多種資料庫進行驗證,包括國際刑警數據庫。如果乘客無法遵從適用的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須知,或者無法出示符合要求的整份文件,本公司有權拒絕承載任何乘客。

6.6 諮詢文件: 所有乘坐國際航線的乘客必須持有有效護照,且旅行日期和適用的有效簽證至少有六(6)個月的有效期。這些乘客應持有回程的往返行程票。如果您購買了我們的FLY-THRU產品,您有責任確保您滿足最終目的地的入境要求。

6.7 拒絕入境: 無論任何時間在本公司收到政府或移民廳之拒絕入境命令,而需將您送回到出發地點或其他地點時,您同意繳付相關票價與/或處罰或罰金 (無論是行經或抵達目的地)。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將不會退還支付的費用。

6.8 乘客應繳罰款、拘留費用: 如果是因為您不能遵守往返或行經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命令、要求和其他旅行須知,而使本公司必須支付或抵押任何罰金或處罰或導致任何費用支出,您必須支付本公司已付的所有費用或已經導致或應付的所有費用支出。我們可能會以任何您未使用的航運費用,或屬於您但是由本公司持有的任何款項來抵扣這些付款或費用支出。

6.9 安檢: 您必須按任何政府或機場官員或本公司之規定進行安全檢查或健康檢查。

6.10 機場保安檢查人員從乘客身上扣押的物品: 如果因為根據國際或政府規章,機場保安人員從您或您的行李扣押物品,無論此物品隨後被機場保安人員保留或銷毀,或將此物品遞交給我們,我們將不負責,也不具備任何法律責任。

承運之拒絕與限制

7.1 拒絕承運的權利: 除非相關法律規定,否則基於安全的理由,或者在我們合理的判斷下,本公司認定發生以下情形時,得拒絕承運您或您的行李:

  • 因安全和安檢原因而採取的措施;
  • 為遵守任何出發、到達或行經之州省或國家之任何相關法律、規定或指示而採取的措施;
  • 您的行為、身分、年齡或身體或心靈的狀況或您的行李
    (i) 需要特殊處理或造成傷害、不舒服或造成其他乘客或航員對您反感或
    (ii) 對您本人或任何人或資產招致任何危險或風險;
  • 您曾在之前的航班違反規定,而該行為可能會再度發生;
  • 您未遵守或很可能無法遵守本公司的指示;
  • 您拒絕進行安全檢查;
  • 相關的票價或任何費用或稅款尚未繳清;
  • 您所支付的款項是詐欺行為;
  • 您的旅行證件不完整;
  • 您所訂購的座位是以詐欺或違法方式取得,或透過未經本公司授權的人購買的;
  • 您用於繳付票款的信用卡被舉報為遺失或竊卡;
  • 行程表、訂購或電子機票是偽造的或以詐欺而得的;
  • 行程表曾被除了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權旅行社更改過,或被毀壞 (在任何一個情況下本公司有權保留有關文件);
  • 登機者不能證明自已就是行程表上出現之名字的乘客 (在這樣的情況下本公司有權保留該行程表)和/或
  • 為著其他乘客之安全,本公司將按情況保留拒絕患有傳染病或慢性病而構成直接威脅,或其他我們相信會影響其他乘客安全之任何原因的乘客登機之權利。

7.2 無成人同行的兒童: 未滿 12 歲的兒童必須有年滿 18 歲的人陪同搭機,否則不接受搭乘。這些兒童必須坐在陪同搭機的成人隔壁。陪同搭機的成人須對與他/她一同搭乘的兒童的安全負責。這包括預訂座位以確定兒童與陪同搭機的成人坐在一起。

7.3 行動不便或有其他醫療狀況的旅客: 有特殊要求而需要特別協助,以及處於醫療狀況或生病的旅客 (包括需要在飛機上執行或實施藥物治療/注射的旅客),都必須在航班預定起飛前至少 48 小時,透過即時網上交談 或 本公司客服中心 與我們聯絡,以便我們預先安排,提供你所需的特別協助。

