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J 航班的運載條款及細節

詮釋

1.1 釋意: 在這些條款和條件中,特別提出以下說明:

  • “航空公司名稱代碼”(“Airline Designator Code”)指用以識別個別航空公司的兩個字符或3個英文字母。
  • “授權代理”(“Authorised Agent”)指由航空公司委任的銷售代理,以代表航空公司處理航運事務上的售票服務,以及經授權後,處理其他航空公司的售票服務。
  • “行李”指在旅程中您隨身攜帶的私人財產。如無特別說明,即指您已登記(Checked)和未登記(Unchecked)的行李。
  • “行李檢查”意指由我們發給乘客的已登記行李收據及有關已登記行李之運送以及行李鑒別標籤(Baggage Identification Tag)。
  • “預訂”是指預訂由我們組織並受合作雙方細則條款約束的航班機票。
  • “預訂參考號”是指航空公司提供給乘客的參考號,用於識別經航空公司確認的乘客預訂。
  • “行李鑑別標籤”指由我們專門為已登記行李的鑑定所發出之文件證明。
  • “托運行李”是指我們托運並為其發放行李識別標籤的行李; 它有時也被稱為“登記行李”。
  • “辦理登記手續期限”指在我們指定的期限內,您必須辦完登機手續並取得您的登機證。
  • “合約條件”指那些在行程表中包含或陳述的語句,在此以參考及通告形式編入。
  • “接駁時間”是指FLY-THRU 出發航班到達後及後續航班出發前之間的轉接時間。泰國亞洲航空X有權在無事先通知的情況下,由於機場營運商和/或營運條件對我們強加的機場限制而修改FLY-THRU航班的接駁時間。
  • “公約”適用於任何以下條款:
    • 於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之公約(華沙公約)
    • 於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
    • 在海牙修訂的華沙公約和1975年在蒙特利爾附加的第1號、第2號或第4號議定書
    • 瓜達拉哈拉補充公約( 1961年)
    • 蒙特利爾公約( 1999 )
    • 任何其他適用議定書,公約或法規的任何授權立法
  • “損害”;包括因我們進行的運輸或其他附帶的服務而導致的死亡,乘客的身體傷害,延遲,損失或其他任何性質的損害。
  • “電子贈券”指電子航班贈券或其它保存在我們數據庫內的重要文件。
  • “電子機票”指由我們或我們的代表所發出的‘行程表’、電子贈券,此可能應用為登機證件。
     
    “航程贈券”指票上注明"可以通行"("good for passage")的部分或在電子票、電子贈券上注明您指定往返的地方。
  • “FLY-THRU”指在同一行程表或乘客訂位紀錄(PNR)中訂購並符合我們接駁時間的後續航班服務。
  • “旅客”“乘客”指除機艙服務人員以外,任何在承運人允許下,乘搭或將會乘搭飛機的人。(也稱為“您”,“您的”或“您自己”)
  • “行程”“旅行行程”是指我們簽發給乘客的檔案,其中包括乘客的姓名、航班資訊、預訂參考編號、合約條件和注意事項。
  • “嬰兒”指在旅行日期當天計算年齡小過24個月的乘客。
  • “航線”指從原地機場飛往到目的地機場的航班。
  • “座位”指我們飛機內的座位。
  • “航費”指我們刊登在互聯網或報章上的收費和其他費用。
  • “機票”指由我們或我們代表發出的,包括列有合約條款和通告的行程表、電子票和電子贈券。
  • “條款及細節”指該運載條款及細節。
  • “未登記行李”指除了已登記行李外,任何所有您攜帶進入飛機內的東西。
  • “本公司”、“我們”、“我們的”、“我們自已”和“承運人”意指泰國亞洲航空X 有限公司。
  • “你”、“你的”和“你自己”意指任何已預訂機位的人士或者機上的人士,機艙團隊成員除外。(亦定義為乘客)
  • “網址”指由我們提供給乘客網上預訂及查閱有關我們資訊的網站www.airasia.com

    1.2 標題: 在條款內每一個項目的題目或標題是為了簡明而不是作為正文解釋。

適用範圍

2.1 概括: 此條款及細節適用於由我們或我們的代表所執行的空中運輸或其它運輸方式包括陸路運載乘客和行李等,以及我們對於航運及運輸相關的責任。

2.2 有效條款: 除了這裡提供的條款,在任何情况下此條款與我們的合約條件或任何其他的條規應用於某些項目出現不一致,此條款將視為奏效。

2.3 語言: 此條款是以英文為據。雖然此條款會有幾種語言的譯文,英文將是唯一的語言以闡釋此條款。

機票 / 行程表

3.1 合約初步証據: 旅游指南是乘客與我們之間的航運合約的主要証據。旅游指南、該條款和我們的合約條款(包括相關航費)共同組成您與我們之間的航運條款合約。

3.2 轉讓: 航運的合約只有在符合這些條款和我們的合約條款下才可轉讓。

3.3 有效性: 行程表是根據其中的乘客姓名與航班資訊而生效。

3.4 身份: 我們只運送在行程表或電子票上名字的乘客。您需要出示適當的身份證明文件來登機。

航費

4.1 一般: 航費只適用於出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的運輸費用。除非我們另有指明,否則航費不包含機場至機場之間,以及機場至市區航站之間的地面交通服務。我們是點對點營運的航空公司,不負責任何轉接航班的營運狀況。若因為你自己的疏失而錯過任何轉接航班,我們並無義務負相關責任。如您未能滿足任何國內或國際轉機航班的要求,我們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4.1.1 如果你已經購買我們的FLY-THRU服務,你必須依照我們所安排的順序,從出發地通過中轉站飛到最終目的地。如果你已經購買我們的FLY-THRU服務,則須遵守此條款與規定中與FLY-THRU服務有關的條款。如果你購買的FLY-THRU服務之航班不只由一家航空公司所提供,則你必須遵守各航空公司的航運條款。

4.2 嬰兒: 關於九 (9) 天至兩 (2) 歲以下或二十四個月(24 個月)以下嬰兒的費用(自第一次出境航班旅行之日算起)請詳見 《收費表》 嬰兒可由成人抱坐在膝蓋上。一 (1) 位成人只能攜帶一 (1) 名嬰兒。不能攜帶嬰兒車登機。基於安全規定,每次飛行會限制嬰兒數量。

4.3 稅費和保險費: 任何由政府、有關執法單位或機場管理層徵收有關使用服務或設備的稅務、航費或保險費等費用將會增添於我們的航費、行政費和其他費用內,除非我們特別指明,否則全由您自行付還。這些航運相關的稅務、收費和其他費用會隨時改變,甚至在您訂購後改變。然而您應在出發前支付有關稅務、航費和其他費用。請參閱我們的 收費表以獲取有關稅款、收費和保險附加費等款項總額。

本公司只會退還機場稅。機場稅只可於出发日期的6個月內,以書面申請才可作出退款。在有需要的情況下,退款需支付退款手續費。

4.4 貨幣: 除非我們有特別指明,否則航費和其他費用應以我們刊登票價所規定的貨幣來繳付。

4.5 準確性: 所有刊登的航費、航班時間表、航線、預訂產品和服務在公佈時是準確的。我們保留在任何沒有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更改航費和航班時間表的權利。

4.6 適用航費: 適用航費是指那些由我們或我們的代表透過電子或其它媒體公佈的。除非我們特別指明,否則費用可能不包括行政費、服務費和其它費用。

座位訂購

5.1 確定訂購: 座位訂購是在付清所有航費和在發出訂購號碼或旅行指南後落實。一旦落實後,此訂購不能取消和所有款項不得退回。

5.2 集體訂位: 隨時改變之特別條件支配此服務。請聯絡我們以便獲取更多詳情。

5.3 更換航班: 一旦訂購號碼發出後,所有航班更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在航班起程四十八小時前不允許任何更改。在 《收費表》中,承運人網站標題和「航班資訊」中規定了在預定的航班起飛時間四十八 (48) 個小時之前更改航班的費用,但須滿足以下條件

  • 如果新訂購航班的票價低於已付款的航班,差額將不予退還;
  • 如果新訂購航班的票價高於已付款的航班,乘客必須繳付差額後方可取消或更換;
  • 當我們向您發出新的行程表和/或訂購號碼後, 更換才會被確認。
  • 航線不得更改。

5.4 優惠價格: 條款項目5.3之更換航班和條款項目5.5之更換名字不能應用於某些優惠價格的機位。

5.5 更改姓名: 當發出訂位編號後,你便不可在用另一位乘客姓名替代已確認的訂位上的乘客姓名。

5.6 付款: 航費必須在訂購時全數付清。若不論是何原因航費還未付清,我們保留在您辦理登機手續前取消有關訂購和/或不允許您登機的權利。

5.7 個人資料: 您承認並同意您已經把個人資料提供給我們,用於訂購航班,用於確認該訂購,用於向您提供及開發輔助服務和設備,方便處理移民和入境手續,清算帳目, 開出帳單和審計,檢查信用卡或其他付款卡,保安措施,管理的和合法的目的,信用卡發行,系統檢驗,維修保養和發展,統計分析,以及協助我們辦理往後與您的交易。 這些目的,在您簽署我們的航運契約時,您允許我們保留及日後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並傳輸到我們的辦公室,代理商和第三合作夥伴,政府機構,其運送者或以上提到服務提供者。

5.8 座位: 我們不保證為您提供任何特定的座位,而您也同意接受任何分配予您的座位,或在飛機上獲得的座位。在登記時你將被分配到一個座位。我們保留隨時重新分配座位 的權利,即使是Quiet Zone,包括在乘客登機就座後。這可能是基於操作,安全,政府法規,健康或保安理由的必要。乘客在登機後不允許調換至價格更高的座位。

5.8.1 預先保留座位(ASR): 胥視可得性而定,您可在預定起飛之前付費以獲得優先選位服務,其費用請參考我們的 收費細表。凡有訂購預先保留座位服務,即使所訂 的座位是Quiet Zone我們亦保留權利以在任何時候,甚至是登機之後,分配或重新分配座位。其必要性是基於操作,安全或保安上的考量。對於任何特定的座位分配,不論是 靠通道,靠窗口,靠緊急出口或任何類型的座位,包括Quite Zone,我們一律不作保證。當然,我們將作出合理的努力,以實現我們對已付座位分配的承諾。 允許調換至價格更高的座位。