7.3.1 輪椅或行動輔助器具: 根據下列8.5條,我們的航班允許輪椅/流動裝置(包括電動輪椅或流動裝置)。我們已在網站提供更多有關怎樣運送您的輪椅/流動裝置的資訊。

需要輪椅服務的旅客,必須於預定的同時,或於班機預定起飛前最少 4 小時透過「管理我的預訂」事先預訂。如果沒有預先通知,當您抵達機場時,將無法獲得任何特殊協助或輪椅的服務,而您亦會被拒絕搭機,除非法律在其他情況下列明。

7.3.2 攜伴飛行: 我們可能要求行動不便/健康狀況欠佳之乘客攜伴一起乘搭飛機,當:

  • 基於相關政府條例安全理由的必要;
  • 您因行動不便而無法協助自己逃離飛機;或
  • 您因精神上的無能力而無法適切理解或回應安全指示。
  • 您有嚴重聽力及視力障礙且未能與機艙人員建立某些通訊方式,允許指定安全提示傳送。

同伴必須:

  • 在精神和身體上能夠為該乘客提供登機協助,適切理解和回應機艙人員之安全指示和在緊急情況下協助他們逃離機艙;和
  • 依靠自己。

7.3.3 座位: 按照相關法律,我們會分配合理的座位予行動不便或需要特別協助的乘客。我們保留隨時重新分配座位的權利,包括在乘客登機就座後。這可能是基於操作、安全、政府法例、健康或保安理由的必要。

7.3.4 醫療證明和有效免責聲明: 除非我們另外闡明,患病或處於醫療狀況的旅客必須在出發日期十(10)日前出示有效的醫療證明書*確認他/她適合飛行。

* 有下列醫療狀況或疾病,往返美國之乘客只須出示有效醫療證明文件*(開立日期須在出發日期起 10 日內) :
  • 醫療狀況有合理懷疑其能否在旅途無需額外醫療照顧而安全完成航程之乘客;或
  • 患有可能在機艙內傳染其他乘客和造成直接威脅之傳染病或狀況(這包括:水痘,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德國麻疹,肺結核和百日咳)而醫療證明必須確認該傳染病或狀況在機艙環境下不會傳染其他乘客。

除了經本公司判定和往返美國之航班,有醫療狀況或生病的乘客必須在報到時簽署「有限免責聲明」確認他們適合搭機。

7.3.5 具有服務用途的動物: 恕不運載具有服務用途的動物。

7.4 懷孕乘客: 懷孕乘客在預訂機位及在登機手續櫃台辦理登機手續時有責通知我們其懷孕進展狀況。在下列條件下我們將接受運載懷孕乘客:

  • 懷孕達27週(包括在內):除了往返美國之航班,乘客在辦理登記時必須簽署「亞航X有限責任聲明」,以免除亞航承擔所引起的任何法律責任。
  • 懷孕期達28週至34週(包括在內):
    • 旅客必須在報到時呈交一份合格的醫生診斷證明書。
    • 醫生診斷證明書須確認懷孕週數,而該證明書的發出日期,視實際情況而定,不得超過航班預定出發或回程日期的三十 (30) 天。
    • 除了往返美國之航班,乘客在辦理入住手續時簽署「亞航X有限責任聲明」,以免亞航因此產生的任何責任。
  • 懷孕35個星期或以上:亞航X不會接受運載。

7.5 8天及/或以下的嬰兒: 我們有權不接載年長八(8)天及/或以下的嬰兒。在醫護人員以書信形式批准及該嬰兒的家長簽署責任聲明書的情況下,我們則可能在慎重的考慮下接受運送該嬰兒。

行李

8.1 不接受的物品如行李或行李內的物品: 我們有權不運載以下行李或在行李內發現的物品:

  • 沒有包裝妥當的行李箱或其它相配容器,以確保飛機航運的一般管理與操作安全;
  • 可能會危害飛機或機上乘客或財產安全的物品,及/或根據國際民航組織 (ICAO) 的「危險物品規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本公司的條款及細節以及合約細節定義為危險物品之項目。
  • 所航運的物品違反出發、飛往或經過的國家之相關法律、規則或指示;
  • 我們認為不適合運載的物品,原因可能為其重量、形狀、大小或性質;
  • 易碎或易腐壞的物品;
  • 活或已死的動物;
  • 人類或動物的屍體;
  • 新鮮或冷凍海鮮或其它肉類,若乘客包裝妥當此類物品,可以手提行李方式帶上機艙。若乘客妥善包裹該物品在能容納乾燥食物/不易腐爛的聚苯乙烯塑膠盒和/或冷凍箱子內, 須經過機場有關單位檢查後,該物品才可登記運送於機艙內。如果乘客拒絕有關單位的檢查,我們擁有拒絕運載該行李的權利;
  • 槍械和彈藥;
  • 炸藥、易燃或不易燃氣體(如煙霧器、丁烴氣、打火機加油器)、 冷藏氣(如圓筒狀水中呼吸器、氮液體)、易燃液體(如油漆、天拿水、溶劑)、 易燃固體(如火柴、打火機)、有機過氧化物(如脂)、毒藥、易傳染的物質(如病毒、細菌)、放射性物質(如鐳)、 腐蝕性物質(如酸、鹼、水銀、溫度計)、磁鐵物質、氧化物質(如漂白劑),電子煙。
  • 武器如古董槍炮、劍、刀和類似物品,在本公司謹慎考量下,某些物品因特殊理由可能允許托運。但不管任何理由,這些物品都不能帶上飛機。

8.2 貴重和易碎物品: 我們鄭重勸告乘客不應將貴重物品登記入艙為寄運行李。如果您堅持要登記為寄運行李,您將同意負上運載此類物品的全責。這些貨物包括錢、珠寶、貴重金屬、銀器、電子設備、電腦、相機、攝影器材、可轉讓證券、債券或其它貴重物品、護照和其它識別文件、契約、史前物、手稿和其它類似物品。

8.3 搜查權利: 為了安全和保安理由,我們或許需要您進行檢查,X光或以其掃描方式對您個人或行李進行掃描。我們保留您不在場時搜查您的行李的權利,目的是確定您或您 的行李是否擁有任何不合格品或違禁品。如果您拒絕這搜查或掃描,我們有權利拒絕航運您和您的行李,並不會退還航費給您和不會對您負任何的責任。搜查或掃描時造成您或您的行李的傷害,我們將不會對此傷害或損壞負責,除非是由我們的錯誤或疏忽導致的。我們將不承擔任何在出發地或目的地的海關或安全 檢查時的鎖頭損壞的責任。

8.4 托運行李: 在交運給我們檢查行李時,我們將托運行李並為每件托運行李簽發行李識別標籤。托運行李必須牢固地附上您的姓名或其他個人身份證明。托運行李將與您在同一架飛機上運載,除非我們決定安全,安全或操作原因在另一航班上運載。如果您的托運行李在隨後的航班上運輸,我們將在該航班到達的合理時間內將其運送到您,除非適用法律要求您親自出席清關。

8.5 托運行李: 托運行李須繳交行李費,凡於訂購時或於航班預定起飛之前4小時內購買者可享有折扣,不然則須在機場登記櫃檯處付全額行李費。可以即時一件機艙行李(20公斤內)。任何登記多於預訂時購買的限額的行李會在機場登記櫃位被按件收取(每件20公斤內)附加費。請參考我們的費用明細了解各種費率的詳情。費用不可退還和轉讓,除了對於往返美國之航班 (a) 你在第9.2(a)之下被重新編配至另一航班,但未能享用已購買之超額行李服務, (b) 我們已根據第9.2(b) 為你提供包括已繳付之超重行李服務費用積分,或 (c)我們已根據第9.2(c)或(d) 為你提供退款。

嬰兒車,手動輪椅,助行設備* 和助行架都可以免費攜帶倘若這些物品是乘客在行駛的過程中需要使用的。雖然嬰兒車/童車可獲得免費運送,但嬰兒沒有免費行李重量。

乘客不得使用其他乘客未使用的托運行李,除非在同一行程上行駛。在同一行程中預訂但不旅行的乘客不得將未使用的托運行李重量轉移給同一行程中的其他乘客。 出於健康和安全原因,承運人不接受超過32公斤和/或組合尺寸大於81厘米高,119厘米寬和119厘米深度的任何單件。此重量限制不適用於移動設備*.