5.8.2 如果您成功購買了ASR,然而出現某種情形,我們有理由認為超出自己的控制範圍,或者出於經營或安全方面的考慮,航班時刻表被改變,取消,延期或者航班被合併,我們將酌情 :

  • 在下一次航班中為您提供同樣的預留座位(ASR);或
  • 在下一次航班中為您提供等值的預留座位(ASR);或
  • 在下一次航班中為您任意分配座位,並將退還預留座位(ASR)的相關費用。

5.8.2中提出的三種方式是唯一的補償辦法,我們對您不承擔進一步的責任。

5.9.1 機上商品: 在機上所提供的售賣商品、服務或廣告節目是視乎供應情況而定。在機上所售賣的商品或服務一經出售,恕不退還及不可轉讓。我們不接受在航班起飛時間前24小時作任何機上售賣商品或服務的預訂或更改。我們保留在沒有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修改/變更機上售賣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或替換其任何部件的權利。登機證列出您所預訂的機上產品或服務,必須在登機後出示予機艙服務員,以贖回您已預訂的機上售賣產品或服務。所有已預訂機上售賣產品或服務在預訂時所報的價格和/或折扣價都是正確的。

5.9.2 餐點: 餐點選擇或不時變更。食物可能含有堅果,乳製品和/或麩質。我們不接受從紐西蘭,黃金海岸(澳洲)和毛里求斯航班起飛時間前48小時內任何餐點預訂或更改。或從任何其他目的地航班起飛時間前24小時內任何餐點預訂或更改。AirAsia保留修訂/變更價格的權利,並且有權利以實際情況可提供的食物以及/或者適合飛機上使用的同等價值的替代品更換任何品項,並不作預先通知。以登機證作為預訂餐點的證明,必須向機上服務員展示以兌換餐點。預訂餐點的價格和折扣在您訂購時是有效的。

5.10 旅行保險: 於旅行包含很多風險,而我們對您承擔的責任有限,因此建議您認真考慮購買一份旅行保險以防:

  • 行程安排改變以及行程取消
  • 行李和/或其他個人物品運送延誤、損壞或丟失
  • 醫療費用,其中包含在出入境機場因緊急事件而動用醫護人員的花費

登機和其他航運條件

6.1.1 登機,截止期限及條件: 我們的登記櫃檯在航班起飛三(3)小時前會開放。國際航班報到櫃檯將於班機預定起飛前六十 (60) 分鐘關閉,國內航班報到櫃檯則於班機預定起飛前四十五 (45) 分鐘關閉*。確保遵守這個截止期限是您的責任;您在訂購時可獲知有關詳情。在以下任何情況下,在沒有違背有關拒絕航運權力的其它條款總則的條件下,我們保有權利不允許登機且我們不會對拒絕您登機事宜負責,也不會退還任何您己支付的費用:

  • 如果您嘗試在您國際航班的預定航班起飛時間和國內航班*的預定航班起飛時間之前的四十五(45)分鐘內六十(60)分鐘內登機
  • 如果您沒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或未能向我們的員工證明身份;
  • 如果您沒有具備前往旅遊地方或國家所需的適用文件(已損壞的旅行證件,不被接受為相關證件),准證,簽證;
  • 如果您沒有完全付清任何的航費或其他費用;
  • 如你對我們的員工施以暴力或在櫃檯處製造混亂或對我們的員工有身體或語言的侵犯;
  • 如果政府或當局機構阻止您登機;
  • 如果我們認為你有醉態或任何明顯的不利身體狀況而不適合飛行;和/或;
  • 如果我們認為,您的健康狀況不適合飛行或您的健康狀況對其他乘客會或可能造成危險或威脅。
*如果您從第二吉隆坡國際機場 (KLIA2) 出發,我們建議您最少在預定起飛前九十 (90) 分鐘完成登機手續,否則很有可能未能準時抵達登機閘口和搭上航班。

6.1.2 自助辦理登機手續: 我們為乘客提供自助辦理登機手續的設備。該設備需要一些特別的要求,並於辦理登機手續後如需更改則必須遵守相關限制 。這些限制可於本公司網頁上的「自助辦理登機手續」上查看。

6.1.3 無座位: 即使您的訂購已被確認,您也可能面臨沒有座位的狀況。因為在航空業出現超數訂購情形是司空見慣的。如果您得不到任何座位,我們將以我們持有的 特權,作出:

  • 安排您乘坐下一班最早有機位的航班,並無額外收費,以及如有需要,會延長您的訂位有效期限;或
  • 如果您選擇在另一時候飛行,我們會把航費價值保留在您的信用賬戶以便您在下次飛行使用,但您必須在三個月內重新訂購。乘客在不情願的情況下拒絕登機或可根據任何適用協定提出索償,如沒有適用法規,我們會另作安排。

6.1.4 唯一補救措施: 第6.1.3條中列出的選項是您可以使用的唯一且唯一的補救措施,我們對您不承擔任何責任。

6.2 登機: 您應該至少在航班起飛九十(90)分鐘前到達登機閘口。機門於航班出發前二十(20)分鐘關閉。如果您遲過此時間到達登機閘口,您將會被拒絕登機。

6.2.2 優先座: 在我們的ASR服務下購買優先座的乘客將獲得優先排隊從普通登機牌,這將允許他們先行上機。一旦普通登機開始,購買我們熱座椅的乘客將加入登機隊列。

6.3 未如期登機: 您必須準時辦理登機手續,並在不遲於辦理登機時我們指定的時間到達登機閘口。如果未能準時辦妥登機手續及在航班出發前登機,不論任何原因,您所支付的航費將不獲退還。

6.4 遵從規定: 您須遵守所有出發、飛往或途經國家的法律、規則、命令、要求和資格,以及我們的所有條款及細節、通告及指示。我們對您獲取所需文件或遵從其法律、規則、命令、要求、通告、資格或指示,無論是口頭上、書寫或以其它方式,或因您不能提供有關文件或順從相關法律、規則、命令、要求、通告、資格或指示所引起的後果將一律不負責任。

6.5 旅遊文件: 您有責任預先獲取、擁有和出示有關當局需要的所有進出、健康和所需的文件,以及遵守出發、飛往或經過國家的法律、規則、命令、要求和需要。如果該乘客不能展示完整文件,或遵從相關法律、規則、命令、要求和需要,我們保留拒絕運載任何乘客的權利。

6.6 諮詢文件:

國際航線: 所有乘坐國際航線的乘客必須持有有效護照,且旅行日期和適用的有效簽證至少有六(6)個月的有效期。這些乘客應持有回程的往返行程票。如果您購買了我們的FLY-THRU產品,您有責任確保您滿足最終目的地的入境要求。

6.7 拒絕入境: 無論何時當我們收到政府或移民當局的命令,不管是在您轉機或目的地地點,若您不被允許入境,而我們需要送您回到起點或其它地點的話,您須同意繳付相關航費及/或處罰或罰款。在這情況下我們不會退還航費。

6.8 乘客應繳付罰款、拘留等費用: 如果因為您不能遵從出發、飛往或經過國家之相關法律、規則、命令、要求和其它旅遊需要,而使我們需要支付或抵押任何罰款或處罰或蒙受任何花費,您必須在我們要求下償還所有已付的相關款項或支出或應付的金額。我們可能會利用任何您未使用的航運費,或任何欠您的款額來繳付這些款項或費用。

6.9 保安檢查: 您應該進行任何由政府或機場官員或我們所指定的保安設施或健康檢查。

6.10 機場保安檢查人員從乘客身上扣押的物品: 如果因為根據國際或政府規章,機場保安人員從您或您的行李扣押物品,無論此物品隨後被機場保安人員保留或銷毀,或將此物品遞交給我們,我們將不負責,也不具備任何法律責任。

行李拒運和限制

7.1 拒絕運載權: 基於安全理由,我們可能拒絕運載您或您的行李或,在合理的考慮情況下,我們斷定:

  • 這個舉動是基於安全和保安原因
  • 這個舉動是為了遵守任何出發、飛往或經過的省份或國家的任何相關法律、規則或指示;
  • 您的行為、身分、年齡或身體或心靈狀況或您的行李
    1. 對其他乘客或航員可能造成驚慌或傷害或
    2. 對您本人或其他人或資產可能招致任何危險或風險;
  • 您有先例在航機上作出不檢點行為,而我們有理由相信您可能再次作出同樣行為;
  • 您沒有遵守或很可能不會遵守我們的指示;
  • 您拒絕進行保安設施檢查;
  • 相關的航費或任何費用或稅務還未繳清;
  • 您以欺詐手段繳付航費;
  • 您沒有完整的旅遊證件;
  • 您所訂購的座位是以欺詐或非法手段獲取,或從未經我們授權的人購買;
  • 您用於繳付航費的信用卡被舉報為失卡或竊卡;
  • 行程表或訂位或電子票是偽造或以欺詐手段得來的;
  • 行程表曾被除了我們或我們授權之代理商外的人更改過,或被作廢(在此情況下我們有權保留有關文件);和/或
  • 有移民,海關和/或政府當局通知我們您不允許旅行(口頭或書面)或我們被禁止接受您的航班由於懷疑和/或意圖的限制實施刑事犯罪;
  • 入住或登機的人不能證明他是在行程上指定為乘客的人(我們保留在這種情況下保留此行程的權利);和/或
  • 預訂FLY-THRU服務,不需要遵守規定中條款4.1.1 。

7.2 無成人同行的兒童: 未滿 12 歲的兒童必須有年滿 18 歲的人陪同搭機,否則不接受搭乘。

7.3 行動不便或有其他醫療狀況的旅客: 有特殊要求而需要特別協助,以及處於醫療狀況或生病的旅客 (包括需要在飛機上執行或實施藥物治療/注射的旅客),都必須在航班預定起飛前至少 48 小時,透過即時網上交談 或 本公司客服中心 與我們聯絡,以便我們預先安排,提供你所需的特別協助。