運動器材可在付款後(根據列於收費細表的收費)得以進入機艙運載,乘客須親載承擔航運運動器材的有關風險。因此,我們建議你購買有關此航運項目所必要的保險。所允許的尺寸的樂器可帶上飛機,只要該樂器不超過75公斤,並且已經預留了一個座位和支付相關費用。購買額外座位無法獲得免費行李托運重量。

* 儘管如此,建議您預早安排使用貨運/貨櫃,以免您的流動裝置/儀器(包括電動輪椅)不能進入我們的機艙門口(尺寸:140cm(長) x 140cm(闊) x 100cm(高)),或基於任何其他當地職業健康、安全和/或監管原因我們的機艙未能乘載。

8.5.1 FLY-THRU:

  • 我們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延誤運載您及您的行李。
  • 必須在出發點向雙方付清過多行李及/或任何其他有關應付費用。

8.6 免託運行李: 允許旅客(嬰兒除外)攜帶兩(2)件非托運行李上機,符合本條款定義的運輸條件。

未經檢查的行李可能是以下兩件行李(2)中的任何組合: 一(1)件機艙行李或一(1)個筆記型電腦包或一(1)個手提包或一(1)只小包。

一(1)件機艙行李:
- 切勿超過56cm(高)×36cm(寬)×23cm(深)的尺寸。
- 必須貼合在飛機機艙的頂部儲物箱內。

一(1)個筆記型電腦包或一個(1)手提包或一只小包:
- 切勿超過40cm(高)×30cm(寬)×10cm(深)的尺寸。
- 務必放在你前方的座位底下。

兩(2)件行李總重量不得超過7kg。

不得攜帶超重或超大隨身行李或違禁物品登機。根據第 8.5 條規定,乘客應於機場值機櫃檯為超重或超大 行李辦理託運手續。否則,我們有權在登機時要求對此類行李補辦託運手續,並於登機口收取行李登機費 (詳見收費表)。

跟據現時本地法例規定,以下情況下,乘客可將液體放入手提行李並攜帶上機:

  • 液體必須使用不超過 100 毫升的容器封裝
  • 所有不超過100 毫升的液體容器必須單獨使用透明、可重複封裝的1公升塑膠袋封裝。
    乘客應在安檢處單獨出示塑膠袋。如超出上述容積要求,乘客可能需要自行棄置液體。

跟據現時本地法例規定,乘客不可將任何非有機粉末攜帶上機如:鹽、沙、爽身粉以及/或其他已被禁的粉末。

目前美國、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當局規定任何攜帶上機的非有機粉末必須低於350 ml/12 oz。並且必須接受額外的保安檢查以及/或需接受保安人員查問。

8.7 飛機重量限制: 若承運人認為飛機重量限製或座位容量可能超出,承運人會謹慎地酌情判斷,並確保遵守本條款及細節第8.4條及任何適用的本地法律,從而決定可運送的乘客或貨物。

8.8 行李領取及運送: 您必須在行李於目的地送出時馬上領取。如果您沒有在適當時間內領取行李,該行李將存放在我們的地方範圍,而我們將會徵收儲存費。如果登記行李在一(1)個月內未被領取,我們會處理清除並不負任何責任。在登記行李時,乘客會收到行李鑒別標籤,而只有持有標籤的乘客有權收取該件登記行李。如果乘客無法出示該行李的鑒別標籤,他則需要合理地讓我們相信其為行李之持有人,以及在我們要求下,付上適當的保證金作為因運送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賠償,我們才會為其遞送行李。當行李鑒別標籤的持有人在領取行李時未有投訴即初步顯示,該乘客已在良好情況及符合我們彼此之間的航運契約下領取行李。