7.3.1 輪椅或行動輔助器具: 根據下列8.5條,我們的航班允許輪椅/流動裝置(包括電動輪椅或流動裝置)。我們已在網站提供更多有關怎樣運送您的輪椅/流動裝置的資訊。

需要輪椅服務的旅客,必須於預定的同時,或於班機預定起飛前最少 4 小時透過「管理我的預訂」事先預訂。如果沒有預先通知,當您抵達機場時,將無法獲得任何特殊協助或輪椅的服務,而您亦會被拒絕搭機,除非法律在其他情況下列明。

7.3.2 攜伴飛行: 我們可能要求行動不便/健康狀況欠佳之乘客攜伴一起乘搭飛機,當:

  • 基於相關政府條例安全理由的必要;
  • 您因行動不便而無法協助自己逃離飛機;或
  • 您因精神上的無能力而無法適切理解或回應安全指示。
  • 您有嚴重聽力及視力障礙且未能與機艙人員建立某些通訊方式,允許指定安全提示傳送。

同伴必須:

  • 在精神和身體上能夠為該乘客提供登機協助,適切理解和回應機艙人員之安全指示和在緊急情況下協助他們逃離機艙;和
  • 依靠自己。

7.3.3 座位: 按照相關法律,我們會分配合理的座位予行動不便或需要特別協助的乘客。我們保留隨時重新分配座位的權利,包括在乘客登機就座後。這可能是基於操作、安全、政府法例、健康或保安理由的必要。

7.3.4 醫療證明和有效免責聲明: 除非我們另外闡明,患病或處於醫療狀況的旅客必須在出發日期十(10)日前出示有效的醫療證明書*確認他/她適合飛行。

*有下列醫療狀況或疾病,往返美國之乘客只須出示有效醫療證明文件*(開立日期須在出發日期起 10 日內)
  • 醫療狀況有合理懷疑其能否在旅途無需額外醫療照顧而安全完成航程之乘客;或
  • 患有可能在機艙內傳染其他乘客和造成直接威脅之傳染病或狀況(這包括:水痘,麻疹,流行性腮腺炎,德國麻疹,肺結核和百日咳)而醫療證明必須確認該傳染病或狀況在機艙環境下不會傳染其他乘客。

除了經本公司判定和往返美國之航班,有醫療狀況或生病的乘客必須在報到時簽署「有限免責聲明」確認他們適合搭機。

7.3.5 具有服務用途的動物: 恕不運載具有服務用途的動物。

7.4 懷孕乘客: 懷孕乘客在預訂機位及在登機手續櫃台辦理登機手續時有責通知我們其懷孕進展狀況。在下列條件下我們將接受運載懷孕乘客:

  • 懷孕達27週(包括在內):乘客必須在辦理登機手續時簽署泰國亞航 X 有限責任聲明,以免除亞航由此引起的任何責任。
  • 懷孕期達28週至34週(包括在內):
    1. 旅客必須在報到時呈交一份合格的醫生診斷證明書。
    2. 醫生診斷證明書須確認懷孕週數,而該證明書的發出日期,視實際情況而定,不得超過航班預定出發或回程日期的三十 (30) 天。
    3. 乘客必須在辦理登機手續時簽署泰國亞航 X 有限責任聲明,以免除泰國亞航 X 所引起的任何責任。
  • 懷孕35個星期或以上:泰國亞洲航空X不會接受運載。

7.5 8天及/或以下的嬰兒: 我們有權不接載年長八(8)天及/或以下的嬰兒。在醫護人員以書信形式批準及該嬰兒的家長簽署責任聲明書的情況下,我們則可能在慎重的考慮下接受運送該嬰兒。

行李

8.1 不接受的物品如行李或行李內的物品: 我們有權不運載以下行李或在行李內發現的物品:

  • 沒有包裝妥當的行李箱或其它相配容器,以確保飛機航運的一般管理與操作安全;
  • 可能會危害飛機或機上乘客或財產安全的物品,及/或根據國際民航組織 (ICAO) 的「危險物品規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IATA)、本公司的條款及細節以及合約細節定義為危險物品之項目。
  • 所航運的物品違反出發、飛往或經過的國家之相關法律、規則或指示;所航運的物品違反出發、飛往或經過的國家之相關法律、規則或指示;
  • 我們認為不適合運載的物品,原因可能為其重量、形狀、大小或性質;
  • 易碎或易腐壞的物品;
  • 活或已死的動物;
  • 人類或動物的屍體;
  • 新鮮或冷凍海鮮或其它肉類,若乘客包裝妥當此類物品,可以手提行李方式帶上機艙。 若乘客妥善包裹該物品在能容納乾燥食物/不易腐爛的聚苯乙烯塑膠盒和/或冷凍箱子內, 須經過機場有關單位檢查後,該物品才可登記運送於機艙內。 如果乘客拒絕有關單位的檢查,我們擁有拒絕運載該行李的權利 ;
  • 槍械和彈藥;
  • 炸藥、易燃或不易燃氣體(如煙霧器、丁烴氣、打火機加油器)、 冷藏氣(如圓筒狀水中呼吸器、氮液體)、易燃液體(如油漆、天拿水、溶劑)、 易燃固體(如火柴、打火機)、有機過氧化物(如脂)、毒藥、易傳染的物質(如病毒、細菌)、放射性物質(如鐳)、 腐蝕性物質(如酸、鹼、水銀、溫度計)、磁鐵物質、氧化物質(如漂白劑)。
  • 武器如古董枪炮、剑、刀和类似物品,而在我们绝对的谨慎下,这些物品因某些特殊理由而被允许以登记行李入舱。但不管在任何理由下,这些物品都不能带到飞机上去。

8.2 貴重和易碎物品: 我們鄭重勸告乘客不應將貴重物品登記入艙為寄運行李。如果您堅持要登記為寄運行李,您將同意負上運載此類物品的全責。這些貨物包括錢、珠寶、貴重金屬、銀器、電子設備、電腦、相機、攝影器材、可轉讓證券、債券或其它貴重物品、護照和其它識別文件、契約、史前物、手稿和其它類似物品。

8.3 搜查權利: 為了安全和保安理由,我們或許需要您進行檢查,X光或以其掃描方式對您個人或行李進行掃描。我們保留您不在場時搜查您的行李的權利,目的是確定您或您 的行李是否擁有任何不合格品或違禁品。如果您拒絕這搜查或掃描,我們有權利拒絕航運您和您的行李,並不會退還航費給您和不會對您負任何的責任。 搜查或掃描時造成您或您的行李的傷害,我們將不會對此傷害或損壞負責,除非是由我們的錯誤或疏忽導致的。我們將不承擔任何在出發地或目的地的海關或安全 檢查時的鎖頭損壞的責任。

8.4 托運行李的托運和運輸: U我們將會保管遞送給我們的登記行李並發出行李鑒別標籤(Baggage Identification Tag)給每一件登記行李。您必須確保妥當地貼上您的名字或其它個人鑒別證明在登記行李上。登記行李將會與您所乘的同一班機運載除非我們為了安全、保安或運作理由而以另一班機運載。如果您的行李是以下一班機運送,除非相關法律需要您出席海關檢查,否則我們將會在此班機抵達後的適當時間內遞送給您。

8.5 登記行李收費: 托運行李須繳交行李費,凡於訂購時或於航班預定起飛之前4小時內購買者可享有折扣,不然則須在機場登記櫃檯處付全額行李費。國際航班最低托運為15公斤。辦理登機時,如果乘客托運的行李超過所預購的行李重量,超出部分將按照每公斤的計費標準收費。請參考我們的費用明細了解各種費率的詳情。所有費用不可轉讓及不設退還。

嬰兒車,手動輪椅,助行設備*和助行架都可以免費攜帶倘若這些物品是乘客在行駛的過程中需要使用的。雖然嬰兒車/童車可獲得免費運送,但嬰兒沒有免費行李重量。

*行動輔助器具與輪椅的重量限額為85kg。

雖然嬰兒車/兒童車可獲得免費運送,但嬰兒沒有免費行李重量。 乘客不得使用其他乘客未使用的托運行李,除非在同一行程上行駛。 在同一行程中預訂但不旅行的乘客不得將未使用的托運行李重量轉移給同一行程中的其他乘客。 出於健康和安全原因,承運人不接受超過32公斤和/或組合尺寸大於81厘米高,119厘米寬和119厘米深度的任何單件。 此重量限制不適用於移動設備*

運動器材可在付款後(根據列於收費細表的收費)得以進入機艙運載,乘客須親載承擔航運運動器材的有關風險。因此,我們建議你購買有關此航運項目所必要的保險。所允許的尺寸的樂器可帶上飛機,只要該樂器不超過75公斤,並且已經預留了一個座位和支付相關費用。購買額外座位無法獲得免費行李托運重量。

*儘管如此,建議您預早安排使用貨運/貨櫃,以免您的流動裝置/儀器(包括電動輪椅)不能進入我們的機艙門口(尺寸:140cm(長) x 140cm(闊) x 100cm(高)),或基於任何其他當地職業健康、安全和/或監管原因我們的機艙未能乘載。

8.5.1 FLY-THRU:

  • 我們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避免延誤運載您及您的行李。
  • 必須在出發點向雙方付清過多行李及/或任何其他有關應付費用。

8.6 免託運行李: 允許旅客(嬰兒除外)攜帶兩(2)件非托運行李上機,符合本條款定義的運輸條件。

未經檢查的行李可能是以下兩件行李(2)中的任何組合:: (1)件機艙行李或一(1)個筆記型電腦包或一(1)個手提包或一(1)只小包。

(1)件機艙行李:
- 切勿超過56cm(高)×36cm(寬)×23cm(深)的尺寸。
- 必須貼合在飛機機艙的頂部儲物箱內。

(1)個筆記型電腦包或一個(1)手提包或一只小包:
- 切勿超過40cm(高)×30cm(寬)×10cm(深)的尺寸。
- 務必放在你前方的座位底下。

兩(2)件行李總重量不得超過7kg。

不得攜帶超重或超大隨身行李或違禁物品登機。根據第 8.5 條規定,乘客應於機場值機櫃檯為超重或超大 行李辦理託運手續。否則,我們有權在登機時要求對此類行李補辦託運手續,並於登機口收取行李登機費 (詳見收費表)。