8.9 如果錯拿了別人的行李: 如果您從行李傳送帶上拿錯別人的行李包或行李,您有責任立即將其退還給行李領取處負責人或您錯誤領取了行李之該機場經理,並支付有關費用。你同時要負責因附送行李至合法擁有人所引致的費用。

航程表和取消事宜

9.1 航程表: 我們會盡我們最大的能力避免耽誤您或您的行李。我們將會盡力遵守公佈的行程時間表。雖然如此,在時間表、行程或其它地方所展示的時間會在任何時候或隨時改變,並且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對於由此改變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我們不負責任。

9.2 取消、更改行程: 在訂位後任何時候基於我們因安全考慮或商業理由而無法控制的航班改變、取消、航線轉變、延期、班次重定及/或延誤的可能。在此類航班取消的情況下,我們將:

  • 只要有空位,我們就會最先安排定期航班中下一班飛機的座位給您,並且不收取額外費用,如有需要,我們還會延長您預訂的有效期限;或
  • 如您選擇更改行程,在信用賬戶裡保留您機票的價值以供您未來 90 天內訂位使用。.
  • 如果我們未能在預定出發時間48小時內運載您到目的地或從目的地出發,我們將會退還票款。
  • 如果您因航班在預定出發時間之前或之後三小時以上宣布取消及/或重新安排行程而選擇不繼續行程的話,我們將把票款退還到您的銀行帳戶或信用卡或轉賬卡裡。為免產生疑慮,若在班機預定出發當天於機場宣布延遲、取消及/或重新安排行程,此類情況下乘客將不能獲得退款。

9.2.1 FLY-THRU: 如果因為我們的航班延誤或取消/時間重新安排,導致你錯過已持有確認預訂的FLY-THRU航班,則你有權要求:

如果你的航班在出發地延誤: 在我們規定的轉機時間內,免費提供下一班轉接到最後目的地的有空位航班。

如果你的轉接航班延誤: 在我們規定的轉機時間內,免費提供下一班有空位航班。

如果新的航班不符合轉機時間的規定,或是要等到隔天才能提供轉機服務,則我們不會提供以下服務

  • 日間或夜間的住宿安排服務
  • 從機場前往住宿地點的接駁服務
  • 保管你的行李。你必須在轉機站領取你的行李,然後再重新托運到新的FLY-THRU航班。

9.3 唯一補救措施: 除了有關公約適用,和往返美國之乘客,第 9.1和 9.2 條的選擇(a), (b) 和 (c) 是唯一提供給您選擇的補救措施,本公司的責任也僅限於此。

機上的行為

10.1 : 如果我們有理由認為您在飛機上的行為危害飛機或任何乘客或機上的財產,或干擾或防礙空中服務人員的工作,或不遵從空中服務人員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制於吸煙包括電子煙、酒精飲用、使用手提電話、或對空中服務人員使用任何具有威脅、惡言或侮辱性語言或其行為對其他乘客造成不舒服、不方便、損失或傷害,當我們認為必要時,我們會使用有關措施來終止該行為,包括約束措施。您可能在任何地點被迫登陸和及後被拒絕運載,以及我們同時可能會對您在機艙內的冒犯行為提出起訴。

10.2 如果是因為您的行為後果,且在本公司合理的判斷下,本公司必須轉移航線以便於讓您下機,那麼您將必須對所有因轉移航線蒙受的損失費用負責。

10.3 : 基於安全的考量,我們可能禁止或限制在機上使用電子儀器,包括但不限於手機、筆記型電腦、可攜式記錄器、可攜式收音機、音樂播放機、電子遊戲機或傳送設備 (包括遙控玩具和遙控傳聲器)。助聽器和心律調節器之使用則在允許範圍。