跟據現時本地法例規定,以下情況下,乘客可將液體放入手提行李並攜帶上機:

  • 液體必須使用不超過 100 毫升的容器封裝
  • 所有不超過100 毫升的液體容器必須單獨使用透明、可重複封裝的1公升塑膠袋封裝。
    乘客應在安檢處單獨出示塑膠袋。如超出上述容積要求,乘客可能需要自行棄置液體。

跟據現時本地法例規定,乘客不可將任何非有機粉末攜帶上機如:鹽、沙、爽身粉以及/或其他已被禁的粉末。

目前美國、澳大利亞和紐西蘭當局規定任何攜帶上機的非有機粉末必須低於350 ml/12 oz。並且必須接受額外的保安檢查以及/或需接受保安人員查問。

8.7 飛機重量限制: 若承運人認為飛機重量限製或座位容量可能超出,承運人會謹慎地酌情判斷,並確保遵守本條款及細節第8.4條及任何適用的本地法律,從而決定可運送的乘客或貨物。

8.8 行李領取及運送: 您必須在行李於目的地送出時馬上領取。如果您沒有在適當時間內領取行李,該行李將存放在我們的地方範圍,而我們將會徵收儲存費。如果登記行李在一(1)個月內未被領取,我們會處理清除並不負任何責任。在登記行李時,乘客會收到行李鑒別標籤,而只有持有標籤的乘客有權收取該件登記行李。如果乘客無法出示該行李的鑒別標籤,他則需要合理地讓我們相信其為行李之持有人,以及在我們要求下,付上適當的保證金作為因運送所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賠償,我們才會為其遞送行李。當行李鑒別標籤的持有人在領取行李時未有投訴即初步顯示,該乘客已在良好情況及符合我們彼此之間的航運契約下領取行李。

8.9 如果錯拿了別人的行李: 如果您從行李傳送帶上拿錯別人的行李包或行李,您有責任立即將其退還給行李領取處負責人或您錯誤領取了行李之該機場經理,並支付有關費用。你同時要負責因附送行李至合法擁有人所引致的費用。

航程表和取消事宜

9.1 行程表及取消: 我們將盡最大努力避免您的航班和行李托運延誤。我們將努力遵守已公佈的自旅行之日起生效的時間表。但是,時間表、行程表或其他地方顯示的時間可能隨時和臨時更改。 承運人應對任何航班延誤或旅客和行李的取消承擔責任,除非有證據表明承運人、其僱員和代表完成了應採取的所有標準要求以避免損壞或該類事件已超出承運人、其僱員和代表的控制才做出這樣的安排。

退款

10.1 退款批准: 機票全部或者部分退款將根據本公司第10條規定嘅條件同所有情況以及相關適用嘅法律同法規進行。

10.2 經過承運人授權嘅退款,將根據包含已支付嘅機票稅金,適用嘅服務費同/或者取消費嚟支付。

10.3 機票嘅退款申請必須提交俾承運人定係授權代理(如果適用)。

10.4 *自願退款: 如果乘客因為非本條規定嘅其它原因而要求退返機票費用,咁退款費用應係:

  • 如果喺出發日期3個月之前提出申請,咁退返已付金額100% ;抑或
  • 如果喺出發日期2個月之前提出退款申請,咁退返已付金額90% ;抑或
  • 咁退返80%已付金額,如果喺出發日期1個月之前提出退款申請;抑或
  • 提出退款已付金額申請,如果喺出發日期前3個小時至1個月內。
*退款申請必須通過電話服務中心,網站定係Email以書面形式提出,並且淨係適用喺從韓國出發/抵達/中轉嘅航班。

10.5 非自願退款: 如果由於航班取消,航空公司造成的錯過航班連接,航班延誤或遺漏航班延誤,航班延誤或航班延誤,航班延誤,由於我們無法控制的情況或出於安全或商業原因的原因,我們將自行決定是否:

  • 免費幫您安排乘坐另一架最早且有空位的泰國亞航 X 航班;或者
  • 退還該價值,並提供購買未來預訂和輔助購買的旅行積分,前提是您必須在九十(90)天內兌換;要么
  • 由於上述在原計劃出發時間之前或之後發生三(3)小時或更長時間的航班中斷,退還未使用的機票的全額費用。

10.6 承運人應拒絕對運輸公司根據第7.1條拒絕運輸的乘客給予退款。

10.7 退款方式: 如果我們退款,應以乘客或支付預訂費用的原始付款方式付款。我們可能需要身份證明和付款證明。退款將以支付機票的貨幣進行。

10.8 退款須遵守最初購買機票的國家/地區的適用法規和/或必須支付退款的國家/地區的適用法規。

機上的行為

11.1 如果我們合理地認為您在航空器上進行自己的行為,以危及航空器或任何乘客或船上的財產,或阻礙或阻礙船員執行職務,或不遵守船員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關於以包括電子香煙,酒精,使用蜂窩電話的任何形式的吸煙,或對船員或乘客使用任何威脅,侮辱或侮辱的詞語或以引起不適,不便,損壞或傷害,我們可能採取我們認為必要的措施,以防止這種行為繼續,包括束縛。您可能在任何時候下車並被拒絕向前運輸,並可能因在飛機上犯下的罪行而被起訴。

11.2 如果是因為您的行為,而導致在我們的合理判斷下決定轉移航線請您落機,您將要對所有因轉移航線導致的費用負責任。

11.3 基於安全原因,我們可能禁止或限制在機上使用電子儀器,包括但不限於手提電話、桌上型電腦、手提攝錄機、手提收音機、CD機、電子遊戲機或傳送設備,包括遙控玩具和遙控通話器。助聽器和心臟起搏器操作是容許的。

11.4 我們的票價不包括免費的機上餐飲。但是,您可以在航班的預定出發時間 24 小時前預訂餐飲或在機上購買。為尊重所有的文化及宗教我們不允許外帶的食物上飛機。 我們的所有航班禁止任何形式的吸煙,包括電子香煙。

不易腐壞的食品如朱古力、餅乾及薯片可以帶上飛機但不能在機上食用。

易腐品指的是在某些儲存情況下例如溫度及濕度有改變時容易腐壞的東西。易腐品例如有熟飯、麵及三文治不能攜帶上機,乘客必須扔棄。

可以攜帶包裹及密封好的水果上機但不能在機上食用。請注意榴蓮、菠蘿蜜及任何帶有刺鼻氣味的普遍機上被禁水果不能托運或攜帶上機。

有限責任

12.1 華沙,蒙特利爾公約警告: 如果乘客行程的最終目的地或停留地不在在起飛的國家,那麼“華沙公約”或“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將會生效; 在大多數的情形下,“華沙公約”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將規定和限制航運人對死亡或身體傷害,以及有關行李的遺失或損壞所應承擔的責任。

12.2 行李有限責任通告: 除非有預先申報較高價值並預付額外費用,否則行李損失、延誤或損壞的責任是有限的。國內航線和國際航線的責任制應相關法律而不同。

12.3 華沙公約無效: 當您的航運不受《華沙公約》的責任規定時,以下規則將適用:

  • 按照相關法律,任何因您的疏忽造成或促成的損害,我們應承擔的責任將會降低;
  • 我們不會對已檢查或未檢查行李的損壞負責,除非此類損壞是由我們的重大疏忽造成的,並且此類行李在我們的控製或保管範圍內。
  • 除非有意圖造成損害或罔顧後果地做出的行為或不作為,並且知道可能會導致損害,我們在托運行李和未經托運行李損壞的情況下的責任應限於關稅。如果行李的重量未記錄在行李識別標籤上,則假定托運行李的總重量不超過相關運輸類的適用免費行李額。如果在托運行李的情況下,根據超額估價設施書面申報更高的價值,我們的責任將限於這樣較高的申報價值。
  • 我們將不對任何因遵從相關法律或政府規章制度或因您違反遵從此等規定所蒙受的損害負責任。
  • 除了其它在條款及細節的特別規定,依照相關法律,我們只會賠償被證實的損失與費用。
  • 在航空運輸期間,造成旅客托運行李的毀壞、遺失或損壞,我們應承擔責任。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損壞是托運行李本身質量或狀況變壞造成的結果。
  • 我們對不准攜帶在登記及未登記行李的內容或物品之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易碎或易腐壞的產品、有特別價值的產品、如錢、珠寶、珍貴金屬、電腦、個人電子設備、通行文件、債券、或其他的有價值的物品、商業文件、護照和其他識別鑒定文件、證書或樣品不負責任。
  • 我們對因您體格狀況或病情惡化所引起的任何疾病、或殘疾,包括死亡不負責任。
  • 航運合約中包括這些條款及細節與豁免或有限責任,均適用於我們授權之代理人、工人、員工和代表,在相同的程度上,也適用於我們。對於向我們和授權代理人、工人、員工和代表索取的賠償總額,不應超出我們責任內的數目。
  • 這些條款和條件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放棄對華沙公約或任何其他適用公約或適用法律對我們的責任的任何排除或限制,除非我們另有明確規定。

無論如何,抵達或離開泰國的路線均應適用泰國《國際航空運輸法案 B.E.2558》。

索償和投訴的時間限制

13.1 索賠通知: 在交貨時未經投訴,行李識別標籤的持有人接受行李是足夠的證據表明行李已交付狀況良好並符合運輸合同,除非您另有規定。如果您希望提出關於托運行李損壞的索賠或行動,您必須在發現損壞後立即通知我們,並且最遲在收到行李後七(7)個工作天內通知我們。如果您希望提出關於托運行李延誤的索賠或訴訟,您必須在行李托運到您處置之日起二十(21)個工作天內通知我們。每個此類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並在上述期限內張貼或交付給我們。

13.2 訴訟時效: 如果在您到達目的地、或航班預定抵達日期、或該航運結束後的兩(2)年內沒提出訴訟,所有損害賠償權利應當被作廢。有效時間限制的計算法應根據審案地區法院之相關法律為準。

修正和免除

14.1 我們的代理、員工或代表無人有權更改、修正或免除在此條款及細節的任何規定。

Last update: 20 January 2020