10.4 : 我們的票價不包括免費的機上餐飲。但是,您可以在航班的預定出發時間 24 小時前預訂餐飲或在機上購買。為尊重所有的文化及宗教我們不允許外帶的食物上飛機。我們的所有航班禁止任何形式的吸煙,包括電子香煙。

不易腐壞的食品如朱古力、餅乾及薯片可以帶上飛機但不能在機上食用。

易腐品指的是在某些儲存情況下例如溫度及濕度有改變時容易腐壞的東西。易腐品例如有熟飯、麵及三文治不能攜帶上機,乘客必須扔棄。

可以攜帶包裹及密封好的水果上機但不能在機上食用。請注意榴蓮、菠蘿蜜及任何帶有刺鼻氣味的普遍機上被禁水果不能托運或攜帶上機。

有限責任

11.1 : 華沙,蒙特利爾公約警告:如果乘客行程的最終目的地或停留不是在起飛的國家,那麼《華沙公約》或《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將會生效;《華沙公約》或《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在大多數的情形下,將規定和限制航運人對死亡或身體傷害,以及有關行李的遺失或損壞應承擔的責任。

11.2 : 行李有限責任通告:行李損失、延遲或損壞的責任是有限的,除非有預先申報較高的價值並預付額外費用。國內航線和國際航線的責任會因應相關法律而不同。

11.3 : 華沙公約無效:當您的航運不受《華沙公約》的責任規定時,以下的規則將適用:

  • 按照相關法律,任何因您的疏忽部分造成或促成的損害,我們應當承擔的損害責任將會被降低。
  • 我們不會對登記或未登記行李的損害負責,除非這損害是因我們的疏忽而造成,且這行李是在我們控制的或監視的能力范圍內。
  • 除了意圖造成的舉動或疏忽造成的損害或輕率地和有意識地知道將會造成損失,對於登記行李的損害我們的責任僅限於收列於收費明細表內的數額。如果行李鑒別標簽沒有記載到行李的重量,將會假設登記行李的總重量不超過您該航班的免費行李重量。如果登記行李,其高價值有在依照估價設施下以書面形式申報,我們的責任僅限於該申報的高價值。
  • 我們將不會對,任何由我們遵從相關法律或政府規章制度或您違反遵從所蒙受的損害,負上責任。
  • 除了其它在條款的特別規定,依照相關法律,我們只對被證實的損失與費用給予您所追討的補償性賠償金。
  • 我們對於由您的行李招致的任何損害不負責任。您應該負責任何由您的行李對其它人或財產,包括我們的財產,所造成的損害。
  • 我們對由歸因於您體格狀況或病情惡化所引起的任何疾病、或殘疾,包括死亡,不負責任。
  • 這航運契約,包括這些條款及豁免或有限責任,適用於我們授權之代理人、工人、員工和代表,在相同的程度上,也適用於我們。對於可向我們和授權代理人、佣人、員工和代表,獲取賠償的總數,如有的話,不應超出我們責任允許的數目。
  • 在《華沙公約》或任何相關的公約或相關法律之下,這合約條款裡沒有任何條款可以免除我們的任何責任或責任限制,除非我們有特別指明。

索賠和投訴的時間限制

12.1 索賠通知: 除非您能提出其他證明,否則當行李識別標籤的持有人在領取行李時未作出投訴,則足以證明該行李已在良好情況下並在符合航運契約的條件下被領取。如果您欲對托運行李的損害提出索賠或訴訟,當您發現該損害時,必須在收到行李的七 (7) 天內盡快通知本公司。如果您對於托運之行李延誤提出索賠或訴訟,您必須在行李托運的二十一 (21) 天內通知我們。所有這類的投訴必須在以上規定的時間內以書寫方式寄予或交予本公司。

12.2 訴訟時效: 如果在您到達目的地、或航班抵達、或該航運停止的兩 (2) 年內未提出訴訟,所有損害賠償權利應當作廢。有效時間限制的計算法應根據管轄地區之法院的相關法律為準。

修正和免除

13.1 本公司的代理旅行社、員工或代表無人有權利更改、修正或免除本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規定。

Last update: 28 August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